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业务风险防控分析

时间:2024-10-10 20:00:22 单证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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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业务风险防控分析

  作为国内贸易的一种结算方式,国内信用证在信贷规模控制、银票费用递增、贴现率级级攀升的背景下,逐渐被众多企业所接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风险防控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国内信用证对比银行承兑汇票的优势

  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都可以用于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债权、债务的结算,同时可以代替现金完成货币的支付。除了有支付结算功能外,和银行提供的其他支付结算产品相比,两者还有较强的融资功能。不过与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国内信用证还具有明显的优势。

  1、国内信用证更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时候,对其他票据的审核流于形式或根本就无需提供,并且大多数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对增值税发票、运输单据的审查往往只是流于形式。而申请国内信用证,在银行的审核上如同贷款的审核流程,更多审核的是合同内容与事实相符。因此,两者虽然都要求有贸易背景,相比之下国内信用证更加强调商品交易履行合同的真实性。

  2、可有效防范买卖双方套取信用和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是未来确定的一种信用结算工具,一经开出便与贸易合同相分离。在实务中,买方一般在合约签订后尚未收到货物前以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在授信额度内要求银行承兑其开出的商业汇票,卖方一般将银行承兑作为贸易结算条件,取得汇票后无论是否发货均可通过贴现或质押的方式提前变现应收账款,银行不能有效地防范买卖双方利用承兑套取信用及资金。而国内信用证中相关银行只在卖方提交合格单据后履行付款责任,可有效监督交易双方按对等原则履行双方约定的交易条件,防范贸易双方套取银行信用和资金。

  3、国内信用证可有效规避票据伪造风险。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后便可交给承兑申请人,由其自由转让。在承兑行向对方银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过程中,票据是脱离银行在外部运作的,这样就很容易被伪造、变造、克隆,给正当的持票人正常收款带来困难,同时使银行资金安全受到威胁。而信用证(无论是电开还是信开)由开证行开出后就直接交给对方银行(通知行),信用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没有流出银行系统,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商业欺诈,规避票据伪造风险。

  4、国内信用证更具灵活性。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金额为票面金额,最高金额受到法规的限制,且金额不能修改,贸易结算的余款只能由卖买双方通过其他结算工具或渠道了结,一次交易需要多个结算工具才能清洁,缺乏足够的灵活性。而信用证结算比较灵活,经利益相关方协商一致可修改包括开证金额在内的条款,开证金额也不受限制,一般可在信用证金额之内清结交易。灵活性是信用证在信用发达的市场和买方市场中一直高据结算份额之首的主因之一。

  二、国内信用证业务面临的风险瓶颈

  通过对比,用风险较低的国内信用证替代高风险的银行承兑汇票必将成为未来银行业务的主流趋势,不过国内信用证在贸易结算中发挥积极作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无法避免的风险隐患。

  1、信用风险。由于我国当前信用环境还不完善,企业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因破产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证,即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当买方企业无力偿付或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拒绝付款赎单时,只要买方企业提交的单据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法律风险。由于国内立法滞后,制度环境不完善,潜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仅为部门规章制度,约束性相对不足,且自颁布以来一直没有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其进行补充或修订,目前也没有适用的司法解释;其次,货权控制是信用证安全交易机制的关键环节之一,而国内贸易多采用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方式,缺少代表货权、可用作抵押、可背书转让、能快速清偿债权债务关系的诸如海运提单之类的货权凭证。银行没有对货物的优先索偿权,在议付信用证时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大;此外,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条件,立法上的模糊不利于银行和贸易双方把握司法标准。

  3、欺诈风险。由虚假、欺诈等贸易背景的不真实而带来的风险成为国内信用证业务主要风险的源头。首先,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是纯单据业务,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其次,信用证对买卖双方都有融资作用,使得买卖双方对融资的目的格外明显,于是买卖双方互相勾结,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签订高价购销合同,骗取银行开立信用证,然后双方伪造全套单据,通过议付诈骗银行资金,待银行发觉,诈骗者已携款逃跑或宣告破产,即使银行拥有物权,也因货价高估,无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项。此外,内部传递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票据伪造风险,防止一些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但并不完全,因此,伪造、变造国内信用证诈骗现象层出不穷。

  4、操作风险。近年来,国内信用证业务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些业务操作上的不规范、不合理甚至违规的问题也大量出现。有的银行片面认为国内信用证属低风险、高收益业务,设定了明显低于贷款业务的准入门槛;有的银行将国内信用证业务完全放权给结算部门,由其直接进行客户发起、审批与授信,缺乏风险管理的独立性;有的银行将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视为流动资金贷款的替代产品来发展,信用证叙做业务的融资期限超过货物周转期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不到位,对资金流向跟踪监控深度不够,导致套取银行信用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风险防控的建议

  1、加强授信全流程管理,防控信用风险。应充分利用信用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一体化的特点,跟踪信用证项下的贸易上下游关系,对企业非主营业务及关联交易开证或办理融资予以严格控制。开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和交易关系,防止融资周期超过货物周转时间,认真落实保证金及抵押担保等付款保证措施,有效监控融资资金流向及还款来源,严防利用关联交易、“滚动套贷”等手段套取银行资金。

  由虚假、欺诈等贸易背景的不真实而带来的风险成为国内信用证业务一切风险的源头,因此该行在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过程中将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调查作为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应首先强化营销人员的责任,要求营销人员每一笔开证交易都要对企业进行深入的了解,具体审查该笔交易是否是真实存在的,双方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内容是什么,价格是否合理;贸易双方企业是否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双方合作关系是否稳定,履约交货记录良好,销售回款正常,期间未发生贸易纠纷;双方交易的商品(服务)是否质量可靠,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在同类商品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应收帐款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清晰、账龄结构合理,以往应收帐款是否均能正常收回。

  2、采取措施,合理规避法律风险。首先,要加强合同文本审核与管理,确保手续完备与合规,审慎开立“软条款”,特别是单证不符且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情况下,银行的付款责任问题应予谨慎处理。其次,国内信用证融资抵押的货权凭证很多都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商业银行在货权抵押凭证的选择上要谨慎,同时不要因为有国内信用证抵押而放松了对其他担保物的风险审查。最后,信用证诈骗罪的条件不明,因此,银行要严格审查业务的真实性谨防诈骗案发处于被动地位。

  3、加强审核,避免操作风险。首先,要加强单居审核,特别是要把握好审单标准,有效核对客户印鉴,区分业务审批权与函电签发权,严格付款条件的审核审批,不仅要核查有效税务凭证,而且要审查货权凭证的物权属性。其次,对以国内信用证抵押提出融资申请的企业,放款前应对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同时,应对信用证的真实性、有无软条款,提交的信用证是不是正本等情况进行审查。最后,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包含的业务较多,客户情况复杂等诸多因素,银行内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4、流程化管理,权责明确。对信用证业务开证申请、单证审查、卖方融资等各个环节进行明确的职责界定,强化营销人员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及单证审查人员对单证表面真实性的审查责任。通过强化责任落实,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杜绝风险发生后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同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理顺业务办理流程,严格按流程要求操作,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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