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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知识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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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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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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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纯获益、细小:有效
2.其余:无效; |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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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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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有效
2.其余:效力待定 |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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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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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撤销 |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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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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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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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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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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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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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或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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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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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掩盖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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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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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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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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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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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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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相关知识:
合格标准
注册会计师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的30日内,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凭成绩单向报考地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
成绩单上1-9数字说明:“-1”即未报;“-2”即未考;“-3”为取消单科成绩;“-4”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5”为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6”为以前年度考试作弊受到停考处罚,期限未满,不符合报考条件,取消考试成绩;“-7”为客观答题卡上未粘贴条形码,没有成绩;“-8”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9”标志的为待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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