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建议采购的原则

时间:2024-09-28 08:42:17 采购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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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建议采购的原则

  征求建议采购是一种比较自由的采购方法,尤其是在采购中采购人员可以行使很多的裁量自由,因此必须对这一方法进行有效的管理。根据《示范法》第48条之规定,在采用征求建议时,采购实体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竞争要求。

  采购实体一方面可以借助于征求建议的方法邀请少数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提出建议,另一方面,采购实体要保证足够数量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参加投标,以促进适当的竞争。采购实体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提出建议书,在可能的情况下至少应邀请三个参加。《示范法》也要求采购实体在邀请供应商或承包商提出建议的形式上作出规定,目的也是为了广泛地告知参与竞争的机会,保证采购过程之适当的竞争。《示范法》规定,采购实体应在一份国际上广泛发行的刊物上刊登通知,除非出于经济效益的原因,采购实体认为不宜刊登此类通知。在此有一点值得注意,刊登此类通知并不赋予供应商或承包商任何权利,采购实体没有义务一定要评审所有提交的建议书。

  2.邀请建议书的内容。

  《示范法》规定,采购实体发出的邀请建议书面的通知至少应包含下述资料:(1)采购实体的名称和地址;(2)关于所需采购的说明,包括建议书应符合哪此技术参数和其他参数,以及对于工程采购而言,拟建造的任何工程的地点,又对于服务采购而言,提供服务的地点;(3)尽可能以货币值表示评审建议书的标准,给予每一条标准的相对比重,以及这些标准应用于评审建议书的方式;(4)建议书的格式要求和任何对建议书适用的指示,包括有关的时间表。

  3.评审标准。

  采购实体应定出评审建议书的标准,并确定每一条标准的相对比重及其应用于评审建议书的方式。这些标准应涉及:(1)供应商或承包商的相对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2)供应商或承包商提出的建议书对满足采购实体的需要是否切实有效;(3)供应商或承包商就实施其建议所提出的价格以及操作、保养和维修所提议货物或工程的费用。

  4.评审程序。

  采购实体应运用下述程序来评审各项建议书:(1)只能按照在征求建议的通告中列明的标准和评审方法进行评价;(2)某一建议书在满足采购实体的需要方面的有效性应与价格分开进行评审;(3)只有在完成了技术评审之后,采购实体才应考虑某一建议书的价格。

  5.可以谈判并修改建议书。

  采购实体可与供应商或承包商就其提出的建议进行谈判,并可要求或容许对所提建议进行修改,但须满足下述条件:(1)采购实体与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的任何谈判应该保密;(2)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其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市场信息;(3)向已提交建议书而且其建议书尚未被拒绝的所有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参与谈判的机会。

  6.最佳和最后报盘。

  谈判结束后,采购实体应要求采购过程中其余所有供应商或承包商最迟在某一规定日期提出有关其建议书所有各方面的最佳和最后报盘。

  7.选择标准。

  采购实体授予合同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其建议书应当是按照邀请建议书所规定的建议书评价标准以及按照邀请建议书中所述那些标准的相对比重及应用方式确定为最能满足采购实体的需要者。

  8.采购实体的保密义务。

  采购实体在处理建议书时,应避免将其内容泄露给相互竞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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