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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导游小费
给小费是西方消费习惯,即使普通人也一样,咱国家的普通人并没有这个习惯也不清楚规则。给多少合适?如果不给会怎么样?会不会有什么惩罚机制?如果有的人给了,那导游会不会合理的冷淡嘲笑为难没给的人?如果给有的人给的多,导游会不会为难给的少的人?
1.严格来讲,小费并没有合法化;
2.这种市场机制的转变意向是好的,但起到的效果非常有限;
3.如果要玩这事儿,应该怎么玩儿?
一、“小费是否合法化”
先来看看《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原文中关于“小费合法化”的部分:
旅行社要尽快建立健全针对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游客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
很多人把这个理解为小费,毫无疑问,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至少各位导游千万不要以为小费放开了,去找游客要消费!!!
为什么?
从字面上来看,这只是一种奖励机制,游客满意,才可能获得游客的奖励。
但是小费呢?
在西方国家经常行走的朋友应该知道,给服务人员小费已经是一种社会明规则了,服务员提供正常的服务就会有小费,只不过服务得更好,小费有可能更多罢了。
《意见》中通篇不提小费二字,但是我来看看《条例》中是怎么说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看到了没?小费二字被明确提出!而且要承担的后果严重!
1.罚款——挣的钱得吐出去了;
2.没收违法所得——其他游客给的小费得吐出去了;
3.吊销证件并予以公告——以后不能当导游了还把名声败掉;
4.连累旅行社——从利益上将导游和旅行社对立,让旅行社不会对推动付小费这事儿多感兴趣。
另外,我不是学法律的,只知道个大概。
《意见》这东西是上级部门给下级部门看的,而且这次出台的意见有什么实行保障措施么?没有。
《条例》这东西是全行业都得遵守的,有实行保障措施(违规就罚)。
由此我可以提两个问题:
《意见》和《条例》第一受众是谁?
《意见》和《条例》哪个法律效用大?
换言之,《意见》没有明确提出小费合法化,那么请问:当导游暗示游客“小费合法化”,被投诉后,也就是《意见》与《条例》冲突之后(严格来说两者不冲突嘛,毕竟《意见》通篇没提小费二字),该以哪个为准?
不必多说,是条例吧?!
至此,问题其实已经很清晰了。
所谓“小费合法化”只是放出来的风头而已,这个档口仅凭《意见》,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那么小费仍旧不合法。
二.“小费合法化”推动效果预测
1.导游
作为直接受益人肯定愿意推这事儿,毕竟该付出的劳动还是付出,现在只不过多碰两下嘴而已。但未必会多上心推动。
为什么?利益有限。
12年的时候携程作为先烈就干过这事儿,但效果十分糟糕。
回访统计显示,80%旅游者在产品中阅读过携程关于导游小费的提示;60%的认同在服务满意的情况下,愿意为国内导游支付小费;32%的旅游者认为自愿支付国内导游小费应该在每人每天20元以内,40%的认为应该在20-50元,6%的认为应该在50-100元;22%的不确定。99%的旅游者表示,出行导游没有强制或者暗示索要小费。20%的旅游者为出行支付了导游小费,支付数额从数十元到数百元不等。
小结:实际支付比率的太低,而且给导游的小费普遍没几个钱,还没进一次购物点收获大呢,自然不会特别上心推这事儿。再加上空有《意见》,没正式法律文件出台,推动这事儿还得冒着犯法的危险,换你你干不?
2.游客
很多人说咱国内消费者没形成付小费的消费习惯,所以难推动这事。
对于这点我赞同前半部分,后半部分不是很认同。
不认同的原因我后面说。
先来讲讲消费者心理学。
国内消费者的尿性咱太了解了。
1元参团都觉得自己是“交了钱”应该享受服务的人,现在额外支出小费以后还了得?
假如说小费这事儿被明确写在合同中。
游客一旦对导游不满,绝逼会有游客跳出来大喊:我不仅付了团费,还给了你小费呢!你就得给我怎么怎么着!然后导游瞬间被点燃:50块钱你还想怎么样?接着俩人balabala,bala不出结果就噼里啪啦。
假如消费没有被明确写在合同中,但是有暗示这事儿。
好嘛,游客又会觉得导游有把柄拿捏在自己手里了,处处抱着:你有求于我,所以我得揣着范儿当大爷,你就装好孙子的心理,一个劲儿拿乔。导游稍微拒绝点儿什么不合理的要求,游客就会说:你还想不想要消费了?然后导游瞬间被点燃:50块钱你还想怎么样?接着俩人balabala,bala不出结果就噼里啪啦。
大伙儿别笑,干过服务业的人都清楚我说的有没有错。
小结:这事儿弄不好就是给消费者滋长“上帝”优越感,给导游带来更大的服务难度,换言之很有可能适得其反,起到激化二者矛盾的作用。
3.旅行社
旅行社的本质就是二道贩子,所以注定吃完上家吃下家。
吃了游客吃导游,吃了导游吃景区,吃了景区吃酒店……
无利不起早,各环节都能扒点儿皮下来,利益决定了它的导向。
(以上不是黑,而是就事论事。)
我在第一部分中已经分析了,旅行社不会对推这事儿有多大兴趣,因为跟现行法律抵触,还给自己带不来好处,那还费劲儿推这个干嘛?
当年携程推这个事也算是打了个擦边球,毕竟OTA身份特殊。
小结:旅行社对推动这事儿不感兴趣,除非是想在行业里发点儿声,整点儿意见领袖的赶脚,不然推这个就是费力不讨好。
4.政府
上层想推这事儿规范市场,所以才会有《意见》出台。
但能不能落到下边,还真难说。
政策是好的,但实行不下去啊。
你以为云南、海南、湖南,这”中国旅游三大南“是怎么回事?
地方保护呗,上面的政策影响我下面的利益,那我阴奉阳违呗。
花钱少的游客被导游欺负,然后去政府投诉。
你猜政府怎么说?
——花这点钱就想来旅游?
类似的事情被曝光不是一次两次了,说白了,一小P民的投诉,政府不疼不痒,企业司空见惯,反正钱我照赚,挣不到的就算,不爱听就滚蛋。
游客真以为投诉能影响业绩啊?
没用!录音+视频,在网络传播曝光把小事情弄大,造成公关事件才有点用。
上层的想法是好的,但能否真的落下来还难说。
至于下面做的工作,有多少是为了让旅游者受益,有多少是为了让上面看到,我们心里清楚就行。
小结:目前还仅是上层下发的意见而已,下面能否把意见转化为切实合理的执行方案,还得观望。
结论:整体来看,推动的难度不小。导游因为利益有限,未必多上心;游客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决定这事儿难度不小;旅行社怕惹上羊骚兴趣缺缺;地方政府有可能阴奉阳违。
三、一些构想
在我看来,所谓的”小费合法化“其实就是一个培育市场的过程而已,要做好打长期仗的准备,没个十数年还真不太可能成功。
那有没有加速培育的方法呢?
方法我是没有(如果有的话,我想我的薪水翻十倍都没问题了……),但是有点思路。
打车、订餐等服务,近几年崛起速度相当快,它们靠的是大把大把往里面砸钱,投入高成本补贴用户,然后把用户拉到自己的牌桌上一块儿玩。
那么”小费合法化“能否借用这种思路呢?
难度不小。
最基本坎儿就是出门跟吃饭都是刚需,而且受到时间地点以及金钱的限制相对较小;但出门旅游是渐渐成为刚需,对时间和金钱都有比较高的要求。那么在此基础上的小费合法化推行难度就更大了。
不过根据《意见》的意思,我觉得是否可以建成一个评分系统?把小费含于游客在行前支付的团费中,行中让游客打分,行后看导游在各方面的评价能达到多少分,不同分段对应不同程度的奖励。
当然,上述思路的缺陷还是有不少,比如没能彻底规避我说的消费者心理等问题。
但最起码保证了有消费,做得更好有更多消费,而不是做得好才有消费。
这样才最低限度保证一部分收入吧。
另外,从技术上,这套系统用公众号就能实现,难度不大;
系统建立并投入使用后可以作为地方政绩,让上层看到;
符合《互联网+指导意见》,领导也会比较感兴趣。
最后再扯个无关的淡:一名职业者,特别是旅游人应该具有三重身份:政治家、科学家和艺术家。先得保证大家都有得赚,接着保证做的东西确实能干,最后还要让你的作品好看。
前面说的系统符合”意见“中的”奖励机制“,但也把小费带了进去,没有把这个变成纯粹的奖励,可以尽量满足各方利益。
不管是什么相关工作,先捋捋政府、甲方、地方、消费者的关系,看看他们要的是什么;再看看自己做的事情是否能满足这些人的需要,最后再看看简单的工作是不是已经被美化得高大上,那么这事儿就算是比较靠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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