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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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晰财务操作程序,实现学生会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促进学生会财务状况的健康和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会各部门应本着财务独立、科学预算,节约使用的原则,合理高效地使用学生会资金等财产。财务部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部门及职权分工
第三条 学生会日常财务工作由师范大学学生会主席团负责,校学生会财务部协助主席团做好财务工作。学生委员会负责监督学生会财务工作。
第四条 校学生会财务工作实行统一收支。校学生会各部门各项工作的财务支出必须交由主席团并委托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主席团负责各项活动经费和日常工作开支的审核和批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席负责每月向学生委员会做财务汇报。
1、校学生会各部门部长担任工作项目负责人时,应将活动策划和经费预算交给分管主席,由分管主席对预算进行审核后,交给主席批准。
2、校学生会副主席担任工作项目负责人时,应将活动策划和经费预算交给主席审核和批准。
3、如出现预算金额较大或者主席认为应当提交主席团会议讨论的活动项目预算,应由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批准。
第六条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及要求:
1、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记账和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目准确、账目清晰、及时报账,保持资金周转流畅。
2、按照“购买工作用品与付账分开”的原则,负责各部门购买财务的付账工作。
3、做好学生会资金的收支记载和汇总工作。
4、管理学生会固定财产,做好固定财产的借用和收回工作,做好活动结束后的可循环使用财产的清算回收工作。
5、每月做好财务资金收支状况统计工作,及时向主席团汇报。
第三章 财务使用及报账程序
第七条 预算资金审批过程:
1、根据活动策划,认真填写《师范大学学生会活动经费预决算明细表》中的预算情况表;
2、将活动策划和《师范大学学生会活动经费预决算明细表》一并交分管副主席、主席审批。
3、将审批后的《师范大学学生会活动经费预决算明细表》交财务部备案。
4、活动项目成员和财务部对口负责同学一起购买活动所需相关物品。活动项目成员负责采购所需物品,财务部同学负责付账,索要发票,并做好登记工作,由所有相关同学签字确认。活动项目负责物品购买的同学不需要进行任何现金支付。
第八条 决算资金报账过程:
1、根据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活动负责人填写好《学生会活动经费预决算明细表》中的决算情况表。
2、财务部和活动负责人确认无误后,交由主席审核、批准签字;
3、持经主席批复决算明细表到财务部进行资金支出备案,在审核处签字;
4、财务部到校团委老师处审核签字,并在校财务处报账。
第九条 财务部根据经主席团批准后的预算,如校学生会有储备的固定使用物品或者前期活动中尚有结余的物品可以满足部门活动需要,原则上不购买该项物品或者购买缺额部分。如相关活动负责人与财务部出现分歧,交由分管主席或者主席酌情处理。
第十条 原则上活动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预算,如出现突发事项等特殊情况需向主席请示。
第十一条 活动项目负责人应在活动结束后2天内填写好《学生会活动经费预决算明细表》。财务部应在3天内到校团委和财务部做好财务报账。
第四章 票据
第十二条 根据师范大学财务处规定,有效票据为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的“湖北省增值税发票”(有SW水印)以及“师范大学内部结算凭证”(红色),其他票据不予认可;票据内容应与所报项目有关。
第十三条 发票和收据的付款单位应统一为“师范大学”。票据背面应有活动负责人、活动物品购买人、财务部付账人签字。票据背面需要注明款项用途。
第十四条 票据应当完整,文字清晰,关键数字不得有涂改。
第五章 赞助资金、物品保管
第十五条 学生会活动赞助经费除按照规定提成外,其他的经费应纳入到校学生会财务帐户,严禁学生会下设各部门截留收入,私设金库。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取得的赞助经费需及时提交财务部备案,由财务部向付款方开具加盖师范大学学生会印章的收据,并保留存根联备查。
第十七条 开具加盖学生会印章的收据必须得到校团委分管学生会工作的老师或者主席的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活动赞助所获得的物品应由相关部门交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并做好备案登记工作。物品的使用应由相关部门报主席团批准。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藏匿、私分赞助物资。
第六章 学生会日常打印制度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与校外商店(老团委打印店、天华广告公司)签订定点打印合同。各部门日常工作材料(包括横幅、幕布等)打印统一在定点商定完成,不需要支付资金。各部门到非定点商定从事打印项目应事先获得主席的批准。
第二十条 一次性黑白打印页数在50页或者彩色打印在5页以内,可在部长处领取打印单直接打印。黑白打印50页以上,彩色、奖状打印5张以上需到主席或者分管主席处领取打印单。定做横幅、喷绘等到主席或者分管主席处领取打印单。主席或者分管主席应对所批准打印项目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七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保管学生会固定资产。所有借用学生会固定资产的部门应在财务部处做好登记。原则上应该活动结束当天交还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在活动结束后对可循环利用的物品进行回收和登记。所有属于学生会公共财产的物品均应上交学生会。
第八章 财务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发现有关学生干部在财务管理和使用方面确实存在严重违规、失职、渎职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会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的,以失职论处,按照一次重大失误处理:部门活动开支项目严重超过已获审批的预算,部门负责人以失职论处;分管部门出现隐瞒收入、私设金库等重大违规行为,相关副主席以失职论处;财务部成员怠于财务管理工作,导致财务管理混乱的,以失职论处。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会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的,以渎职论处,根据程序直接辞退,并追回款项:部门出现隐瞒收入、私设金库、藏匿私分物资等重大违规行为,部门负责人以渎职论处;通过虚开、涂改、分摊发票或收据等形式,虚报、瞒报工作支出,骗取学生会经费,行为已经完成的,相关当事人以渎职论处;财务部成员与部门同学串通做假的,所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全部以渎职论处。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日常收支情况进行记录以便核对和汇报。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需在《师范大学大型活动报告书》中进行详细的财务使用状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通讯费等费用采取学期末一次性补助方式,不需要在活动预算中出现。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前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师范大学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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