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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进口成本估算与报价方式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越来越多的企业获得进出口权。外贸公司原有的归口进口、国家下达进口用汇指标等有利条件或特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或取消,使得代理进口业务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代理进口额难以有巨大的增长。那么,下面是由yjbys小编为大家分享单证进口成本估算与报价方式,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一)进口关税和代征税的计算
进口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商品的采购成本=国外进价+进口税+进口国国内费用 (1)
其中:
国外进价=CIF单位报价×结算日的外汇买入价 (2)
进口税=进口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3)
进口关税以CIF价格为基准征收。计税前要将审定的完税价格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完税价格计算至元,元以下的四舍五入。税额计算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税款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这里我们主要例举从价税税额的征收方法。如某公司从德国进口钢铁盘条100000千克,其成交价格为CIF天津新港125000美元,经查询,钢铁盘条归入税号7310,进口关税税率为15%.已知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外汇牌价为8.4726元/美元(买入价)和8.5718元/美元(卖出价)。则可以计算出当天外汇买卖中间价为8.5222元/美元。据此计算出完税价格为1065275元,关税税款为159791.25元。
进口关税=CIF完税价格×进12关税率R1 (4)
进口代征税有增值税、消费税两种。其中增值税以商品在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所创造的新增价值为课税对象,一般从价计征。其基本税率为17%,但对于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其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予征收的税,它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采用价内税计税(即组成计税价格中包含了消费税税额),有从价、从量、混合三种征税方法。代征税的起征额均为人民币50元。一般先计算进口关税额,再计算消费税额,最后计算增值税额。这里我们主要考虑的是从价计征。如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小轿车,价格为FOB横滨1000万日元,运费20万日元,保险费率5‰。消费税税率8%.10万日元兑换人民币买卖中间价为8500元。则计算可得CIF完税价格约为871357元。经查询,进口小轿车应当归入税号8703.2314,对应的关税税率80%,故应缴纳关税税额为697085.6元,消费税计税价格约为1704829元,应缴纳消费税税额为136386.32元。按17%的增值税率,增值税计税价格为1704828.92元,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289820.92元。
(二)进口成本的预核算
进口国内费用包括通关提货费用(如报关费、码头费、商检费)、银行费用(如开证保证金、进口押汇利息及手续费、远期付汇利息)、国内流通费用(如运费、保费)等。对代理进口业务还需要考虑需向代理商支付的代理费用。
(三)付汇成本速算法
核算进口商品的采购成本,习惯上从单价入手,但这种计算方法较复杂,不便于速算,且定价前无法测算成本,不利于制定目标价格。如果关税完税价格偏离预定的到岸价格(CIF),会导致最终采购成本偏离预算采购成本。为简化进口商品采购成本的计算,消除从单价入手的计算方法所存在的不足,有研究者提出付汇成本速算法。设国内相关费用为0,C为支付每单位外币进口商品所发生的人民币采购成本(简称为付汇成本),U为每单位外币汇价。则:
进口商品的名义采购价格=完税价格×付汇成本C
如果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与原定CIF价格相同,则
实际采购成本=名义采购成本;
如果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与原定CIF价格不同,则:
实际采购成本=名义采购成本-完税价格+原定CIF价格(本币)
付汇成本速算法不仅有利于速算价格,而且有利于控制目标价格。通过该法,可以将拟进口商品的价格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水平。如拟进口某商品,已知该商品的关税税率为15%,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用美元计价。已知当时美元汇价为7.78,则付汇成本为11.6311[7.78×(1+15%)×(1+17%)/(1-10%)].若进口商品的国内售价为200元,其中费用和利税共占40元,则该进口商品的采购价格为160元(200-40),将该采购价格换算成CIF价格为160111.6311=13.7562美元,因此该商品的进口单价不能突破13.76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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