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办法范本
为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保证我局政府采购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采购工作管理原则
市局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市局政府采购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禁任何人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部门或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二、采购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市局政府采购工作由市局纪委、审计处、后勤管理处、科技处、法制处、档案处等单位组成。
(一)市局纪委负责对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进行监督。
(二)市局审计处负责对实施项目工程的审计,及采购项目合同的审核、询价等工作。
(三)市局后勤管理处负责采购预算的编制、上报、调整、追加和资金支付工作的申请,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以及与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代理中心的协调等工作,对属于协议采购范围内的'设备,后勤管理处负责对采购设备进行价格审核,并选择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市局科技处根据后勤管理处审核的经费预算表和各单位申请报告,对政府采购中信息化通用设备的配置审核,审核后出具《科技项目审核意见》,同时列出详细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以及对市局科技项目采购的实施、审核、验收组织等工作。
(五)市局法制处负责对采购合同中有关法律问题的把关。
(六)市局档案处负责对采购项目的建档工作进行指导和档案的验收工作。
(七)由市局后勤管理处、审计处、科技处组成XX市公安局政府采购审核小组,负责对每月科技项目、设备进行会审;负责对政府采购中信息化通用设备的技术要求、规格型号、市场报价的审核、确定工作。
三、项目申报范围
(一)采购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当年XX市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等有关规定。
(二)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需进行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数额标准)
(三)实物配发项目、通用项目和50万元以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四)特殊项目报市政府招标代理中心组织采购。
(五)5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市招标办组织采购。
(六)警用设备和用品项目,报经市财政局相关处室批准后,由市局组织部门集中采购。
(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报经市财政局相关处室批准后,由市局组织实施采购。
四、项目申报流程
(一)一般通用设备采购: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实施一次,由采购单位根据本单位年初预算,书面报市局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后,向市局后勤管理处申报,并列详细清单(包含设备名称、型号、市场单价、数量),经后勤管理处装备部门核实、财务汇总后,每月15日前报市局科技处审核。
(二)科技项目建设采购:年初有预算安排且预算超过10万元的科技项目,应根据《XX市公安科技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需向市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立项,经市局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人员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出具《公安科技建设项目立项论证评估报告》,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进入采购程序安排采购。
(三)科技处收到后勤管理处报送的采购计划等材料后,应根据各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采购的设备、规格、型号、预算价格,并在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后勤管理处、科技处、审计处于每月中旬,对采购计划进行联合会审,并确定会审实施意见,科技处根据会审结果出具项目政府采购审核表,经会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报市局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五)后勤管理处按政府采购审核表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通过政法处或预算处—国库处—政府采购处—采购中心、市政府招标代理中心、市招标办或由单位组织集中采购),并在每月25日前办理完申报手续。
五、特殊项目的申报
(一)政府采购中实物供货(包含电脑、笔记本电脑、激光打印机)的采购,市财政局每年4月和9月安排集中采购,采购单位申报该项目必须在每年3月10日和8月10日前申报;实物供货中空调采购,市财政局在每年5月安排集中采购一次,采购单位申报该项目必须在每年4月20日前申报(市财政局有时间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二)部门集中采购中的警用设备和物品(指不含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警用设备和物品)。
(1)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批准,由市局每年组织一次招标,确定有经销警用设备和物品资质的单位作为市局警用设备和物品单一来源供应商。由市局后勤管理处装备部门统一审核后,集中组织实施。
(2)其他警用设备采购项目,报经市财政局分管处室和采购处批准,由市局后勤管理处牵头,市局纪委、审计处、科技处组成采购监督小组,在市财政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政府采购流程组织实施采购。
(3)对于涉密项目的招标,应根据国家安全部门相关规定,报市财政局采购处审批后,由市局后勤管理处牵头,市局纪委、审计处、科技处组成采购监督小组,聘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政府采购流程组织实施采购。
(三)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进口商品的采购管理,必须填写政府采购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经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审核,并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采购。
六、采购程序结束后流程
(一)经市财政局采购处审批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后,对实物供货和协议供货项目,市局后勤管理处应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签订购货合同,交市局科技处审核后办理供货事宜。
(二)对于科技建设项目的采购合同,应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招标后,由采购单位联系供应商提供采购合同电子文本,经市局后勤管理处、科技处、审计处、法制处会审同意,并在公安科技建设项目合同会审表盖章确认后,报市局分管财务局领导签署采购合同。
(三)设备采购到位时,各采购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如对所收货物有异议,应及时与后勤管理处或科技处联系解决。对于科技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应根据市局相关规定,由市局科技领导小组组织市局纪委、审计处、后勤管理处、科技处、法制处、档案处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视频监控建设项目由技防处扎口组织验收。
(四)市局财务结算中心在收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回单后,应及时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联系,取得项目采购发票。
(五)市局结算中心收到政府采购货物发票后,应及时与采购单位联系,采购单位应及时持发票到所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入库登记手续,并将发票和资产入库增加单(或调拨单)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入账。
七、其他事项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是规范我局采购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按照厉行节约、公开公正的要求,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局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凡被列入市局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对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要求,及早提交预算项目的执行申请。任何单位不得以缩短时间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理由规避政府采购工作。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局将按照有关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