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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免试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免试:
(一)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1999年4月7日),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3、1982年及以前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三)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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