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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保险代理人考试辅导:保险的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包括两个部分,即代位求偿和物上代位。
(一)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代位求偿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第二,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第三,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1、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二,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二)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物上代位的产生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发生实际全损后尚有残留物,保险人全额赔付后,残留物归保险人;二是发生推定全损。
代位求偿与物上代位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代位求偿的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第二,代位求偿取得的是追偿权,而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在物上代位中,保险人取得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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