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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备案制改革带来的影响有哪些
2016年11月30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备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法律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不再实施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保险公估机构应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同时保监会将按照《资产评估法》的要求,尽快制定保险公估师资格考试相关制度。这是我国保险公估业务审批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业务许可制改为备案制,行政审批进一步放宽,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开前端管制,释放市场活力的重要体现。这一权限下放的重大转变会对我国保险公估业产生哪些影响?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公估备案制改革的影响的知识,欢迎阅读。
保险公估备案制改革的影响
保险公估最早起源于英国,伴随西方保险业300余年的历史而发展成熟。所谓保险公估是指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单方和双方以及其他委托方的委托,收取合理的费用,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检验、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出具公估报告的行为。从事保险公估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即保险公估人,也称保险公估行或保险公估公司。
我国保险公估业萌芽较晚。上世纪90年代我国第一家保险公估机构成立。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经营机制的转变,保险公估行业获得快速的发展。截止到2013年底,全国共有322家保险公估机构,从业人员近5万人,2013年估损金额达330亿元,业务收入近20亿元。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估机构337家,实现业务收入22.6亿元。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空间不断扩大,主体规模、市场规模均呈现出迅速扩张的良好态势,行业积累日渐丰盛。
然而仔细分析国内公估行业之现状,虽然公估业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总体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行业整体实力依然较弱。例如,2012年公估市场中业务排名前四家和前八家机构的业务收入在整个市场的占比分别为43.95%和53.49%,有81家公估机构无业务,占比25%。目前业务范围保险公估主要在车险、财产险,2013年我国财险赔款支出总额3439亿元,同期公估核损金额仅占财险赔款的9.6%。2009年至2013年的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2.82%,远低于同期财险保费18%的增长。公估业服务供给能力仍总体低下,且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经营实力相差较为悬殊,市场集中度高。整个行业存在认识定位不清、专业实力不强、服务领域不广等问题。
究其原因,可以从外部环境和自身问题两方面分析。
(一) 外部环境
第一、立法保障不完善。我国关于保险公估行业的法律相对滞后。自保监会2000年出台《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以来,《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分别于2001年、2009年、2013年、2015年进行了四次修订,在确立保险公估人合法地位方面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影响程度和范围仍不能满足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需要。2015年《保险法》再次修订,保险公估机构首次获得定义,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定位获得明确,但对公估在保险理赔方面的制度安排、公估费的收取并未形成一定的方法和标准,保险司法纠纷处理方面未有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参与的制度和办法,更无国际惯例中保险纠纷和争议“优先采信公估人结论”的习惯。缺乏完善的保险制度为保险公估市场提供支持和规范,保险公估人的社会、政治地位以及经营地位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甚至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容易受到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侵害。
第二、保险公估行业自律组织缺位。虽然我国已有上百家保险公估机构,但实力雄厚的大型保险公估公司屈指可数,绝大多数保险公估企业在力量上十分弱小,企业经营尚存不足,并没有多余的精力和资金参与非盈利组织的建设。另外,保险公估业尚未形成一种行业的集体意识,对行业自律组织的认识不到位。此外,无论行业保护、协调和监管等方面,政府管控相对较多,一定范围内限制了行业的自由发挥,这也是行业自律缺位的重要原因。
第三、保险公估的社会认同感相对较低。保险公估业在我国起步比保险业晚了近20年,且缺少保险公估知识的普及和足够宣传,社会公众对公估公司缺少足够的了解,误认为“公估公司和保险公司是一家子”。加上一些兼职代理机构并不具有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资质,整个公估市场因为主体的混乱呈现出竞争混乱的态势。公众对保险公估缺乏了解,认同以及接受均较低,甚至还形成了各种误区。
(二)自身问题
第一,业务结构不合理。目前保险公估业整体业务种类较为集中,多集中在车险和财产险,其中车险占比极高。尽管营业收入在不断提升,但业务范围依然十分狭窄,且多来自于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往往是程序复杂,保险公司不愿自身处理的极其特殊或过于复杂的理赔案件,往往都处理周期长,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具有繁琐、劳动密集型的特点。
第二,保险公估专业人才缺乏。目前我国公估行业管理上存在一些弊端,公估业的管理人员多是从保险公司或其他行业的企业聘用而来,缺少保险公估甚至保险从业经验,对行业的风险和问题认识不足,管理模式未必适用于保险公估企业。另外,保险公估业涉及领域多,复杂问题多,对从业人员的知识储备往往有较高的要求。而目前从业人员的数量和行业整体素质上距离足量的专业评估人才仍有一定的差距。
第三,供体地位不平衡。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来源多来自保险公司的委托,在生存上过度依赖保险公司,合作中往往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损失理算的结果伤及保险公司可能会影响到下一次的合作。如何保持公正,实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天平的平衡,也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此次《资产评估法》出台背景下,保险公估业务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行政审批进一步放宽,对保险公估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 监管放宽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业务许可制改为备案制,由事先核准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的调控方式,这一权限下放是由政府管控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大转变,有利于更好地释放市场活力,活跃金融市场。保监会对公估行业的“放权”,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而且有利于明确监管职责,将主要精力放在完善制度和体系上,规范保险公估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市场行为的有序进行,营造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此外,备案制可能会增加政府中后期监管的压力,这使得加强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和行政管理效率尤为重要。
(二) 促进行业自律组织的形成
在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行业自律组织往往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角色,除日常经营活动的约束和监管外,在行业自律、专业技术培训、资格考试认证、信息沟通等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政府监督管理的放宽,为保险公估行业发展提供相对宽松、良好的政策要素和适宜的市场环境,有利于行业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发挥,促进行业自律组织的形成。
(三)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利于推广公估业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与保险公估业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为落实《资产评估法》要求,保监会在配套制度上也将尽快制定保险公估师资格考试相关制度,使保险公估运行更加透明、规范,这不仅有利于保险公估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自我完善,促进公估人员专业素质成长、服务质量效率提高、职业行为规范,还能使社会更快了解保险公估业的运行过程,面向社会做出正面积极的宣传。
总结:和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相比,我国的保险公估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制约保险公估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在改善,保险公估面临的现实困难也会逐步缓解,同时,需要保险公估做的是如何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真正发挥保险公估中立、公正的第三方作用,充分发挥出保险公估专业技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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