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相关建议

时间:2023-03-29 01:56:14 保险公估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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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相关建议

  导语:在我国内地,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尽管发展速度很快,但是整体发展水平还很低下,发展壮大任重道远。因而小编整理了几点促进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相关建议,与大家分享!

  一、严格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认定。

  目前,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估人的具体要求存有差异,但对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严格把关已成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良好的职业声誉和较高的职业水准是公估人在行业中立足的基础。为使我国保险公估业能与国际接轨,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就应参照国际惯例,从严把握保险公估人员的从业资格,实践中,可借鉴相关法律,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保险代理法规中关于律师、注册会计师、保险代理人资格取得的规定来具体操作。

  二、借助资产重组和资本市场,做大保险公估业规模。

  保险中介行业要将保险公估业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面临规模与保险行业发展不匹配的问题时,应该综合考虑自身状况,通过资本并购及重组形成规模,甚至组建中介集团,与保险行业发展规模相匹配。

  三、提高公估机构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发展。

  从技术水平上,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拓展的业务范围,包括:风险评估、理赔中有高难技术要求的业务。基于保险公司大而全的现状无法在短时间内扭转,公估机构在现存的大环境下只有通过技术解决部分问题。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推出专业化服务,建立一系列的公估专家网络,从而使保险公估业渗透到各个行业领域,积极拓展保险公估人的生存空间,弥补无风险评估、无承保业务的空白,满足市场上已有对高难技术含量公估业务的需求。提高公估效率,在成本效率上优于保险公司。同时,加强国际交流,逐渐按国际惯例办事,大胆实践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做大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创民族保险公估的品牌。

  四、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颁布各险种保险公估的实施细则。

  透过标准化建设,提高保险公估行业的整体水平。保险公估行业是一个专业性和技术性非常强的行业,各险种之间对公估行为的要求差别非常大。因此如果能颁布一部保险公估实务法规,对各险种的公估行为予以具体的规定,将有助于保险公估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同时也能赢得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公估人的信赖。这样,不仅使保险公估行为有法可依,提高了公估行业整体水平,而且也会促进保险公估市场的发展。

  五、加强保险公估市场监管制度建设。

  成熟的保险公估市场一般都采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保险公估制度实施机制。我国目前主要实行政府监管为主的制度实施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处于缺位状态,社会监督机制有待于建立。目前当务之急是在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制度建设的同时,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社会监督机制,以保证我国的保险公估制度得以有效的实施。

  六、加快保险公估人才的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保险公估机构的发展,关键在于人才的培养,这既是保险公估技术专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参与保险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鼓励更多的人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人培训和考试,从而逐步改善保险公估人的专业技术结构,适应保险公估公司的专门化业务发展需要。因此,面对已经到来的国外同行的竞争,国内保险公估公司需要加快成熟、壮大,并通过与外资保险公估公司合作设立中外合资保险公估公司,最大限度地吸收先进技术和经验,培育本国专业人才,这是当务之急。

  七、建立保险公估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准入、退出制度的建立是保险公估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

  保险公估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包括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退出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退出。一是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保险公估市场的机构准入制度是指新设保险公估机构的批准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制度环境。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对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随着中国保险公估业制度环境的变化,应增加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安排:外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制度;体现灵活性的保险公估机构准入制度;保险公估机构设立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以及机构合并方面的规定。二是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包括保险公估机构经营者的准入、退出和一般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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