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保险公估业发展趋势
发展保险公估业应该成为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的重点任务之一,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公估人自身和全社会应共同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保险公估市场的培育,促进保险公估业健康发展,从而促进保险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新时期保险公估业发展趋势的知识,欢迎阅读。
新时期保险公估业发展趋势
所谓保险公估就是某些特定的社会机构或个人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委托,合理收取费用,办理保险标的查勘、鉴定、检验、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出具公估报告的公证行为。从事保险公估的机构或个人就称为保险公估人,是独立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经济领域各环节之外的经济实体或个人。
笔者认为,完整和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主体应包括保险人、投保人、再保险人和保险中介四个方面,四者缺一不可。而保险中介作为保险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主体,又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恢复国内保险业务35年以来,我国保险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可是,保险中介市场尤其是保险公估市场对许多普通保险消费者而言还是一个陌生领域,起步较晚,发展缓慢。不容置疑,这种状况如得不到有效改善,保险市场上有主体缺位,保险公司集产品开发、产品销售、承保、风险管理、投资理财和赔款理算等各种功能于一身,将影响到我国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也将影响到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发展保险公估业应该成为完善我国保险市场的重点任务之一,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公估人自身和全社会应共同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保险公估市场的培育,促进保险公估业健康发展,从而促进保险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保险公估业发展概述
保险公估人制度是伴随着1666年英国伦敦的一场大火应运而生的,迄今已经历了350年的发展历史。在几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保险公估从萌芽、兴起到成熟,以发祥地英国为中心,辐射到整个欧洲,进而美洲乃至全球。1800年,大多数的火灾保险办事处都开始任命独立的“估价人”作为其代理人。从此,雇佣独立公估人成为保险行业的一种惯例。随着英国公估人制度的发展,欧洲、美洲、澳洲、东南亚等均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保险公估行业。
在旧中国,曾经成立了几家保险公估行,如:20世纪30年代上海的“益中公证行”“联合保险公证事务所”“中国公证行”等,但终因战乱而被迫停止了业务经营。新中国成立后,20世纪90年代开始,受西方发达地区保险市场的影响,我国保险公估业才逐步经历萌芽阶段、延伸阶段、波动阶段,发展到现在的初级阶段,保险公估公司从当年的“广东方中保险公估公司”“上海大洋保险公估公司”“天津北方公估行”等几家公估公司发展到现在全国的300多家保险公估公司。
从国内外保险公估业发达地区的实践来看,保险公估的出现大大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已在保险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保险公估的兴起和成熟是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调和保险业内部矛盾的最有效途径。
二、中国保险市场呼唤保险公估人
(一)当前我国保险公估的特点
1.自生自灭
尽管我国保险市场上已有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公司,但目前关于保险公估公司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成立保险公估公司都需经过保监会批准,但如何经营、怎样发展等这些关系到该公司生死攸关的问题,都没有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和支持。现有的公估公司只能是自行摸索生存的方法,自行寻找发展的道路。前途如何,难以知晓。
2.政企不分
中国保险市场上现有的公估公司,身世复杂,背景多样,各有特色。从隶属关系来看,有的隶属于某个职能部门,有的隶属于某个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这样容易形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状况。由于保险公估公司这种隶属关系的影响,他们难以在业务中做到“公正、公平、合理”,从而直接影响到保险公估公司的发展。
3.缺乏游戏规则
由于现实中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目前保险公估公司的经营行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的约束:一是保险公估公司本身的自律;二是保险公估委托人,即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督与评价。这一方面容易导致公估业务难做,另一方面容易导致公估业务不规范。
(二)中国保险市场呼唤保险公估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可是,中介市场尤其是保险公估市场对很多人而言还是一个陌生的领域,这种状况已影响到我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其实也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因此,笔者提出,发展保险公估业应该成为目前发展我国保险中介产业的重点,国家应该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快培育保险公估市场,从而建立一个成熟完善的保险市场。首先,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带来了保险市场的竞争,激烈的.竞争从保险费率上升到保险服务,并最终立足于保险服务的竞争。保险理赔是保险服务职能的最好体现,理赔服务是影响保险服务好坏的主要因素。由于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和客户立场不同,同时又经常面临各种不同专业的技术问题,因此保险公司不借助外部力量,仅凭公司内部理赔人员的专业知识是不可能面面俱到的,因而就难以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保险服务。换言之,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已经满足不了日益增加的理赔工作需要。因此,保险公司既要做到合理赔付,又要做好理赔服务、留住客户,避免因定损不当而与保户发生冲突的最好办法是选择保险公估人来提供专业化服务。这不仅能避免和化解保险当事双方的矛盾,而且还能利用公估人的高水平和专业化服务为保险公司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其次,随着保险市场向深度发展,保险的覆盖面越来越广,保险的险种越来越多,保险的复杂性越来越强,加之保险标的中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和超大型标的的承保,使保险公司积累的风险越来越大。为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承保效益,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后的防灾防损工作就变得越来越重要,这两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都急切需要保险公估人的专业化服务。所以说,现在的保险公司在客观上希望把标的评估、事故理赔等保险公估职能尽快剥离出去,专司产品开发和投资的职能,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对外开放也是中国保险市场呼唤保险公估人的一个重要原因。越来越多的外商到中国投资办企业,它们带来了投保时请公估人评估、出险后请公估人鉴定的惯例,因而也带来了对保险公估越来越大的市场需求。另外,参与国际保险业的竞争也呼唤民族保险公估人,有信心、有决心去占领国际保险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未来求生存、求发展。
第四,净化和规范保险市场需要保险公估公司的加入。像其他中介一样,保险公估不是多余的,而是成熟的保险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个主体。保险公估的主要作用之一是使保险理赔透明化,防范道德风险。一方面保险公司不希望外界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加以干扰,而另一方面社会对保险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运行模式多有不满,因此,中国急需完善有关保险公估人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此来完善保险市场的运作,避免外界对保险市场的不正当干预,促进保险市场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三、新时期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对策
(一)夯实保险公估业存在的基础
中国保险公估业已有足够的理由走向保险市场,但它如何求得生存和良好的发展,笔者认为,一个保险公估公司能否成功的经营和发展壮大不仅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也需要自身的努力。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是中国保险公估业存在的政策基础
保险公估是保险市场专业化分工的产物,保险市场越成熟分工就越细,这符合效率原则和节约原则。只要中国的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只要政府鼓励保险市场的繁荣,中国保险公估业就能够存在。这里需要做的就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给保险公估公司一定的政策支持。
2.对保险公估的自发需要是中国保险公估业存在的自然基础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及理赔上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统一在对保险的需要上,保险公司为保险而成立,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补偿而投保;对立在标的评估和履行保险合同的意见相佐上,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该不该赔、赔多赔少是双方发生矛盾的焦点所在。解决这些分歧可以采取双方协商、中介鉴定、诉诸法律等办法,但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在双方协商有难度、又不愿采取激烈手段即诉讼时,往往容易想到请保险公估公司来做出公正的鉴定。因此只要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存在,保险公估公司就有它存在的基础。
3.市场环境是中国保险公估业存在的社会基础
市场经济有其特有的游戏规则,每个团体和个人都有一定的法律和道德约束,都要遵守市场经济的效率与节约原则,这样才能合理配置资源。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还很不规范,所以违法的事件、不按经济规律办事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保险市场中表现出来就是不规范操作、外界对保险市场的不正当干预等等。这些不规范的现象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都有直接的不利影响,因而需要保险公估公司来发挥一定的调解作用。
(二)抓紧培育保险公估市场
1.扶持几个大型专业保险公估公司,发挥其在国内保险公估市场的主导与带头作用
首先,按区域合理分布,培育若干专业保险公估公司。笔者认为,传统行政大区都应培育大的公估公司,保险发达地区因业务量大可酌情多设立。同时,不限制公估公司的经营区域,提倡和鼓励各种保险公估公司之间的业务代理。这样,既可以解决个别地区公估人缺位的问题,又可以有效利用有限的保险公估资源,尽快搞活和发展保险公估市场。其次,可以出台政策规定:除特殊情况之外,保险公司一定价值以上标的的承保,尤其是单个高额标的的承保,以及一定金额以上的理赔,都须有保险公估公司的参与。这样,经过一段时期的实践,在实务中逐渐形成承保和理赔找公估公司的习惯和制度。最后,鼓励各种大型企业以合作、合伙等多种形式参与保险公估市场的培育和完善。一般而言,大型企业人才济济、资金雄厚,它们的参加可以解决早期公估公司人才缺乏和资金不足的问题。
2.对保险公估公司实行严格的政府监管
在发达地区,政府对公估人的监管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实行行业协会自我管理;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实行政府监管。毫无疑问,根据现阶段国情,我国对保险公估人宜实行政府监管。一方面,在培育保险公估市场时应借鉴保险市场发展之初的经验,防止类似保险公司漠视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和恶性竞争的不良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各种部门争当理赔定损“裁判”,干扰保险公估市场的行为发生。通过国家的有效监管,来营造保险公估人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3.保险公估市场的对外开放问题
经过几年实践,保险公估市场的对外开放已基本实现。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应该在积极稳妥地开放保险公估市场的同时,更注重保护民族保险公估业的发展。保险公估业与其他许多金融行业一样,是外资垂涎的行业,是不需要任何优惠政策也可以引进外资的特殊行业。因此,在保险公估业的开放过程中,不需要重复其他行业开放中存在的超国民待遇问题。相反,笔者认为,引进外资保险公估公司的时候完全可以对其资金、人才、资信、技术等方面进行严格的限制,设置一个较高的“门槛”,使本来就很有限的国内保险公估资源能在民族保险公估公司里面多发挥作用,给民族保险公估公司一个充分的成长和发展空间,在必要的时候能够从容应对国际保险公估市场上的激烈竞争。
(三)加快保险公估人才队伍建设
1.保险公估人才的培养目标
保险公估是一个要求非常高且全面的行业,需要有各类知识专长的人才参与并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正常运作。根据国际惯例,按照执业性质分类,保险公估市场既要有专业的“保险型”公估人才和“技术型”公估人才,也要有“综合型”公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因此,保险公估人才的培养目标应该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保险型公估人才。这类保险公估人才侧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但对其他专业技术知识可能知之甚少,对于解决技术型问题只能作为辅助。培养这类人才,就要求他们精通保险、金融及经济等方面的知识。在此基础上,保险型公估人才,还要不断学习新的保险知识、保险法规,了解国家政策,熟悉保险市场运作规律,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第二,技术型公估人才。这类保险公估人才侧重于解决保险核保和核赔过程中各种与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有关的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但对保险方面的问题可能涉及较少。培养这类人才,就要求他们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技术领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市场经济知识,爱岗敬业,熟悉本行业规范,具有令人信服的处理各种技术难题的修养和水准。
第三,综合型公估人才。这类保险公估人才不仅能解决公估实务中的保险问题,同时还能解决一些实务中的技术问题。这类保险公估人才由于知识全面,经验丰富,往往一个人就能独挡一面,越来越为保险市场所需要。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应以培养综合型保险公估人才为主,这也是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我国保险公估市场上人才培养的方向和目标。
第四,经营管理型人才。保险公估公司的经营管理人才应该具有保险和相关技术方面的一定常识。在此基础上,经营管理人才要树立牢固的市场经济意识,具备驾驭和掌控保险市场复杂形势的能力。有良好的企业文化底蕴,能够创造卓越的经营理念和引领本公司与社会和谐发展,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还要有开拓进取、不怕困难的勇气和胆略。保险公估经营管理人才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要从计划任务的制定与完成、员工绩效的考核和激励等方面进行组织、执行、协调和有效的控制。
2.保险公估人才的培养模式
现阶段,我国的各类保险公估人才都严重缺乏,要实现专业化公估人才培养目标,应将培养、引进和考核定级等多种模式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统一进行。
第一,大力发展保险教育,作好公估人才储备。目前,我国的保险教育远远跟不上保险市场的发展要求,其表现为:一是规模跟不上,二是结构不合理。前者是因为我国目前能开办保险专业的学校和师资水平达不到要求,数量很有限造成的;后者则是因为我国的保险教育没有统一规划,各地各层次学校各行其是造成的。在现有高校的保险专业和金融学专业设置中,其专业性都不强,学生毕业后的工作适应能力不够,尤其是像保险公估、保险经纪这样有特殊要求的行业,现有的保险专业毕业生更是一时难以胜任工作。保险公估人才的教育与培养,应由教育部、保监会等有关部门根据高校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协调进行。在教学体系中,注重社会需求,在保险专业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阶段都可设置保险公估方向,在医学、工学等相关专业的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阶段也可以设置保险公估方向。这样,通过几年保险、法律、医学和理工等相关基础知识和保险公估理论的学习,以及保险公估的初步实践,大多数毕业生就能够开始从事保险公估工作了,成为我国保险公估业的人才储备。
第二,实现产、学、研相结合的校企联合办学教育模式。高校有一定的保险理论师资,但他们大多缺乏实务经验;保险公司和公估公司有一些具有实践经验的保险公估人员,但他们往往事务繁忙或理论功底薄弱。因此,高校和保险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完全可以,也应该加强产、学、研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与资源互补,联合为社会、为保险界培养大批保险公估人才,进一步促进保险公估教育的发展,实现校企双赢的目的。另外,我们也要加强同欧美等保险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建立起适合中国特色的保险公估教育和职业指导体系。教育体系是指开设保险公估专业,编订所需的系统性教材和相应的考试制度,以及已获得公估证书后接受的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体系则主要是指公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可寻求职业指导帮助,发挥保险公估人员队伍整体智慧的作用。
第三,改革公估资格认定制度,吸引社会人才从事保险公估。现行的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形式基本是可行的,但考试内容过于偏重理论,这往往造成很多有多年从业经验的人才难以通过考试而不能取得资格证书;另一方面,部分在校学生和教师容易通过考试,而他们不能或者不打算去从事相关保险公估工作,构成一种资源浪费。笔者对此建议:一是考试内容应以实务为主,毕竟所有公估业务都是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二是将保险公估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几个级别,降低初级资格证书的门槛,按规定成立保险公估公司所需要的持证人员应该包括持初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初级资格证书除通过考试取得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如根据从业经验和从业年限采取“确认制”取得。同时,高级别资格证书仍有较高的理论要求,只能通过统一考试来取得资格证书。另外,初级资格证书的确认最好由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来组织,行业协会通过招聘和介绍,把社会上那些技术精深,有良好素质和道德水准的相关专业的离、退休专家和在职专家组织起来,免考为他们办理初级公估资格证书。这样一来,由于社会各行各业的专家很多,建立这样的队伍就一定能大大缓解保险公估公司公估人才的供需矛盾,为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总之,保险公估人才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也不是哪家公司、哪所学校或哪个行业单独能进行的工作,要培养合格的保险公估人才、培育完善的保险公估市场,还需要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齐心协力,协同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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