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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保险公估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5024。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2项“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四、受理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受理机关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保险公估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受理机构为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五、决定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法人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保险公估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决定机关为中国保监会;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决定机关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保险公估机构(法人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3.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
1.内控制度健全。
2.现有机构运转政策,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3.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4.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保险公估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1.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3.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6.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7.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8.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保险公估机构(法人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备注
1《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原件
纸质+电子
2《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原件
纸质+电子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原件
纸质+电子
4《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或《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
原件(部分证明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纸质+电子
5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原件
纸质+电子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
7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原件
纸质+电子
8《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
原件(部分证明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纸质+电子
9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原件
纸质+电子
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
纸质+电子
2.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备注
1《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申请表》
原件
纸质+电子
2法人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
3董事会关于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的决议
原件
纸质+电子
4新设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原件
纸质+电子
5保险公估法人及分支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
原件
纸质+电子
6新设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
7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原件
纸质+电子
8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
纸质+电子
3.保险公估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备注
1.《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法人许可申请表》
原件
纸质+电子
2《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法人许可申请委托书》
原件
纸质+电子
3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章程;
复印件
纸质+电子
4可行性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原件
纸质+电子
5筹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团内各公司的股权整合方案、股权结构、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员工及债权处置方案等;
复印件
纸质+电子
6创立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者更名的决议;
原件
纸质+电子
7《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股份认购协议等,投资人是机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其他背景资料以及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原件(部分证明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纸质+电子
8加盖公章的集团重要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
9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
10《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
原件(部分证明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纸质+电子
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
纸质+电子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并应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iir.circ.gov.cn)中提交申请。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
(1)窗口接收。
各保监局办公室。
(2)信函接收。
各保监局办公室。
(1)窗口接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2)信函接收:中国保监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邮 编:100033。
(二)办公时间。
1.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
以各保监局网站公布的办公时间或来访接待时间为准。
2.保险公估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办公时间:8:3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提出申请前,请事先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中国保监会公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的有关规定。
十一、办理方式
新办:一般程序。
十二、审批时限
(一)保险公估机构(法人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申请审批,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申请审批,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二)保险公估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三、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保险公估集团公司法人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由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负责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的方式送达。
十六、申请人义务和权利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
以各保监局网站公布的咨询途径为准。
(二)保险公估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电话咨询:010-66286088。
十八、监督、投诉途径
投诉电话:010-6628873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1.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
各保监局办公室。
2.保险公估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二)办公时间。
1.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
以各保监局网站公布的办公时间或来访接待时间为准。
2.保险公估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办公时间:8:30-17:00。
二十、公开查询
(一)保险公估机构(法人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后,可在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审批结果。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在机构所在地保监局网站查询审批结果。
(二)保险公估集团(控股)公司设立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在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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