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大纲解读

时间:2024-10-22 18:55:05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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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大纲解读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已经公布,yjbys小编将2016年考试大纲与2015年进行对比,并将重点知识总结出来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大纲解读

  中注协发布的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通过对《税法》大纲进行对比发现:2015年和2016年考试大纲无实质变化,只将第一章税法总论下的“税法的目标”改为了“税法的概念”,建议各位考生还要多关注去年的考试重点及高频考点。

  一、从考试内容来看

  第一章中税法总论下的“税法的目标”改为了“税法的概念”其他章节均无具体变化。

  二、从考试目标来看

  2015年和2016年的考试目标相同,无变化。主要包括“1.税法与税制相关的基本原理;2.现行各实体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税收优惠等相关规定;3.不同企业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税种及应纳税额计算;”

  三、从考纲能力等级来看

  2015年和2016年的考试等级相同,无变化。通过考纲能力等级,我们发现,去年的考点依然是今年需要关注的重点。

  yjbys小编推荐大家重点关注税法以下知识点:主观题常考点:流转税的综合考察(重点关注增值税的计算);所得税的相关计算(关注企业所得税的综合题);小税种重点关注土地增值税等。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1)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

  (2)税法具有综合性,它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这一特点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二、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三、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2002年新办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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