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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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税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定期减免:3免3减半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新增: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优惠:

  a.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b.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c.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扩展相关知识:

  考试资格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免试年度为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年度,申请人应当于本年度考试开始前提交免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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