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的特许权和特殊关系怎么填
又被特许权使用费和特殊关系填报头痛了吧?报关单的特许权和特殊关系究竟应该怎么填?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学习学习!
1 特殊关系
首先,我们得明白几个概念
成交价格
根据《审价办法》第七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成交价格的条件
根据《审价办法》第八条规定,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否则也不能适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
②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③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调整;
④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特殊关系
第二,如何认定特殊关系是否对双方之间的发票或合同价格构成影响。
什么是特殊关系
对于特殊关系的范围,《审价办法》第十六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它包括八种情况:
第一种,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WTO估价协定》对同一家族成员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它取决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一般来说,同一家族成员的范围可能因为各个国家的文化背景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在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和有关法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但在习惯上同一家族成员的范围较前者稍广,通常含配偶、 三代以内血亲及姻亲。
第二种,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即买方是卖方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而同时卖方又是买方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也就是说双方是相互担任高级职员或董事,而不是单方面的。
第三种,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即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控制另一方就属于有特殊关系方。所谓的控制主要是从法律上或经营角度上说的,只要一方能从法律上或经营管理上支配或指导另一方,控制就能够成立。至于这种控制是不是能实施并不重要。
第四种,买卖双方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第五种,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
第六种,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5%或以上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这里的股票或股份必须是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
第七种,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即交易双方之间除了是买卖关系以外还是一种雇佣关系。
第八种,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合伙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对于合伙人之间的贸易,应该被视为有特殊关系人的交易。
特殊关系是否对合同价格构成影响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能成为海关拒绝成交价格的理由,只能是引起海关的重视,对这种关系是不是影响双方的成交价格进行审查。
这种审查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海关要审查买卖双方的交易本身,也就是对双方的销售环境进行审查,了解买卖双方的发票或合同价格是怎么达成的.,是否符合该行业的正常定价惯例、是否符合卖方向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的销售价格、利润是否符合同类货物的利润水平等。这种审查基于进口商的举证,包括提供国外卖方的成本利润方面的会计资料。另一方面可以进行价格测试。这是一种具体的方法,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即要求进口商提供证据证明他和国外卖方之间的发票或合同价格非常接近于海关已经接受的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按《审价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或按《审价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进口商没有提供有关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双方的特殊关系不影响成交价格,那么海关就可以拒绝采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而另行估价。
2 特许权使用费
首先,我们得明白几个概念
成交价格
根据《审价办法》第七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
《审价办法》第二章第三节对各种应计入或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因素进行了规定。 其中特许权使用费是《审价办法》中规定的计入因素。
计入因素
《关税条例》第十九条主要是规定了调整因素的加项。
《关税条例》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看吧,特许权使用费来了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第二,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是指哪些费用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精英网果子(QQ57104053)分析:该项目的填报,是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首先对自己所进出口申报的货物是否涉及特许权(知识产权)进行判断。如在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了特许权使用费就确认即可,同时无需填报在“杂费”项目中;反之,如合同价款中并未包含即将额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那么则无需确认该项,同时许在“杂费”项目中申报该费用。
举个栗子:
假设某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进口机器设备一套,合同价款500万元。但是该设备具有境外厂商的知识产权,双方约定在设备进口并安装投产后再向境外额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50万元。
那么,在货物进口报关时合同显示金额为500万元,但是150万元的特许权使用费也构成特许权使用费的计入条件。所以,虽然合同发票上显示为500万元,但是你实际为购买产品支付的价格是650万元,应当按650万元征税。这在《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果子要提醒大家的是: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合同条款中注明500万元价款已包含15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则不需要计入成交价格,无需在杂费项目中申报,但需进行确认。
《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二十六条 杂费
本栏目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具备两项条件:第一,须与进口货物有关;第二,构成进口货物销售的条件。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涉及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通常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专有技术。目前国际上知识产权的贸易一般都是通过许可贸易方式来实现的,即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持有人通过许可协定授权他人使用专利、商标、版权或专有技术,被授权人需要向所有人支付一定的酬金,这种酬金,称之为“特许权使用费”。进口货物有时候会涉及各种各样的特许权利,如果成交价格中除了发票或合同价格以外,还包括对这些特许权利的支付,而且这些特许权利和进口货物的制造、销售、使用有关系,这笔费用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就应该计入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是估价工作中技术性、专业性最强的问题,《WTO估价协定》,本身没有明确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只是原则性规定了特许权使用费应该计入进口货物的条件。至于何谓和进口货物有关、何谓销售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这个问题也是历次WCO估价技术委员会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3 报关操作建议
报关企业很头疼 应当如何具体应对呢
下个月,报关企业可能面临的问题是:
1、一线员工无法快速掌握法规中的含义
2、客户无从下手不知道怎么填
组织客服部门认真学习《审价办法》
请各报关企业参考海关总署令第2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重点学习其中的第七、八、十六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重点在于 “特殊关系” 的判断,而价格影响确认则受企业自身情况的制约,小编的实际报关工作经验告诉我,这个沟通过程会很困难,甚至基本无法帮助到企业去进行判断。只能看下一条。
给客户制作说明确认文档
制作一份说明文档,提前给客户进行确认,根据本人工作经验,建议至少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海关最新报关单填制政策的内容,以便让客户配合(不是我难为你);
2、罗列《审价办法》相关条款,证明有法可依(别乱填,要担责任);
3、根据本文和《审价办法释义》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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