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个人年审总结

时间:2024-09-26 18:37:30 导游 我要投稿

导游个人年审总结

  总结是培养、提高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个人的工作能力是指他承担某项工作、执行某项业务或任务的能力。具体表现有两方面,一是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二是他解决、处理实际工作的能力。

导游个人年审总结

  转眼间,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导游年审,我自取得导游证以来,已经经历了6次年审了,尽管年审只有一年一次,但是每次都能让我们受益匪浅,这次学习不仅对我们从事导游业者上一年的总结和下一年工作的展望,更是一次发现自身不足和学习的机会,今年年审学习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心得:

  第一:学习《旅游法》和云南省旅发委《关于贯彻实施〈旅游法〉

  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的通知》的感想。

  突出问题:

  ⒈“零负团费”是导游权益缺失的直接根源。《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定义了“零负团费”的概念。实践中,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购物店、旅游餐馆、旅游景区等以“游客人头费”、“购物费用比例”等形式给予导游、旅行社佣金或是回扣,从而形成导游、旅行社正常利润外的“额外收益”,正是这种“额外收益”导致了旅行社零负团费操作,导游无劳动报酬上团。

  ⒉“消费心理”是导游权益缺失的外在推力。当前,大众旅游消费心理还处于成长期,产品价格优势在市场竞争中依旧占据着重要地位,一些旅游者一味“追低”的消费心理推动了“价格战”的蔓延并导致“额外收益”压缩,以至于导游权益缺失问题逐步凸显。

  ⒊“短期效益”是导游权益缺失的内在动因。旅游产业起步较晚,企业经营和

  导游执业理念不成熟,而旅游业前期的效益突增造成一些旅行社、导游短期效益意识突出。旅行社没有用工风险意识,导游缺乏职业规划,当产业相对饱和、市场重新洗牌时,导游权益问题则日趋显现。

  对策:

  近年来,立法的完善为解决这一行业问题奠定了良好基础,我认为:

  ⒈斩断“零负团费”的利益链条。从本质上来讲,“零负团费”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贿赂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贿赂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纳贿论处。”因此,要从根源上解决导游权益缺失问题必须彻底斩断“零负团费”的利益链条,从旅游产业链入手,加大商业回扣、商业贿赂的执法力度。

  ⒉提升旅行社用工风险意识,确保导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近年来,立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旅游法》指出: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值得注意的是20xx年x月x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也就是说,如果旅行社未给导游投保工伤保险,将会面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追偿。应该说,旅游业务是一项危

  险系数极高的经营活动,这就要求旅行社必须提高用工风险意识,严格执行劳动法律规定,从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⒊严格落实导游劳动报酬规定。为解决长期以来导游没有固定工资的问题,《旅游法》不仅要求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于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同时第九十六条还规定了相关的行政处罚规定。

  ⒋明确兼职导游的法律地位。当前,旅游市场存在大批兼职导游,这些导游在当地导游服务公司备案后在多家旅行社兼职,一些导游还具有长期固定的工作单位。《旅游法》在第三十八条也分两款明确了旅行社“聘用导游”和“临时聘用导游”两种情形下的旅行社用工义务。个别旅行社反映因兼职导游带团时间短,换岗频繁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与旅行社之间应不存在劳动关系。笔者认为,旅行社与兼职导游之间的关系应定性为“劳务关系”比较妥当,主要理由是兼职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也并不适用于兼职导游,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这样可以理顺临时聘用协议的权利、责任、义务约定。 云南省旅游局结合旅游法就云南省旅游行业的突出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15不准,这就要就我们导游业工作者更应该按照规定,改变工作中的不足,就我们导游来说我们在工作中就应该 导游思想素质

  1、爱国主义意识:爱国,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伦理道德的核心。爱祖国、爱家乡、爱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导游人员的首要美德。

  2.导游要有很强的服务意识:导游人员要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与“游客至上”、“服务至上”旅游服务宗旨紧密结合起来,真心实意地为游客服务。导游的道德素质

  衡量一个人的素质时,道德素质永远居于首位。道德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品德素质。

  1、健康的政治素质:导游人员应具有健康的政治素质、高尚的情操,不断提高

  判断是非、识别善恶、分清荣辱的能力,抵制形形色色的物质诱惑和“精神污染”。

  2、良好的品德素质: 导游人员要做好导游服务工作,首先要学会做人,要尊重他人,要诚信待人,要将个人的功利追求和国家利益融合起来。 导游人员要自尊、自爱,时时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绝不为蝇头小利而做有损人格、国格之事。 导游人员要自信、自强,不管面对什么人、什么事,导游人员都不应妄自菲薄,而要相信自己、相信自己的力量和能力。一个自信的人在工作和生活中总是充满信心,勇于克服困难、争取成功。不过,一个人的自信来自于实力,所以导游人

  员要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自己,使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导游人员。

  3、导游的政策法规知识: 政策法规知识也是导游人员的必备知识。这是因为:

  (1)政策法规是导游人员工作的指针,指导导游人员的导游讲解、回答游客问题及与游客讨论有关问题。

  (2)政策法规是处理问题的原则,导游人员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旅游

  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

  (3)导游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还要让游客尤其是外国游客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导游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便

  正确地处理问题,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导游人员自己也可防范错误的发生。

  第二:导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旅游活动更加趋向于对文化、知识的追求。人们出游,

  除了消遣,还想通过旅游来增长知识、增加阅历、获取教益,这就对导游人员提出了更高的知识要求。丰富的知识是搞好导游服务工作的前提。导游讲解必须以丰富的知识作后盾,讲解内容要丰富,要言之有物,内容要健康,要有情有趣;讲解内容要有根有据,而不是胡编乱造。这就表明,导游服务工作本身要求导游人员具有真才实学,知识要丰富、涵盖面要广。事实也证明,导游人员的知识越丰富、信息量越多,就越有可能把导游工作做得有声有色,就能在更大程度上满足旅游者的知识需求。

  导游知识包罗万象, 1、导游的语言知识:语言知识是导游人员最重要的

  基本功,是导游服务的工具。古人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导游人员若没有扎实的语言功底,就不可能顺利地进行文化交流,也就不可能高质量地完成导游服务工作。外语导游人员既要熟练掌握外语,又要不断提高运用母语的能力。导游讲解是一项综合性的口语艺术,要求导游人员具有很强的口语表达能力,而

  导游人员的口语艺术必须建立在丰富的知识、扎实的语言功底的基础之上。

  2、导游的史地文化知识 :史地文化知识是导游讲解的素材,掌握史地文化知识是做一名合格导游人员的必备条件。史地文化知识包括历史、地理、民族、宗教、风俗民情、风物特产、文学艺术、古建园林等诸方面的知识。导游人员应综合理解史地文化知识并将其融会贯通、灵活运用。这对做好导游服务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导游人员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艺术鉴赏能力。艺术素养不仅能使导游人员的人格更加完美,还可使导游讲解的层次大大提高,从而在文化交流中做出更多的贡献。 3、就是应变能力,爱游客,了解游客需求,讲解一定要看时机,察言观色,让游客爱听想听。

  我是一名兼职导游,带团不多,每次带团都多少会出现一些问题,有一次是

  按原定计划接的团没到,还好我按旅行社指示等到客人,我最大的困难应该是全程中的讲解,在我成为导游之前我以为把景点记得滚瓜烂熟,手势到位,语音流利,就能得到游客的喜爱,其实不是,你自己讲的眉飞色舞可是有多少游客爱听,并接受喜爱你,单然熟语言的美是基本,还得有丰富的知识面,让客人想听爱听,照本宣科游客还不如自己看书,在带团中我发现幽默的语言很是重要,其次是讲的时机很重要,有一次我带团,一位地接导游就让我知道了这个技巧,记得我们有一次去北京,坐的是火车三天两夜,早上下火车,大家都疲惫不语,地接小姐笑眯眯的接我们上车,这时,地接小姐轻声细语的用玉溪方言说到大家辛苦了想睡就睡吧,我会悄悄给大家介绍下我们美丽的首都,这时我们玉溪游客听到自己家乡话,大家都笑呵呵的跟导游小姐搭上话,导游小姐又用了天津话开始给我们讲起北京和天津的关系,大家睡意全无,乐呵呵的听起来,从地接小姐身上我学到了好多技巧,既完成任务,又使游客愉悦。以后我一定会不断摸索,有自己的风格,成为有知识,有水平,爱游客的好导游。

  第三:就如何加强我市旅游市场管理,对如何搞好我市旅游行政

  管理与服务工作,对如何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提出一点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云南旅游在全国排名中上,但各景区旅游产业发展速度不同,现在大量长期积累的问题逐步显现爆发态势,但未能得到较好处理。云南旅游的根源问题在于自己,自己就是自己的老师。这些现象暴露出目前导游中的一些问题,有个别导游自身素质低下的原因,也有市场大背景复杂的原因

  究其原因,我认为是旅游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增长过快竞争过度的旅游市场就像一个箩筐,好的坏的都往里装,没有一个标准,什么人都可以做旅游,鱼龙混杂。其次是旅行社病态式的盈利模式零负团费,最基本的成本都不够,加剧了导游和私培人员把带团变成“组团”。目前导游无基本工资保障,花很少的钱得到好的服务是不可能。

  旅游市场的宰客行为存在不是一天两天了,比如今年“五一”期间不少景区门票“抢涨”,与对游客说“鄙视与可怜”本质上并无分别。导游雷语或司机报复,表面看是素养问题,深层次上却反映出一些旅游城市软件建设、运营水平、发展理念已成为发展的制约因素。

  首先,导游准入门槛过低。导游专业性很强,需要丰富的知识、经验及良好的人品,不是什么人都能胜任的,而现在许多导游吃的是“青春饭”,不少旅行社招聘导游时把漂亮、年轻作为主要聘用标准,忽视对道德水平的考量,素质良莠不齐在所难免,我们玉溪尤其突出。

  其次,存在导游“零工资”、“低工资”现象。如今导游更像企业的临时工,旺季吃香,淡季则被打入冷宫,没有保障,即便“出台”,还得交人头费才能拉到客人。试想,如果导游有足够能力保障自身生存,还会不顾廉耻到要从游客身上敛财吗?这方面需要从制度层面考虑,比如把导游纳入最低工资保障范围,否则“宰一个是一个”的思想很难根绝。

  旅游资源及市场如何整合、规范? 旅游资源和旅游市场要成为一个整体,不再窝里斗。市场要透明、监管力度要大。要促进深层次的深度旅游要做精品的旅游产品,放慢前进的步伐,调整定位,调整客源市场。

  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最好采取强硬措施,下猛药整治,从根本上来扭转现状,更重要的还要构建社会的诚信机制,确实保证导游的利益薪酬。加强从业人员的法纪和道德诚信品质教育。

  目前,我国正制定《中国旅游法》,相信这部法律将成为零负团费的终结者,从根本上改变导游的从业环境。从法制的根本上解决问题,旅游怪象才不会死灰复燃。

  旅游市场已不仅需要一次道德风范整顿这么简单,有关部门更要在旅游市场监管上做一次深刻检讨,尤其在如何完善旅游市场的管理机制,包括物价、市场、监督、安全、投诉等各种旅游因素的统一规范管理上思考,否则很难能让游客找回对出门旅行的美好期待。

  出现这些问题,有何意见建议?

  要让游客有足够的消费知情权、消费选择权和消费安全权,要提倡“纯玩团”、“纯游团”。对景区购物场所,政府部门可将物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同时,游客在与旅行社签合同时就明码实价给导游小费,规范小费标准,不仅可以稳定导游或司机收入,减少宰客事件,又和谐了与游客的关系,达到在游览上“双满意”,在经济上获“双赢”。大力推行挂牌经营模式,写明企业、导游姓名和监督电话,让导游行为照在阳光之下,随时接受游客评判。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害群之马”虽为个别,但杀伤力却是群体性的。除了惩罚有关导游,更要给相关企业惩罚,直至彻底逐出当地市场,以儆效尤,导游还敢“鄙视可怜”游客吗? 严格规定购物次数,最好每天一次,“赠送”项目一天不能超过一次,须客人游完景点后有多余时间才能进行。现在旅游合同规定每天进店不超两次,不包括“赠送”项目。

  严格规定客人在景区内的游览时间不能少于景区建议游览时间,严格规定客人在购物店的时间不能多于建议购物停留时间。监管部门可以按景区的大小、内容,调研到底游览多长时间较合适,然后制定出一个合理的建议游览时间,做成标志牌放在景区入口及重点游览区域,让每个游客都看得到。建议购物停留时间也依此类推。如此一来,导游和游客有共同的标准,导游不能违规,对游客也是一个约束,诸如游客抱怨导游让在景区玩的时间少,进购物店时间多的情况就不会存在。严格控制购物返点,这点对旅游管理部门来说要难一些,可会同价格部门请专业人员制定旅游商品价格,让返点低下来。

  我市八县一区多少好的景点值得我们大力宣传,我个人认为我们的宣传力度远远不足,现在网络信息时代我们可以通过网络,微信,媒体等平台大力宣传玉溪,按市政府要求大力打造聂耳文化品牌,当然同时我们应该加强景点建设与保护,让我们玉溪旅游也能成为玉溪支柱产业。以上是我个人学习中的一些体会,玉溪明天会更好,我们热爱的导游行业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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