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烟叶税

时间:2024-07-01 07:41:14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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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烟叶税

  知识点:烟叶税

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烟叶税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收购价款×(1+10%)×税率

  3.税率20%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购烟叶的当天。

  纳税地点:收购地。

  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扩展相关知识:

  考试资格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并且在有效期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免试年度为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年度,申请人应当于本年度考试开始前提交免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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