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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是什么
导语:资源型城市数量众多,资源开发处于不同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不尽相同。遵循分类指导、特色发展的原则,根据资源保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差异,本规划将资源型城市划分为成长型、成熟型、衰退型和再生型四种类型,明确各类城市的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
一、城市规划的含义、作用和任务
(一)城市规划的含义(掌握)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而进行的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布局,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空间资源有效配置和土地合理利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城市规划的作用(了解)
城市规划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政府行为,是政府通过确定城市未来发展目标,制定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步骤和行动纲领,以及对城市空间,尤其是土地资源的配置,来引导和控制未来城市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城市规划的作用体现在下列三个层次:
1.城市规划是国家对城市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
城市规划是国家控制、维持和发展城市的重要手段。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宏观调控作用体现在:①保障必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基本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②在“市场失灵”情况下规范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在保证土地利用效率的前提下,实现社会公平;③保证土地在社会总体利益下进行分配、利用和开发;④以政府干预的方式保证土地利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2.城市规划是政策形成和实施的工具
从本质上讲,城市规划是一种政策表述,表明政府对特定地区的建设和发展在未来时段所要采取的行动,具有对社会团体与公众开发建设导向的功能。城市规划通过政策引导和信息传输,帮助城市各部门在面对未来发展决策时,克服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可能带来的损害,提高决策的质量。城市规划可以把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规划决策相互协调并统一到与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相一致的方向上来。
3.城市规划形成了城市未来的空间架构
城市规划的主要对象是城市的空间系统,尤其是城市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形态化的和作为这种表象载体的城市土地利用系统。城市规划以城市土地利用配置为核心,建立起城市未来发展的空间结构。城市规划限定了城市中各项未来建设的空间区位和建设强度,在具体的建设过程中担当了监督者的角色,使各类建设活动都成为实现既定目标的实施环节。城市未来发展空间架构的实现过程,就是在预设的价值判断下来制约空间未来演变的过程。
(三)城市规划的任务(了解)
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2)从城市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合理和有序地配置城市空间资源。
(3)通过空间资源配置,提高城市的运作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4)确保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增强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5)建立各种引导机制和控制规则,确保各项建设活动与城市发展目标相一致。
城市规划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确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城市规划区(指城市的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
二、城市规划体系
一个国家的城市规划体系一般包括规划法律体系、规划行政体系和规划运作体系三个基本方面。
(一)城市规划法律体系(了解)
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配套法规或规章、专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1.主干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
2007年10月,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颁布了《城乡规划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该法是我国在新时期城市规划法律体系的核心,也称主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其主要内容是有关城乡规划分类、规划行政、规划编制、以及布局安排和建设控制等的法律条款。
2.专项法
专项法是针对规划中某些特定议题的立法,由于主干法要求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而有些议题不宜由主干法提供法定依据,因而需要制定某些专项法。
3.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还涉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文物保护法》、《公路法》、《建筑法》、《《标准化法》、《消防法》等。
(二)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熟悉)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我国实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分级管理体制。
1.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2.城市规划的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例题:在下列城市中,城市总体规划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的有( )。(2006年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相关知识试题)
A.直辖市重庆
B.湖南省会长沙
C.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
D.河北省地级市廊坊
E.浙江省县级市义乌
答案:ABC
解析: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城市规划运作体系(熟悉)
城市规划运作体系包括城市规划具体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控制两个方面。
1.城市规划具体编制
城市规划具体编制分为战略性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规划的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属于战略性发展规划,其任务是制定城市的中长期战略目标,并以此确定土地利用、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发展准则和空间策略,为城市各分区和各系统的实施控制性规划提供指导性框架,但尚不足以成为建设实施控制的直接依据。而城市详细规划属于实施控制性规划,是对一定购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是城市建设实施控制的直接依据。
根据编制的深度和内容,城市详细规划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城市规划实施控制
城市规划实施控制是为了落实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而采取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运作方式。《城乡规划法》规定:任何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专门申请规划许可,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例题:任何开发建设项目部必须申请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200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答案:√
解析:《城乡规划法》规定:任何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专门申请规划许可,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可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例题:下列关于城市规划实施控制,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B、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C、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可以有条件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D、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答案:C
解析: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城市规划管理系统(了解)
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保障城市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施行和政令的畅通;保障城市综合功能的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各项建设纳入城市规划控制的轨道,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城市规划管理系统是城市规划管理的具体体现,由以下相互联系的四个子系统组成:
(1)城市规划决策系统。即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系统,主要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是个连续的过程。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管理是制定城市规划的前期管理工作,城市规划的审批管理是制定城市规划的后期管理工作。
(2)城市规划执行系统。即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系统,是围绕从建设工程的计划、用地到建设而开展的,管理工作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由于建设工程性质的多样性,根据其形态和管理操作要求不同,可以将建设工程分为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三项内容分别进行管理。
(3)城市规划反馈系统,即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系统,主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两项管理工作。
(4)城市规划保障系统。城市规划管理系统运行保障条件很多,诸如组织、人员、体制、机制、法制等。城市规划法律规范的制定,构成了城市规划管理系统中保障系统的主要内容。
例题1:下列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工作中,属于城市规划保障系统主要内容的是( )。(2007年试题)
A.城市规划的制定
B.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C.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
D.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制定
答案:D
解析:城市规划法律规范的制定,构成了城市规划管理系统中保障系统的主要内容。
例题2:城市规划管理系统由( )系统组成。
A、城市规划决策系统
B、城市规划执行系统
C.城市规划反馈系统
D.城市规划保障系统
E、城市规划发展系统
答案:ABCD
解析:城市规划监督系统不属于城市规划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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