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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村级财务报账管理制度
村级报账是指各行政村把资金的使用经过和结果报告村级账务代理室(以下简称村代室)的行为,报账管理包括报帐基础、报账准备、报账审核、资金支付、账务处理、资料存档等六个方面。
一、报帐基础
为加强对村级资金的管理,在报帐前,村代室必须在金融机构为各行政村统一开设好经费帐户,村级财务代理室拨到村上的所有资金一律从代理室账户转到各村专用账户上,所有收入、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办法。村代室还必须统一报帐程序,规定报帐时间,并根据本乡(镇、街)的实际情况,制定好备用金管理办法。
二、报账准备
村级帐务代理实行报账员报账办法。报账员到村代室报账前,必须按照以下原则对票据进行审核和整理:
1、预审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1)各行政村收入均须用区财政局监制的票据收取,并加盖村级账务代理室财务章和本村财务章。各村不得自行购买收款收据,同时各项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以收抵支。。
(2)各项支出是否有正式发票。购买农副产品、小摊刻章等金额在2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不用开具正式发票;另外,招待费用是在农户家或食堂用膳的,由经手人开出证明并附购物明细,方可入帐。
(3)各村的专项资金必须设立专用会计科目核算,实行报帐制,做到专款专用。
(4)审核原始凭证的日期、项目内容、经济用途、金额、印鉴、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人及附件是否完备。严格按照“双审双签”制度执行审批程序;每张支出票据还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2人以上签字并加盖“XX村民主理财小组”印,方可入账。
(5)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商品清单。
(6)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办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对外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村集体组织的财务专用章;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如支付了工资应由领取人在工资结算表上签字。
(7)原始凭证填制的内容、数字等,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列,确保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必须由开出单位重开,不得在错误处更正,原始凭证摘要、日期等有错误的,可由开出单位在错误处更正,并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8)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村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火车、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报村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9)原始凭证复印件不能作为报账依据,在区财政报帐的专项资金除外。
(10)村干部的各种津贴补贴应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11)各项支出是否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2、整理原始凭证。
报账员对预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清凭证的张数。
3、填制报账单。
报账员对整理好的原始凭证按村代室提供的费用报账单进行填写,要求项目填写齐全,一事一单。对于复杂的经济业务,可由报账员携业务经办人共同办理报账手续。
三、报账审核
报账员将填制好的费用报账单连同原始凭证交村代室负责本村业务的会计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予以报账,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村代室一律不予受理。
四、资金支付
村代室对审核完毕的报账业务,分二种形式支付:
l、各村用现金支付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办法支付。
2、非现金结算的业务,由报账员提供收款单位的全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村代室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办理转账手续。转移支付资金通过以村代室名义开设的银行帐户处理,其他上级专项拨款、赞助款等款项通过以各村名义开设的银行帐户处理,不得转由乡(镇、街)支出专户处理。
五、账务处理
1、实行村级财务按月报账结算制。各村每月须向村级帐务代理室报清当月的财务收支,进行月度清算,否则,冻结该村的村干部工资和财务收支。连续3个月或3个月以上未及时交账的,按挪用公款处理;
2、受理完毕的会计业务,村代室会计应及时按会计制度要求填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账簿(会计科目设置应遵循财政部颁布的标准,并结合核算单位的实际需要)。按时和报帐员核对库存现金、与银行核对银行余额。每月结束后,报账员应在10日内将报表打印好送交乡(镇、街)相关领导和村民委员会。
六、资料归档
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个部分。
1、会计应严格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资料按时进行整理、装订,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
2、村级帐务的会计档案只供本村民委员会和村代室使用。遇特殊情况需要借阅时,借阅单位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经村民委员会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由村代室报乡镇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会计档案在保管期满后,其自身参考和利用价值已经不存在,应遵循保密原则予以销毁。对已经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由村代室会计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清册,销毁清册应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券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村代室领导批准,经村负责人审核,并报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但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涉及林、地、房产等产权契约、证券和有关货币收支凭证,以及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原始凭证,应另行立券保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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