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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5号,以下简称《办法》),省建设厅《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豫建住房[2005]45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办法》、《细则》和本规定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管理局(所),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工作。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标准和申报条件按照《细则》规定内容执行。
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一年暂定期,期满前一个月内持规定要件申请企业资质核定,逾期未申请核定的,予以注销。
四、申请物业管理资质的公司名称,应当与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内容相一致,冠名中应当含“物业管理”字样。
五、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不少于3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六、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三级(含三级)以下企业资质审批,二级企业资质初审工作。
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所)负责新设立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七、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超过一个月至三个月未申报的,要出示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超过三个月未申报的按规定处理。
八、物业管理企业到所在注册地以外的县(市)、区承接项目的,应到该县(市)、区房产管理局(所)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九、本市以外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拟在郑州市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应持下列文件、资料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后,方可参加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承接物业项目活动,并接受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
(一)拟投标、承揽物业管理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介绍信);
(三)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和副本原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五)企业拟进郑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所有人员名单和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六)企业资质、信用档案;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十、物业管理企业申请变更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2、新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章程;
5、董事会决议;
6、变更后的物业服务合同;
7、资质申报软盘;
8、信用档案软盘。
十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制度。每年第四季度为本年度考核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按照《办法》规定处理。
年度考核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重新认定资质等级;
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经营服务行为与企业资质等级不相符或未履行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十二、对未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超越资质等级条件,擅自接管、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企业,给予降级或撤销资质处理,并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物业管理企业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变更企业资质档案、信用档案内容,不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发生违规经营活动被投诉,经查事实确凿,影响行业形象的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资质档案,有两次以上记录的,给予降级或撤销资质处理。
十四、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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