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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购销合同具备条款有哪些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相关条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建材购销合同具备条款有哪些,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简单的讲,一般应涉及:谁跟谁做生意?买卖的东西是什么?有多少?质量规格是怎样?多少钱?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方式交易?双方违反合同了怎么办?双方谈不拢了怎么处理?上法院打官司,还是去仲裁?
2、请注意,合同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八个条款,法律所用的规定要求是“一般包括”,而不是“必须”。那么,哪些条款又是必须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无论买卖合同再怎么简单,有三项内容是必须的:买卖双方是谁?交易的东西是什么?多少数量?如果连这三项都欠缺的话,你签的这个合同的是否成立,就要打个问号。
二、有些内容没有约定怎么办?
讲到这很多朋友也许会有疑问,比如:为什么价格条款可以不约定啊?不约定价格的话,合同能成立么?还有什么能比价格更重要的么?
我们理解这样的疑问,对于一份经济合同来讲,价格条款的确非常重要,或者说,价格条款是一份合同的核心。但是,从合同成立的角度,价格条款还真不是必须的。为什么?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另外约定,即便不约定,也可以参考市场价格,或遵照政府的指导价等。其他质量、履行地点、期限等条款也是同样道理,总可以找到对双方都公平的处理方式。我们国家法律对此也是有明确规定的。而唯独名称、标的及数量条款如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话,则很难讲这份合同成立了。
因此您需要了解以下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建材购销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经过上面的介绍,我想我们的建材商朋友们应该已经理解了,一份成立的建材购销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内容,我们再次强调一下:
1、名称:即,谁买你的建材?公司、个人还是政府机构或其它组织形式。
2、标的:即,买了什么建材?砂石料、混凝土、钢筋还是磁砖等。
3、数量:即,买了多少?吨、米还是立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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