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受益人背书转让知识点

时间:2024-07-02 12:36:08 宜欢 单证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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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受益人背书转让知识点

  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才可转让。此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信用证受益人背书转让知识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信用证受益人背书转让知识点

  信用证受益人背书转让知识点 1

  信用证的受益人如背书转让,是否享受权利及担负义务?

  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有权指示通知行或议付行,把开具汇票的权利一次全部转让给另一个人使用。受让人称为第二受益人,信用证转让以后,第二受益人履行交货并领取货款。但第一受益人仍然负有合同内规定的卖方的责任。所以,信用证一经背书转让,受让人就可享受凭信用证条款开立汇票领取票款的权利。受让人与信用证申请开证人无直接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万一发生受让人违约或履行合同不当,开证申请人可直接向信用证第一受益人索赔,而由第一受益人与受让人来交涉。

  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 年修订)第五十四条可作如下解释:可转让信用证只限转让一次。在信用证准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可转让信用证得分别办理分割转让(其总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此项分割转让的总额得视作信用证的一次转让。信用证只能按照原证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或任何单价可以减价,有效期限和装卸期限可以缩短;此外,可以用第一受益人名称替代开证申请人名称,但如原信用证规定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必须在发票以外的任何其他单据上列入时,则必须依此办理。

  第一受益人有权用本身发票更换第二受益人发票,前者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并可按照原单价(如原信用证有此规定者)开立。第一受益人于更换发票时可在该信用证项下支取其本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

  如信用证已被转让,第一受益人本可以其本身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而在被第一次要求而未照办的情况下,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有权将所收到的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发票,寄送开证银行,并对第一受益人不再负责。

  对于电报偿付条款信用证的应用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即期信用证可分为单到付款和电汇偿付两种。在单至付款信用证项下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开证人(进口商)也应于单到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电报偿付信用证项下, 出口地议付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与信用证条款核对无误后,用电 报或电传要求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立即付款。电文中声明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已按信用证规定寄送。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以电汇方式向议付银行偿付。这种信用证,从出口人交单到开证银行付款的过程仅需二、三天,大大有利于加快出口商的资金周转,特别是在大金额交易中更为重要。

  按照信用证偿付条款规定,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况:

  ①偿付条款规定向开证行 T/T 索汇。

  ②偿付条款规定向偿付行 T/T 索汇。

  ③偿付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是 T/T 索汇,还是用航邮索汇,但如果交易金额较大,仍可电索。

  ④偿付条款规定凭索汇证明书(即单证相符证明等)付款者可考虑 T/T 索汇,此时 如金额较大,邮程利息远远大于电索费用时,可使用电索。

  一般在偿付条款中,如果卖方认为有必要电索,可明白注上 T/T 字样,以避免异议。

  按我国制单结汇的经验,在这种电汇偿付业务中,注意以下几点:

  ①议付行选择出口地的中国银行或其代理机构。

  ②一般要求开证行一接到电报或电传后即行付款。

  ③议付行指示开证行或偿付行一经付款就立即通知议付行以便查询。

  ④如结汇货币为第三国货币,开证行须通过偿付行付款,并选择资信较好,且与中国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为偿付行。⑤加强与客户和议付行联系要求议付行告诉偿付行名称,要求客户告诉偿付行电汇付款单编号,便于查询。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第五十四条解释,信用证必须在确切表明“可转让”时方可转让,但当国内信用证(LocaI L/C)发生转让时其法律效果如何?

  信用证受益人本身并非货物的供应商但又不想让对方知道自己不是供应商,同时也不想让对方知道自己是以廉价购得货物后再行转卖给对方,此时出口商便可向通知银行凭已开立的信用证开立另一张信用证给供应商。这时开给供应商的信用证即为本地域国内信用证(LocaI L/C)。本地信用证与原信用证相比只在以下四个方面不同,

  ①受益人为供应商,

  ②申请开证人是原 信用证受益人,

  ③金额较原信用证金额小,

  ④信用证有效期限比原信用证有效期限短。本地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都是贸易商为谋求中间商利润,而本身非供应商时的一种做法。

  但二者有以下两点区别:

  一是可转让信用证是将出口商(原受益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供应商,并允许其使用;本地信用证则与原信用证个别独立,两者同时存在,但其内容则是根据原信用证而开立。

  二是就信用证的转让而言,可转让信用证需有申请人及开证银行的允许才行,而本地信用证的开立则与国外开证银行以及进口商无关。对于不可让的信用证,其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处于同等地位,而对于本地信用证其受益人对于原信用证的申请人(进口商)以及开证行均无请求权,但是他获得了本地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

  信用证受益人背书转让知识点 2

  信用证常见不符点

  一、信用证过期;

  二、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

  三、受益人交单过期;

  四、运输单据不洁净;

  五、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

  六、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

  七、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

  八、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九、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

  十、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十一、货物短装或超装;

  十二、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十三、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

  十四、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

  十五、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

  十六、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十七、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十八、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

  十九、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

  二十、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

  二十一、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

  二十二、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

  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mark”不一致;

  二十四、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

  信用证当事人与关系人

  一、信用证当事人

  1、信用证开证行(issuingbank)

  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该银行一般是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2、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受益人一般为出口商。

  3、信用证保兑行(confirmingbank)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

  二、信用证关系人

  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

  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bank)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证付款行(payingbank/drawee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

  4、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

  开证行本身,也要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5、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bank)

  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bank)

  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

  7、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bank)

  转让行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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