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水平测试简要介绍

时间:2024-09-29 05:26:23 报关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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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水平测试简要介绍

  报关水平测试的标准是为企业选人,用人和职业院校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提供客观,量化的标准,加强报关行业自律,提升报关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提高报关质量。小编整理了有关资料,欢迎阅读学习。

  报关水平测试是中国报关协会对参试人员的报关基础知识及报关业务技能水平进行的综合评价与定量分析。

  一、测试目标

  为企业选人,用人和职业院校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提供客观,量化的标准,加强报关行业自律,提升报关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提高报关质量。

  二、测试对象

  (一)拟从事报关职业的院校学生和社会人员;

  (二)已从事报关职业但未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中国报关协会成立报关水平测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测试工作进行决策、指导。委员会由中国报关协会、海关总署有关司局、部分地方报关协会、企业会员单位代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中国报关协会主管会长担任。

  (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测试的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报关协会培训部,主任由中国报关协会培训部主任担任。专家组作为委员会的智囊机构,负责测试的技术性工作。专家组由协会、海关、企业和院校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由委员会选聘。

  (三)依托各地方报关协会设立考区,负责所在地区测试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依托相关院校、培训机构设立考点,负责所在地区测试的考务组织工作。

  中国报关协会报关水平测试办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报关行业自律,提升报关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提高报关质量,服务企业选人、用人和职业院校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根据中国报关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水平测试,是中国报关协会对参试人员报关基础知识及报关业务技能水平进行的综合评价与定量分析。

  报关水平测试依据《报关服务作业规范》、《报关服务质量要求》等行业标准,按照《报关水平测试大纲》要求,设置测试标准和测试要素并对参试者颁发“报关水平测试成绩分析报告书”。

  第三条中国报关协会成立报关水平测试工作委员会,对测试工作进行决策、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实施测试工作。

  地方报关协会负责所在地区报关水平测试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报关水平测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自愿参加、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测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的方式进行。

  报关水平测试收费参照相关考试、测试的标准确定。

  第五条测试内容分为以下两部分:

  (一)报关基础知识,主要包括对外贸易及对外贸易管理、海关及海关管理、报关及报关管理等基础知识;

  (二)报关业务技能,主要包括进出境报关、保税加工报备报核、商品归类、报关单填制、报关核算等基本技能。

  第六条 测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整。测试前6个月对外发布公告及测试大纲。

  第七条 报名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持有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三)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包括高中、中专、技校、职高的应届毕业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测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刑事犯罪受过处罚的;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向海关工作人员贿赂,被海关依法处理的;

  (三)在测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宣布测试结果无效的。

  第九条 测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

  经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参加测试。

  第十条 测试结束后2个月内发布测试结果。

  第十一条 考生应当自测试结果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地考试点申领“报关水平测试成绩分析报告书”。

  第十二条 考生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测试结果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十三条 申领“报关水平测试成绩分析报告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

  (二)准考证。

  第十四条 “报关水平测试成绩分析报告书”由中国报关协会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3年。

  第十五条“报关水平测试成绩分析报告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的,可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考生以冒名帮考或者其他欺骗行为参加测试的,经查实应当宣布测试结果无效,并收回已颁发的“报关水平测试成绩分析报告书”。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不再参加报关水平测试。

  第十八条 考务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测评评估制度,充分吸纳报关企业、有关院校意见,调整完善测评方法和内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报关水平测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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