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融结合本身是把“双刃剑” 努力探索适合的具体形式

时间:2024-09-06 02:05:24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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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融结合本身是把“双刃剑” 努力探索适合的具体形式

  发达国家企业发展的实践表明,产融结合是企业培育国际竞争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企业在充分认识产融结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同时,也要意识到产融结合本身是把“双刃剑”,努力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具体形式。

产融结合本身是把“双刃剑” 努力探索适合的具体形式

  近年来,产融结合已经成为跨国企业集团流行的发展模式。随着企业集团的壮大,很多拥有雄厚资金实力的大型产业集团,或者成立财务公司,或者斥巨资涌入金融领域参股控股,或者发起成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期货、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在企业集团范围内的融合。我国大型企业集团也在产融结合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的产融结合表现出了央企挑大梁、龙头企业争先的特点,不少央企如中石油、国家电网、中粮、中航工业、宝钢等都在竞相扩大自身金融版图。与此同时,一些大型民营上市公司也纷纷争持金融牌照。

  纵观欧美日等发达经济体的企业产融结合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金融资本主导型和产业资本主导型两种模式。金融资本主导型一般是由银行资本起家,由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渗透,用银行资本控制工业资本,二者融合成长。而产业资本主导模式是产业资本把部分资本由产业转到金融机构,形成强大的金融核心,再利用金融业务促进产业主业的发展。在这方面,UPS比较典型。该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物流快递企业,上世纪90年代末本世纪初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成立了子公司UPS资本,开始为客户提供各种供应链金融服务,包括存货融资、应收款融资等,近年来还提供信用保险、货物保险、中小企业贷款等金融服务。与传统银行相比,UPS的优势主要有三:一是整合了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降低了信用风险控制的成本。作为一个物流企业,在整个融资过程中,抵押物(存货)始终掌控在UPS手中,从而有效控制了违约时的风险底线。二是UPS多年发展起来的货物全球跟踪系统使贷款方可以随时掌握货物的动向,从工厂、海关到仓库,一切尽在掌握,即使借款人出现了问题,UPS的处理速度也要比第三方机构甚至海关机构快得多。三是凭借多年建立的针对外贸企业的客户信息系统,UPS可以真正了解那些规模不大,但资信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的信息。但从实践上看,UPS发展金融的目的并不在于赚取金融服务的利差收益,它将节约的风险控制成本让渡给客户,以低成本的金融服务来吸引更多客户享受它的全程物流服务,赚取更高的物流服务收益,以拓展物流市场份额和物流的衍生增值服务。在日本等一些国家,早期的金融控股集团基本上都是以产业资本为支撑、为核心的,主要是一些家族型的企业集团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解决自身发展产业中的融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为自身在产业中积累的大量资金寻找出路。同时为了自身金融交易的方便,逐步构建起以家族企业为核心的、以产业资本掌握控制权的金融控股集团。

  产业集团投资金融不仅可以满足集团的融资需要,将资金外部循环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而且对于提高公司的整体协同效应和声望也大有好处。具体来说,产业融合可能带来的主要受益包括管理效率的提升,如借助财务公司加强内部资金的集中管理、减少对外部银行的贷款规模,降低财务成本,并规范企业成员的投资行为,此为一。二是可以增加协调效应,包括品牌、业务上的协同。三是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实现利润内部化,如财务公司受托管理系统内年金资产,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财务管理费用,同时还畅通了公司的投融资渠道。

  但也要看到,由于产业和金融的运营机制不一、管理方式相差巨大,其中也蕴含着巨大风险,一个是金融业所固有的经营风险;一个是实体企业不熟悉金融业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具体表现为投资组合风险的放大,即企业主业的金融特性与金融业的金融特性相似,或所使用的产融结合工具风险过大,则产融结合更可能带来投资组合风险的增加,而非减少;财务杠杆风险的放大,即产融结合企业因金融部门的高杠杆所导致的财务风险。从国际案例看,产融结合成功的很多,失败的也不少。不论是上世纪末过度紧凑的产融结合,使日本的金融机构肩负了沉重的不良资产,还是德隆系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都应该成为探索产融结合的前车之鉴。可以明确的是,企业只有明确自己的战略目标与定位,结合自身的资源和能力,采取合适的途径,才能较好地发挥产融结合的优势。

  当前,行业主管部门及金融监管机构对企业的产融结合表现出的态度并不尽一致。有的明确支持企业产融结合,认为产融结合是企业培育国际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有的一直密切关注企业产融结合有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问题。有的则对企业产融结合保持了谨慎态度,希望建立起产业资本与金融机构的有效防火墙,以更好地防范风险,但是并没有严格禁止和限制。而与产融结合热潮的兴起相比,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也确略显不足,现在对于投资金融机构的产业型企业的法律性质、经营范围、审批监管以及破产处置等方面规定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总的来说,产融结合对我们很多企业来说还是个新事物,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问题研究。比如,要加强产融结合目的和主线的研究。一般来说,利用金融工具和资本市场为实体产业服务,才是我们走产融结合道路的目的。从这个角度考量,产融结合并不适合于每一个企业集团或其任何发展阶段。是否进行产融结合、如何进行产融结合、金融领域的业务涉及什么范围等问题,均应服务于企业的核心战略目标。只有这样,投资金融的目的与方向才不会“跑偏”。再比如,什么样的企业应该搞产融结合。很显然,超出自身控制能力的不能搞,要量力而行。对于试水金融业务的一些企业来讲,要充分认识到量力而行的内涵,从小做起,掌握好节奏,忌贪大求全,让所有的金融业务均在可控制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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