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宁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包括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下同)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纪委 财政部 农业部 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辽宁省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按行政村、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会计核算实行 “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办公室应按此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村集体财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村集体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七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重点工程,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由村委会提出,经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后,在公开栏中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八条 村集体必须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无财务计划的不得列支。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的,需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后执行。
第九条 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要组织检查验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实际收支与预算方案的差异,编制决算报告,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村民公开。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帐、款、物分开管理的原则,货币资金由出纳员(代理办出纳、村经管员)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银行存款。村集体发生的各项收入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交代理办入账。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条抵库。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开户行。
第十二条 建立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定期盘点制度。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代理办要按规定设立帐户,严禁多头开户。要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代理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并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严格坚持支票和印鉴分管制度。
第十四条 村集体发生提现、转帐等业务,由乡镇代理办出纳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处理帐目。代理办出纳员应当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帐目,村经管员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及时与代理办核对现金余额。
第十五条 禁止出租、出借银行存款帐户,不得鉴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为他人转帐支票换取现金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实行“双印鉴”制度。即支取村集体资金,需代理办和村集体同时加盖各自印鉴后方可办理提现或转账业务。代理办财务专用章(大印鉴)由出纳员保管,村集体负责人印鉴由村经管员保管,缺少任何一级印鉴和未经被代理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代理办不得办理提现或转帐等业务。
第十七条 实行备用金制度。村集体的备用金数额一般控制在500-1000元,规模较大的单位、支付较集中的季节,备用金可控制在2000元以内。每笔开支或往来1000元以上的须通过银行(信用社)结算。备用金具体限额由乡镇代理办根据各村情况确定,组集体不采用备用金管理制度,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 村经管员负责按月领取备用金。领取时,须持本村财务责任人签字的《备用金领用单》,经乡镇代理办会计、主任审批后方可领取备用金。《备用金领用单》由乡镇代理办出纳员保管。严禁村“两委”主要领导直接领取和支付备用金。
第四章 财务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 村集体财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制”。代理办必须在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以及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核算,分设账户(簿)。代理办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原则、要求进行核算,严格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不得更改和乱用科目。
第二十条 村集体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财产。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应于各项支出结束15日内到代理办核销,禁止跨年度核销。要及时结账,并按季向县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代理单位的票据管理,规范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凭证等。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票据、统一审核、统一记帐、统一公
开、统一建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相关账、证、表等各类票据格式。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生成的各类凭证、账簿等,格式必须符合统一要求。
第二十三条 规范乡镇代理办和村集体各类票据的使用行为,严格按照会计业务流程规定操作。应当取得正式凭证的,坚决杜绝“白条”入账现象。
第六章 开支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在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后,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再交村集体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会计人员审核记帐。对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代理办不得办理财务收支业务。
第二十五条 明确审批权限。村集体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审批;一
次性支出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须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
(二) 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的,由村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须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
(三)村民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的,由村民小组财经负责人审批;300元以上的,须经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村发生的各项费用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统筹兼顾的原则。
(一)取消村级招待费。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允许发生招待费,一经发现,按照谁批准谁承担费用的原则处理。
(二)报刊杂志订阅实行限额管理。村人口为1500人以上的,报刊杂志订阅不得超过1500元;村人口小于1500人的,不得超过1000元。
(三)明确差旅费核销标准。差旅费开支可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由乡镇自行确定,并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不得列支出租车费。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公款旅游。禁止擅自用公款组织考察,确需组织考察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五)严禁滥发奖金、纪念品及各种补助。对村干部年终考核奖金按照谁考核、谁下文、谁负责兑现的原则,严禁在村集体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购置个人通讯工具。不得列支各种赞助费及村干部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保险等。杜绝村干部换届选举、节日庆祝、纪念活动等非生产性开支。
(六)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各种普查、疫病防治等工作所需经费应遵循谁安排、谁出钱的原则,不得由村集体列支。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八条 建立资产台账制度。村集体投资或者投劳形成的机械设备、建筑物、道路桥涵、农村水利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以及动
物、植物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转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或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由权属单位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条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三十一条 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管理者责任、经营目标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村集体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八章 资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
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三条 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荒山、荒沟、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
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统一编号,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资源承包、租赁收入归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土地补偿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土地补偿资金是村集体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所有部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土地补偿资金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九章 一事一议筹资酬劳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包括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土地治理项目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进行筹资筹劳要遵循“量力而行、事前预算、民主决定、上限控制、专款专用、使用公开、专项审计”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八条 在筹资筹劳时,每人每年筹资总额和每个劳动力每年筹劳总工日,以及筹资筹劳的对象、程序、资金和劳务管理应当符合《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
劳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村级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村民同意以资代劳的,必须办理书面手续。筹资时,要开具“一事一议”筹资专用收据。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分步实施,在年初提出“一事一议”项目和预算,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区)政府审批和备案。
第四十条 村集体对筹集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筹劳的工日进行计划使用,做到“控制总量,平衡派工”,并建立出劳登记薄,进行归档。
第十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除采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式之外,需要筹措资金兴办生产公益事业,如搞大型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房屋设施、通水通电、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建设的(简称工程项目)应当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 工程项目实施前,必须做好规划、勘察和设计,提出工程预算,并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报乡镇(区)政府审批,纳入当年财务预算。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投资在万元以上的,应在乡镇(区)政府、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或者发包,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或者发包,其书面合同的工程造价、完工期限和质量标准等重要条款应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并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有效。工程施工应当指派民主理财小组或懂得工程项目建设的人员监督,并按规定标准进行验收。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承建方在施工中若出现质量问题,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还必须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须向乡镇(区)政府提供工程决算报告,以及合同、收款票据等相关资料,进行财务结算和会计核算。工程项目的账务处理结束后,所有相关的会议记录、报告、会计凭证等,应当及时归档保存,并进行专项财务公开。
第十一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的资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借支、平调和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担保抵押;如有往来确须产生债权的,应当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实行。债权和债务超过1000元以上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八条 建立债权债务清查制度。代理办要定期组织村委会开展债权债务清查、界定,及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汇报债权债务情况。要建立村集体债权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规定内不能清回的债权,由责任人负责偿还。
第四十九条 严格控制举债。村集体支出要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年初计划执行,严格控制举债,尤其要杜绝通过举债兴办各种福利及形象工程等。
第五十条 严格举债程序。村集体确需通过借贷资金兴办集体事业的,1000元以内的须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并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向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借据必须加盖村委会公章、经办人签字,同时附加民主议定书,否则视为无效。对违反规定造成债务的,由决策人和责任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的债权、债务等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确认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借贷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清偿应当及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报,并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二章 财产清查
第五十四条 乡镇(区)经管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村集体的财产清查工作,特别是要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保证账实、账款、账账、帐表相符。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耕地、山峦、荒地、滩涂和水面;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六条 开展财产清查时,要有代理办会计、出纳和村财经负责人、村经管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等参加清查,并确定清查的期限、程序、方法和要求。
第五十七条 村经管员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对清查的财产物资要逐笔登记,并与帐面进行核对。如发现盈亏,及时向村委会报告,并由村委会查明原因,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五十八条 对未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年综合折旧率10%的比例足额提取折旧;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计入其他收入;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根据不同的原因进行分别处理,属人为原因的,由责任人赔偿;属自然损耗的,完善有关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盈亏、报废、未使用的其他集体资产进行处理时,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方可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十条 盘点现金出现长款或短款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长款一时查不清原因的,要先入账待履行有关程序后进行调帐;对短款的,要由村经管员个人承担。
第十三章 财会人员
第六十一条 科学设置岗位。代理机构必须设置会计和审核两个岗位,涉及资金管理的代理机构必须设置出纳岗位,根据业务需要也可设置档案管理等岗位,会计、
出纳必须分开设置。会计岗位负责核查村级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并负责填制会计凭证、账务处理、编制会计报表等;审核岗位负责对代理机构的会计
岗位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进行审核监督,对村级重大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出纳岗位工作人员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相关业务。
第六十二条 代理办主任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兼任。财会人员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兼任或外聘财会人员。外聘的财会人员需经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择优聘用。每5至7个村可设1名记账会计。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解聘。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和发放。
第六十三条 外聘财会人员的开支和代理办所需办公经费的来源标准,依据委托代理关系,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六十四条 代理办财务人员和村经管员要定期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各乡(镇)要为其培训提供保障,落实好培训经费。
第六十五条 代理办财会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财经纪律。
(二)参加各村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三)审核村级财务事项,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对违规违纪的支出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或退回原单位不予核销;按月填报会计报表。
(四)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财务会计工作情况。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设经管员1名。村经管员必须是村委会组成人员。村财会工作实行定期报帐制。
第六十八条 村经管员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村年度财务计划。
(二)具体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的登记造册等事务管理。
(三)负责收集、整理、审核本村级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事项,按时完成报账工作;对违规违纪的支出项目提出处理建议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四)本村备用金的领取、管理,对其使用情况监督。
(五)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六)负责登记村里备用金日记帐、上交资金日记帐等会计账簿,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登记簿和统计台帐。
(七)乡(镇)村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四章 民主理财
第六十九条 村集体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其成员应由依法召开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在权属内集体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中1人担任组长。民
主理财小组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十条 民主理财小组应由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威信较高的成员担任。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七十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于制定和审议本村的财务计划及财务制度。每月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并在《民主理财记录簿》上记录民主理财内容。
第七十二条 民主理财小组对本集体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对当月收入支出单据进行审核,对手续完备、符合制度、内容真实的凭证,理财小组组长签字认可,对不合理开支有权拒绝签字。没有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的单据,不予核销。
第七十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集体成员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职责,监督财务预决算制度的制订和落实,监督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 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按时参加民主理财工作,对工作不认真、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罢免。
第十五章 财务公开
第七十五条 村集体要在村民集中居住和方便阅览的地方,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板(栏),进行财务公开。
第七十六条 财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村级财务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
(二)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
(三)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转让、租赁及拍卖等收入情况。
(四)村级债权、债务情况。
(五)村与农户之间往来帐目。
(六)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以资代劳资金的用途及使用情况。
(七)代收代缴费情况。
(八)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公开的材料要真实完整,数字准确,格式规范,并由乡镇(区)代理办主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村财经负责人、村经管员签字。严禁有变相、漏瞒的
财务收支事项。重大事项应当逐笔、明细公开,非常规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七十八条 公开时间至少一季度公开1次,并在季终了之日起7日内公开,并保留15天以上。公开材料应当按照财务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 财务公开后,村主要负责人要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疑问,保证群众对农村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八十条 村经管员为财务公开的直接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或财务公开的内容发生重大错误的,应追究村经管员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乡镇(区)代理办要对村集体的财务公开进行检查,凡是无故不按时公开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章 审计监督
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对乡(镇)代理办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定期对乡(镇)代理办实施全面审计,对所管辖的单位每2-3年要审计一遍,对重大事项和群众关心、意见较大的财务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十三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债权债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乡(镇)代理办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账前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审计前置关,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坚决不予入账核销。
第八十五条 开展审计工作必须按照规范程序,使用标准审计文书,形成规范的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十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法纪,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依据《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十七条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自日起实行,丹东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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