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资格考试辅导资料之著作权内容

时间:2020-10-07 15:55:23 出版资格 我要投稿

2016出版资格考试辅导资料之著作权内容

  著作权内容(掌握)

2016出版资格考试辅导资料之著作权内容

  一、人身权(4项)

  精神权利,除了发表权、署名权之外,还有:

  (一)修改权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

  法律赋予作者修改权,一则是便于作者能更好地反映自己的意志;二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客观事物的变化,人的思想、认识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作者也需要对其作品作必要的修改。作者享有修改权,他人不能强行干涉。作者还可以授权他人修改。

  未发表作品:作者可以任意修改。

  已发表作品:要受到一定限制,不能损害他人(如出版社等)的利益。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

  是指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不被他人擅自删除、变更、增添内容。目的在于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完整性。

  简称:"发署修保"

  案例:

  江姐、许云峰和甫志高到底什么关系--怎样看待红色经典的改编?

  材料:凭什么再相信教科书:中学语文课本中的各色删节(2009-07-10 ,南方网)

  高一课本里,朱自清写《荷塘月色》时,曾将点缀于荷叶之间的白花喻为"刚出浴的美人",采莲少女荡舟出湖,原来不是"载歌载舞",而是唱着艳歌去的,歌中唱道:妖童媛女,荡舟心许……--这些轻度"涉黄"的细节也一并被剪除。

  初二课本中,闻一多《最后一次演讲》中,曾高度评价司徒雷登是"中国人民的朋友,一位和蔼可亲的学者,真正知道中国人民的要求的"。可惜那样的时代不允许帝国主义代表享有如此正面的评价,只能是"别了,司徒雷登……"

  "大改动,零稿费,零纠纷 "

  "思想内容好"仍然是当时教材编写的首要标准,即便入选作品的作者甚至表达不满。张厚感在编辑臧克家《闻一多先生的说和做》时,把"抽红锡包烟漂白了屋子"和"三个月不下楼不梳头"给删了,因为"这和1981年开始提倡的五讲四美太不搭调了"。

  改稿送上门,臧老不太高兴,张厚感呵呵赔笑,赶紧指着文中一词"众物腾跃"说,"这个形容很漂亮,虽然讲的是桌子上东西太乱了,但我坚持保留。"臧老笑了,"哟,你看出味道了。"遂达成妥协。

  二、财产权(13项)

  又称"经济权利""物质权利",是指可以为作者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1.出租权:只针对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不享有。

  2.展览权:只针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

  3.表演权:分为公开表演、机械表演两种。

  4.放映权:电影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5.广播权

  6.摄制权:制片权

  7.其他

  简称:"复发出展、表放广信、摄改翻汇"

  三、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

  作品的传播者也称为"邻接权人",分为:

  (1)出版者:版式设计权保护期为10年

  (2)表演者

  (3)录音录像制作者:不享有表演权、广播权。

  (4)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对邻接权人的保护水平没有对着作权人那么高。

  (二)邻接权的种类与内容

  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权利。

  2.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包括: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是许可他人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将其播放的广播活电视进行传播、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三)邻接权人的义务

  1.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演出是由他人组织的,由该演出组织者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制作记录表演情况的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时,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

  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取得制片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着作权人、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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