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11 14:12:51 我要投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自治区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采购人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各环节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采购人是指自治区本级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一级、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必须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产品。所购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条件获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除外。

  3、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分散采购、进口产品采购等均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定程序办理。

  4、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采购人在提出采购需求时不得指定品牌和型号,不得提出限制、倾向性意见,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对采购过程不得非法干预。

  5、采购人应维护政府采购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结果确定后,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及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做好合同公示、备案等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等事宜。

  6、采购人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财务(资产)部门与其他业务技术部门的分工,明确财务(资产)部门固定的工作人员办理政府采购各项业务,办理资金支付等相关手续时,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经过采购人财务(资产)部门审核签章。

  第二章采购预算

  第四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XXXX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对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或超预算进行政府采购的,自治区财政部门将不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从源头上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

  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应细化、明确到具体项目名称、数量及金额。有规定标准的采购预算应按标准填列,没有标准的参照市场行情进行编制。采购列入节能、强制采购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应予以说明,涉及跨年度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应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预留预算额度的60%。

  第七条一级预算单位要根据当年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对下属单位填报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重点审核:

  1、审核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3、选择的采购组织形式(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是否正确。

  第三章采购计划

  第八条采购人要严格按照年初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执行管理的通知》(新财购〔2009〕28号)要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其中,属自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应落实资金来源,填写《政府采购自筹资金落实、支付承诺函》。

  第九条垂直管理部门下属驻外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关于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下属驻外单位参加当地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新财购〔2009〕13号)要求,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集中采购计划。

  第十条采购人编报采购计划涉及进口产品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进口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专家论证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采购计划涉及节能环保产品(含强制采购产品)的,必须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范围内选购。

  第十二条采购计划涉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应成立询价小组,在协议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取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询价,询价结果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与协议供应商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人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需要转为分散采购的,或者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14〕32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因出现法定情形,只能通过单一来源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人应按照《关于自治区本级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2014〕31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委托采购信息公告。

  采购人应根据报名代理机构的资格、实施方案、业绩、价格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将选定的代理机构报财政部门审核认定。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或自行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理费用等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要按照《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各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购(新财购〔2014〕46号)的要求提供技术参数及需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提出具体的评分方法和评分标准建议,配合做好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对特殊专业和需求的项目,采购人要对财政部门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人员是否满足需求提前沟通,专家库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时,采购人要在项目评审5个工作日前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特殊情况无法进行随机抽取的,应履行选择性抽取手续,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选择性抽取。采购人需要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且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言论或意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审现场。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

  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对评审结果予以确认,到期不反馈相关意见的,视同为确认评审结果。

  第五章项目履约及验收

  第十七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非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公示,但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一般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验收。重大项目采购人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组织验收,并邀请相关部门监督。验收完成后,应如实填写《自治区政府采购验收单》。

  第十九条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对所接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经验收合格,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前1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支付申请。

  第二十条采购人应结合项目组织情况和项目履约验收情况,按照《关于报送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的通知》(新财购〔2013〕19号)的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进行反馈。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依法提出询问的,采购人应当配合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供应商依法提出书面质疑的,采购人应配合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做出答复。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质疑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的.,采购人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投诉事项处理期间,根据财政部门要求依法暂停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按照档案保管的相关要求,予以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也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二十四条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项目批复、招标(非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评审现场视频、音频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及答复材料、投诉处理材料和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其中招标(非招标)文件正本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保存,采购人应留存副本。

  第二十五条属于分散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项目,采购人也应组成采购小组进行采购,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首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予以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未办理分散采购审批手续,擅自将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采购的;

  (三)未办理进口产品采购审批手续,擅自购买进口产品的;

  (四)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六)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八)不积极配合做好询问、质疑、投诉处理等工作的;

  (九)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有上述情形,经财政部门责令整改、警告后再次违反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财政部门将视情节,调减采购人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绩效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反馈。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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