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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投资所得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中国的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
(1)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条件是以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1)在我国无住所;
(2)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案例】某在我国无住所的外籍人员2013年5月3日来华工作,2014年9月30日结束工作离华,则该外籍人员是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这是因为该外籍人员在2013年和2014年两个纳税年度中都未在华居住满365日,则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中有关于无住所个人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工作期间的具体规定:P318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2)个人入离境当日及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判定。
知识点:投资所得
(1)股息
股息即为公司所作的利润分配,股息支付不仅包括每年股东会议所决定的利润分配,也包括其他货币或具有货币价值的收益分配,如红股、红利、清算收入以及变相利润分配。股息还包括缔约国按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调整为股息的“利息”。
核心考点: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这一规定为股息的来源国保留了征税权。但是,这种征税权受到限制。即来源国仅能就股息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
(2)利息
“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核心考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利息来源国对利息也有征税的权利,但对征税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即设定了最高税率,且限制税率与受益所有人自身性质有关,受益所有人为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利息的征税税率为7%;其他情况下利息的征税税率为10%。
(3)特许权使用费
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这一定义既包括了在有许可的情况下支付的款项,也包括因侵权支付的赔偿款。
核心考点:
①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特许权使用费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②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国赋予了有限制的征税权(设定最高税率为10%)。但根据协定协议书的规定,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确定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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