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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物业管理办法(精选10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满洲里市物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与收藏。
满洲里市物业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生活环境,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满洲里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满洲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主体,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推行、实施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组织召开辖区内物业区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并对其物业管理活动进行培训、指导和监督;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督促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负责调解物业管理活动矛盾纠纷,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物业管理要遵循“以人为本,管建并重”的思想,注重行业形象、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的综合提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向,通过政策扶持,规范行为,严格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完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规范退管项目行为。
自20xx年1月1日起,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交纳履约保证金,标准原则为物业管理项目月服务费总额,按接管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分段累积计算,但不低于下列标准:
20万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6万元。
20~50万平方米的不低于10万元。
5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15万元。
履约保证金不足最低标准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补足。
物业服务企业正常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非正常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支付此后过渡管理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第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交付使用实行社会评审制度。
新建住宅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政府(管委会)及街道和社区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随机抽取3~5名物业买受人代表共9~11人组成“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评审委员会”,按照《满洲里市新建住宅小区住宅与综合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做出是否同意竣工验收备案的决定。
第八条 住宅物业项目实行物业管理匹配制度。
按照“以新带旧、以大带小、以优带劣、平衡资源”的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尚未推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进行改造并具备基础条件的,将其交与临近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九条 建立物业管理市场清出机制。
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及资质年检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注销其资质,清出物业管理市场。
第三章 优惠政策扶持
第十条 对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资金扶持,资金额度为本年度物业服务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三项税额。
第十一条 对经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及生活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业主),其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由辖区财政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凭区政府(管委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确认金额向区政府(管委会)申请拨款。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住宅物业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工资和办公经费给予补贴,具体标准按照业主委员会所属物业区总建筑面积确定:
5万平方米以内的,工资200元/人月,办公经费50元/月;
5~10万平方米的,工资300元/人月,办公经费70元/月;
1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资400元/人月,办公经费100元/月。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社区人员兼任的,不论管辖物业区建筑面积大小,人员工资一律在社区工资基础上每月补贴150元,办公经费按前款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专项业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工作。对成立生活垃圾运输队伍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提供小额贴息或无息贷款,引导生活垃圾运输逐步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对雇用社会救济及优抚人员、退役军人(士兵、士官)、大中专毕业生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主业开展公益类、服务类延伸产业,通过开源节流、技术创新发展品牌化经营。市发改委、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创优达标活动中获得物业服务先进企业及优秀、示范项目的,应按不同获奖等级给予企业相应奖励。
第四章 规范服务行为
第十八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对相关共用管线和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就相关共用管线和设施设备办理移交手续,并签订协议。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接管后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共用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与之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应费用。
供水、供电单位负责业主入户表以外部分(包括表)的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供热单位负责业主户外部分(实行计量表则为表外部分,包括表)的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供气单位负责物业区域内所有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包括用户计量器具)的维修、养护;通讯、有线电视单位负责物业区域内及至业主户内终端部分所有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费构成向业主明示,每年至少一次公示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便于业主监督。
第五章 加强综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公开、质价相符原则,根据不同物业类型、不同物业服务等级重新测算制定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二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收支规范、公开、透明。
第二十三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库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车库或库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否则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已经登记注册的,应随着营业期限截止、执照年审或注销逐步予以取缔。
第二十四条 业主应当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物业服务费的,相关执法等部门应积极给予法律支持。
第二十五条 新建住宅项目综合验收环节中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满洲里市新建住宅小区住宅与综合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当事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指导。
各区政府(管委会)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投诉内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向辖区政府(管委会)支付的,用以保证物业服务企业信守合同,诚实经营,以及非正常退出项目后过渡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二)相关共用管线和设施、设备是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所需的线路、管道,以及与之相连接的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所需的机电、电子等设备,也包括与之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业主将住宅(车库或库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第二十九条 此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满洲里市物业管理办法 2
为建设和谐文明小区,规范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保持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物业管理范围
凡在小区居住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二、物业小区的使用与维修
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共同执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1、合理使用小区内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的外貌和用途。
2、爱护小区的'公共环境。小区所有公共设施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包括小区道路、球场、绿化、果树、供电、供水设施、路灯、电动拉闸、管理人员办公室、保安亭等等。
3、自觉维护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音,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宠物外出必须由主人牵引并即时清理排在小区公共场所的宠物粪便。
5、机动车在小区内应控制时速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物业小区内禁止鸣笛。机动车应该放在每个业主车库中或者公共车位中。禁止在人行便道和公共绿化带停放。本物业小区公共车位由物业管理人员施画。仅用于业主和访客车辆的临时停放。
6、业主需要进行房屋维修时,应通知物业管理人员或业主委员会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施工早上8: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维修完工后即时清理垃圾。
三、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本小区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工资福利、公共场所电水费,维修费等。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每月10号前向业主委员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2、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人员催缴,可采用上门催缴、电话催缴、书面催缴等多种方式,并可采用相应催缴措施。
3、欠费六个月以上或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欠缴情况。
4、欠费总金额过高时,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人员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满洲里市物业管理办法 3
一、目的: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一个良好、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维护宿舍安全和提高环境品质,特制订本办法。
二、范围:
公司所有住宿员工。
三、内容:
(一)住宿管理
1、住宿人员在申请住宿之前应填写《员工住宿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统一安排备案。
2、公司宿舍,原则上主管以上人员2人一间,员工6人一间。住宿房间及床位由行政部统一安排,住宿员工不得擅自更换房间及床位。特殊情况需由行政部批准后方可给予调整房间或床位。
3、住宿员工使用宿舍内的公司财物,须罗列清单,经员工个人与行政部清点确认后签字。入住人员只限员工本人。
4、住宿员工不得将宿舍转借他人使用或擅自留宿非公司人员。特殊情况下,需留宿外人时须提前填写书面申请,由经理批准后,方可留宿。
5、住宿员工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内公共财产物品。员工离开宿舍须锁好房门,贵重物品应注意保管,遗失自行负责。
6、住宿员工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内设施,不得损坏宿舍财产及公共设施,如造成损坏,须折算赔偿。
7、公司宿舍水、电不得浪费,请随手关灯及水龙头。
8、住宿员工退房时须办理移接手续,清点财物。凡居住期间,财物有损坏的,须折算赔偿。
9、宿舍现有的器具设备(如桌椅、卫浴设备、管道、门窗、衣柜、风扇、床铺等)公司以完好状态交与员工使用,如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住宿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处罚。
10、公司领导或行政部如在合适时间检查宿舍,员工不得拒绝,并听从相关整改建议。
(二)纪律管理
1、住宿员工必须按时就寝,晚上23:00后不得大声喧闹或发出大的噪声或在异性宿舍逗留。
2、宿舍区不能成为犯罪窝点,严禁酗酒、打架、偷盗、赌博等不良活动。发现一次处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送往公安机关处理,并予除名。
3、电视、音响的'使用,声音不得过大,以不妨碍他人安宁为原则。经投诉三次以上口头警告,再有投诉处50~100元罚款。
4、住宿员工不得于宿舍区室外或室内墙壁、橱柜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挂物品。发现20~50元罚款。
5、住宿员工不得破坏宿舍区任何公共设施或公物,不得在宿舍私藏任何公司物品。发现20~50元罚款。
6、未在公司内住宿员工在宿舍区活动时亦须遵守所有规定。
(三)安全管理
1、宿舍内不得擅自加装使用1500W以上的`电器,禁止使用电炉或明火器具,不私自接电线,不使用漏电电器。发现一次处20~50元罚款。
2、注意宿舍安全,严禁携入易燃易爆物品,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发现一次处100~300元罚款。
3、住宿员工不得于床上抽烟,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地上,烟灰缸应妥善放置。发现一次处20~50元罚款。
(四)卫生管理
1、住宿员工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不得在室内饲养动物,严禁将杂物剩饭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严禁向门口、窗外泼水、乱扔杂物。发现一次处50~100元罚款。
2、住宿员工个人床上用品起床后须摆放整齐,其它私人物品、衣物须摆放整齐或收入箱柜。
3、住宿员工洗晒衣物须在指定区域或宿舍晾晒,不得随意在走廊、过道及其它公共区域晾挂。
4、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走廊垃圾桶内)倾倒。
5、住宿员工房间内卫生自行清洁整理,由各个住宿员工轮流打扫,做好轮值表张贴在房门背面以便上级领导检查监督。
6、住宿员工房间门口个人物品应摆在架子(自行购置)上,不得直接摆在地上。
7、在住宿期间,无故在外租赁房屋者或无特殊情况,当月累计不在宿舍住宿时间超过7天者,按自动放弃住宿权力,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将东西搬出,同时安排他人住入。
8、提高警惕,搞好防火、防盗工作,严防火警,火灾事故的发生,宿舍内部发生被盗,除保护好现场外,应在24小时内报告保安部及行政部,否则不予处理,对于人为造成的火警、火灾事故,一经查实,给予责任者一次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五)探访管理
1、夜间外人探访时应在行政部门卫处登记探访人姓名、与被探访人关系及进出时间,由被探访人签字确认,否则不准探访。
2、外人探访需借宿须出示经理签准的借宿单,不需借宿的须在22:00前离开。
3、探访人活动区域仅限宿舍区,不得在其它区域擅自逗留。
4、探访人须遵守公司所有相关规定,如有违纪行为由被探访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迁出管理
1、住宿员工迁出时须将使用的床位、物品、衣柜等清理干净,所携出的物品,须先经行政部人员检查。
2、住宿员工离职(包括自离、辞职、免职等),须于离职当日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
四、对违反以上任何规定的住宿员工,行政人事部可酌情予以处罚,乃至取消住宿资格。
五、附则
本办法经理核准后颁布实施,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并执行,未尽事宜,另行修订。
满洲里市物业管理办法 4
一、核内容
1、整形造型:
(1)乔木剪下重枝、内生枝、溢木造型;
(2)地被草保持4~8厘米。
2、施肥:均分无重无漏。
3、浇水:100%均匀。
4、除杂草:纯度90%以上。
5、补缺:
(1)保证人均绿化0.5平方米以上;
(2)绿地率37.5%以上。
(3)绿化覆盖率98%以上。
6、杀虫:清秀成荫、鲜花飘香。
7、保洁:保洁率达97%以上。
二、考核标准
1、绿化主管巡视抽查一至二次;
2、每周由管理主管抽查一至二次;
3、每日评比一次,每半年管理处评比一次。
三、奖惩
1、内容扣5分以下,由管理处发足承包金;
2、考核内容扣分10分以上,扣发承包金20%;
3、考核内容单项零分,扣发承包金50%;
4、连续两个月不合格者解除承包合同,并扣发一个月承包金。
满洲里市物业管理办法 5
1、在工作或值勤中,除因执行特殊任务或者不宜、不需要着保安制服的情形外,必须穿着保安制服。
非因公外出时应当着便服。
2、保安制服要配套穿着,并按照规定佩戴徽章、标志、肩章、臂章,不得佩戴与保安人员身份或执行勤务无关的证章、饰物。
3、保安制服不准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的保安制服不准混穿。
4、在驻勤单位除执勤外,着装时可以不戴帽子。
5、着保安制服时,要扣好领钩、衣扣,风纪严整,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着春秋、夏装时,必须着制式衬衣,按要求扎系制式领带。
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或赤足。
保安制服应干净整洁,不得褶皱或有油渍污迹、异味。
6、着制式衬衫时,下摆应束于裤(裙)内。
领带要系端正,不可松懈或歪扭。
领带夹一般位于衬衫第三粒和第四粒纽扣之间的位置;裤子穿着要左右平衡,裤腰松紧适中。
裤袋内不可放过多的物品,以免影响裤型的美观。
7、保安制服不能与便服混穿(如上身制服下身便服,或上身便服下身制服等),不得在保安制服外罩便服;穿制服时不能戴便帽,不能围围巾;不同季节的'`保安制服不能混穿。
8、帽子的戴法要合乎规范,帽檐与眉同高,松紧带不用时不得露出帽外。
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需戴帽的场合外,应当戴帽。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
立姿可以将帽子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帽子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上,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9、穿着制式黑色或棕色皮鞋,要保持鞋面光洁无破损,制式训练鞋要保持干净无异味。
男性保安鞋跟不超过3厘米,女性保安鞋跟不超过4厘米。
不得穿拖鞋、赤足,要穿着黑色等单一深颜色的袜子。
10、着装参加重要活动时,只能佩带公安机关或保安公司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和证章。
11、除紧急情况外,驾驶和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保安防护头盔。
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12、爱护和妥善保管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
严禁将保安制服和保安标志变卖、赠送或出租、出借给他人。
满洲里市物业管理办法 6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文件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文档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公司文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文件档案为:
1.学校下发的相关文件、通知、公告等文档;
2.公司形成的各种规章制度、报告、通知、纪要等文档;
3.政策类文档及各部门搜集汇总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类业务资料等文档。
二、文件档案管理办法
(一)立卷归档
1.各类文档以签署或者下发日期按顺序进行分类、编号、统计、归档和管理。
2.学校类文档:编号规则为学校首字母-部门首字母-文件签署年月份(六位)-顺序号。学校下发的原文件,直接根据类别进行编号登记归档,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形成的报告等文档需留存副本至公司类文件进行归档,电子版文档需转化成纸质性文档后进行编号登记归档。
3.公司类文档:编号规则为公司首字母-所属类别首字母-签署年月份(六位)-顺序号(三位)。所属类别即指规章制度类、人事类、合同类、物资设备类、财务类等,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根据编号规则同步进行编号登记归档。
4.公司各部门文档:编号规则为公司部门首字母-签署年月份(六位)-顺序号(三位)。各部门需要移交的文档必须到办公室进行移交备案,移交的.文档须保证完整、层次分明,文档移交时,须当面填写移交清单并签字认可后方完成交接手续。
5.归档文件材料应完整齐全,质地优良,格式规范,文字清楚,手续完备且具有保存价值。
(二)文档管理
1.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文档分类、编号、鉴定、立卷、归档、排架和保存管理,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编制文档存放清单,以有效开展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
2.文档的保存条件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确保文档的安全。
3.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存档文件对外公开,做好文档安全保密工作。
4.未经公司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涉及公司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规定限制利用的公司档案材料内容。
(三)文档查阅
1.公司职工查阅利用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说明查阅目的,办理查阅登记。公司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必须借出,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及时归还。
2.外单位查阅利用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查阅。
3.凡需从档案中取证或办理公证,必须由办公室办理。
4.利用者须对档案的安全、完整负责,违反查阅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满洲里市物业管理办法 7
1、制度
为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管理秩序,特制定以下规定:
1.1值班人员:部门每天安排管理员进行值班;
1.2值班地点:部门办公室;
1.3值班人员应填写值班记录表,注明值班人、值班起止时间、值班情况及处理结果等;
1.4值班人员应认真检查管理区域、公共区域、售楼处、银行、会所、大厦绿化等处的物业完好程度,卫生状况及各岗位员工的工作质量和劳动纪律;
1.5值班人员应按时间要求检查管理区域效果照明灯具的开关;
1.6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如遇重大事件,难以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客服部经理,并请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重大事件的处理,次日必须作出书面报告,上报客服部经理;
1.7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若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8值班人员因事、因病无法值班的',应事先安排调班,并报客服部经理;
1.9国家法定节假日另做加强值班安排。
2、规定
2.1凡在值班岗位工作的员工,必须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
2.2值班工作中要求精力集中,认真负责,按程序工作,完成上班未完成的作业;
2.3值班过程中发现问题要立刻解决,遇有困难时可请求帮助,当重大事件发生时,要立即报告上一级领导,不得延误,不得擅自做主,不得隐瞒不报;
2.4当换班时间已到,但接班人尚未来时,不得离岗;
2.5严格遵守各项值班纪律及各项操作规程,凡因违反规程引发的一切后果,其责任均由值班人员自负;
2.6办公室要有管理人员值守,值守人员要注意接听电话,做好电话记录;
2.7每天值班情况要逐项认真记录,交班要清楚,全面,一般情况不得把本班未解决的问题交给下班。
满洲里市物业管理办法 8
为明确食堂财务管理关系,合理控制成本,现统一制定财务管理规定。
一、关于设置帐簿和核算人员的规定。
1、食堂需要独立核算,并设立现金流水帐及相关采购台帐,对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公司财务部。
2、物业综合管理部设食堂监管人员一名,负责所有食堂台帐登记工作。
二、食堂采购的有关规定。
1、食堂需购置厨房设备、餐具时,应向综合管理部提交申购计划,500元以下,由物业经理签批,5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签批,签批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采购,仓库保管员登记,发放。
2、食堂采购食品的有关规定。每周末,应对所有物资进行盘点,登记周盘点表,同时根据盘点情况编制第二周的周采购计划表,采购人员根据审批过的采购计划表采购物资。原则上不允许超计划采购(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物资采购回来后,由审核验收人员对当日所购物资的品种、数量、单价、质量进行核准,编制实际日采购表,并上报综合管理部。
3、食堂购置的其他物料用品如洗洁精、毛巾、用具、碱粉、洗衣粉、肥皂等都要由综合管理部制定出合理的`计划和定额,按计划按定额购买,节约使用。
三、食堂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
1、食堂费用每周报销一次,每周一报销上周费用。报销时持合法采购发票、食堂周购销存表、每周用餐人数统计表,各有关人员签字后方可报销。
2、用餐人数的统计方法。由公司行政部统一印制餐票发放各部门(费用核算到部门的餐票上注明部门名称),每日食堂管理员根据收到餐票情况,统计用餐人数。每周食堂管理员持本周用餐人数统计表及餐票到行政部缴销餐票,核定本周用餐人数。
3、物业综合管理部每月初按行政部提供的应用餐人数和伙食标准(每人每天10元)。核定月应付食堂的费用总额计划(报财务部一份)。过程中若有人员变化,按行政部提供人数为准,及时调整计划。每周末核定实际就餐人数和费用总额,报销时报送财务部统计报表一份,财务部对其进行审核。对超过伙食标准的开支,财务部可以不予报销。
4、伙食标准核算内容:实际利用材料、燃气、水、电、房租、人员工资、日常消耗用品。
四、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按公司统一标准执行,定岗定编由公司统一核定。
五、每日采购食品物资品种、数量、单价的明细,对外张贴公布,接受大家监督。聘请员工监督员,对食堂提供的饭菜质量进行监督,存在问题及时向公司反映。
六、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七、本管理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满洲里市物业管理办法 9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工程采购总监,副组长:工程维修部经理,成员:工程维修部全体维修人员、物资供应部经理、工程材料采购员。
二、由防雷安全领导小组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在发生雷电灾害时启动预案,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供应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
三、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由防雷安全领导小组长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和市气象局防雷办公室报告灾情,并协助防雷办公室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四、由工程维修部电工班长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防雷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
五、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工程维修部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防雷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和市气象局防雷办公室,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在检查报告,合格证失效前十五个工作日提前由工程维修部经理向市防雷办公室提出检测申请,并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
六、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司员工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满洲里市物业管理办法 10
一、治安管理规定
1、小区住户的机动车辆实行发卡、登记制度;住户车辆按规定只能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并办理相关手续。
2、小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住户都有义务积极配合,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善后工作。
3、遵守小区和管理处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制度的住户进行劝阻和制止。
4、住户应“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5、住户要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小区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隐患的人或事。
6、小区的经营户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管理处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爱护园林绿化,不采摘花朵,不损坏树木。
2、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拆、乱搭、乱建、乱贴,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3、小区各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饮食门店不得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4、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别是在晚上十时至早晨八时期间严禁制造各种噪音,违者管理人员有权干预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
5、小区内各种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出入禁鸣,整齐有序。
6、不在住宅内使用燃烧式采暖、取暖、餐饮设备。
三、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1、请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2、垃圾装好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
3、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4、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和高大凶猛的动物,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不污染环境,宠物伤人由其主人负责赔偿。
5、住户装修房屋,不得将垃圾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
6、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曝光。
7、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区域扩大营业场地。
8、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
四、停车管理规定
1、小区地下停车场,专供购(租)车位的住户使用,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小区住户车辆长期停放地下停车场须办理车辆停放卡,一车一卡,持卡出入;临时停车须登记,经同意发临时车辆停放卡,持卡进入,离开时退卡。
3、租用固定车位的车辆应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车位的车辆由保安人员指挥按序停放。对临时进入区内的车辆停放实行择位停放。
4、停车场地将采取24小时智能监控记录,配备灭火器,烟雾器。
5、停车场地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摆摊点、会客、喝酒、睡觉、喧哗、吵闹和长时间聊天。
6、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
7、停车场禁止装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8、车辆进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距离,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它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
9、车辆停放后,车主要带走车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锁好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责任自负。
10、车主要爱护停车场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迅等一切公共设备,不慎损坏时需照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1、有固定车位的车主要严格按照小区规定的停放费标准,按时交费,临时车辆由管理员指引停放位置,并根据停车时间规定收费。
12、若车主不慎丢失车辆出入卡,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实后缴纳办卡费,由管理处补发出入卡。
13、若车辆在停放区被损坏者,原则由损坏双方协商解决,严重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班保安员与管理处共同协助调查处理。
14、所有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对违规行车和停泊车辆的车主,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等处罚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概由车主负责。
15、院内严禁停放一切车辆,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综合管理、群防群治。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住户消防安全意识。
4、严禁外来装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教育儿童勿在小区内玩火。
5、发现初期火灾要及时扑救,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拨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6、自觉遵守政府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杜绝火险隐患。
7、进行室内装修,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8、不准从窗户向外扔烟头,没熄灭的火种不得倒入垃圾桶内。
9、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
10、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
11、管理处对违章、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12、以上各项规定望各位住户极积支持配合,以便小区的管理。
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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