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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行社的申报和审批
我们都知道旅行社要经过申报,和政府部门的审批才能成立,那么国内旅行社的申报和审批是怎么样的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旅行社的申报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经营场所的证明;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
(二)旅行社的审批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旅行社申请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申报和审批
旅行社设立分社,应由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分社的《营业执照》;
3.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应由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3.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四)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申报和审批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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