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立法征求意见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28日前,社会各界可通过登录中国安徽网、省政府法制办门户网站及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单位、部门、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组织排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一般事故隐患的,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根据事故隐患不同级别,制定并实施相应治理方案,确保安全。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安监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等行为的,由安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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