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章程
为帮助大家更了解福建广播电视大学,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章程,全文如下:
序 言
中国的广播电视大学是xxx1978年亲自倡导并批准创办的。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成立于1979年1月26日,是一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办学系统覆盖全省城乡、主要面向成人开展远程开放教育的新型高等学校,是中国广播电视大学体系的组成部分、福建省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学校以终身教育思想为引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全省电大系统和支持联盟开展办学服务。全省电大系统由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本级与设在全省各市、县、区(不含厦门市)的分校、学院、工作站组成。学校支持联盟由学校与大学、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城市等合作建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福建政府举办,福建省教育厅主管的省属公办大学,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坚持为福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宗旨,发挥现代远程教育优势,坚持一主多元、开放办学,开展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终身学习支持服务,形成多层次、多类别、多形式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为福建省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
第四条 学校的目标是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开放大学,成为福建省发展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的骨干力量和支撑平台。
第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多层次、开放灵活的职业教育、学历继续教育,培养本专科高等学历应用型人才;发展多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为全民终身学习提供支持服务;探索和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促进各类学习成果互相衔接,畅通继续教育、终身学习通道;探索现代科技与教育的深度融合,推进教育信息化;汇聚优质教育资源,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六条 学校加强与港澳台以及国际之间的交流合作,吸收国(境)外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不断提升办学服务等方面的水平。
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自主办学和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一)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依法制定招生方案;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和组织教学活动;
(五)自主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依法确定本科生、专科生学历标准和颁发学历证书;
(六)自主设置内部机构、任免机构负责人、确定岗位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制定和实施分配与奖励办法,按规定权限评审职工职务、职称等级;
(七)自主管理、使用和经营学校资产和经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名称为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简称福建电大;英文名称为THE OPEN UNIVERSITY OF FUJIAN,简称OUFJ。网址是www.fjrtvu.edu.cn或www.fjrtvu.cn。学校现有桂山校区、左海校区、旗山校区三个校区,下辖福建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福建铁路机电学校、福建燎原广播电视学校3所中专学校。校本部设在桂山校区,地址是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桂山路109号,邮政编码350013。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九条 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成员的学习需求,结合自身实际建设学科、专业和课程,努力构建结构合理、特色明显的专业和课程体系。
第十条 学校根据现代远程继续教育和全省电大系统办学等特点,建立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的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校自主举办的本科、专科等学历成人教育,通过下属中职学校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大力培养职业性、应用型高、中等学历人才。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努力提升社会成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职业技能水平。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式多样、开放灵活的办学模式,与普通高校、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等合作,整合利用多方面学科、专业、师资、设施等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教学和学习支持服务,遵循远程继续教育规律,构建现代信息技术网络环境下的教学体系、学科专业体系、学习支持服务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构建以学生为中心,基于网络自主学习、远程学习支持服务与面授相结合的学习模式,努力提升教学质量,全力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学习支持服务。
第三章 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开展社会服务是学校的重要任务。学校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成员的学习需求,搭建终身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面向社会建设学习成果认证与转换体系,探索实施学分银行制度,促进终身学习“立交桥”建设,努力实现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相互融通。
第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福建省社区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的职能,对全省社区教育、终身教育提供统筹规划、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服务。大力发展城乡社区教育,构建覆盖全省城乡的社区教育网络体系,广泛开展社会文化休闲教育、老年教育、青少年教育、农村成人教育等社区教育活动,提升居民综合素质,为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创新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的数字化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吸收和融合各类优质学习资源,持续推进数字化学习资源建设。发挥数字化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向社会成员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数字化课程,以“线上学习、线下体验”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各类学习活动的开展,创设“人人、时时、处处”可学的学习环境。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行业企业、社区等提供专业与课程开发、远程学习支持、相关教育培训与教育产品、招生与就业等信息的汇聚、发布,以及相关信息咨询等各类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发挥远程办学和系统办学优势,将优质教育教学资源送到基层、社区、农村、边远民族等教育资源欠缺的地区,惠及广大从业人员,尤其是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推进教育公平。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学校鼓励师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教学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和创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保障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创作的自由。
第二十二条学校鼓励师生加强学科专业建设研究,不断提升学科专业建设水平;着力推进师生加强远程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终身教育、社区教育、信息技术与教育深度融合等特色领域研究,打造品牌。
第五章 教育教学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密切追踪和充分应用最新现代信息技术,探索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以信息化引领教育理念、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创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搭建集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开放性、可扩展的综合网络学习的平台,努力实现适应学生自主学习需要的“人人皆学、处处可学、时时能学”的数字化学习环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整合和利用校内外优质师资、专家和设施,建设能够满足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需要的优质数字化学习资源。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建设数字化学习资源中心,汇聚各类学校、社会教育机构、行业、企业的优质学习资源,推动学习资源开放和共享。
第六章 办学系统
第二十七条 依托全省电大系统办学是由广播电视大学的历史沿革、开放办学和远程教育性质所决定的,是广播电视大学区别于其他教育形式的显著特点,是实现电大办学宗旨的重要支撑。学校加强办学系统建设,提升办学系统的实力。
第二十八条 全省电大系统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本级承担引领全省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发展的任务,负责全省电大系统的招生、教学、业务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制定专业、课程和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以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名义开展相关教学、科研、对外合作;组织协调各类检查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 分校、学院、工作站行政上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教学业务接受省电大的指导和管理。学校加强与各市县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共同促进电大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十一条 全省各级电大肩负开展办学服务、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成员终身学习服务的责任。对于达不到办学要求且经督促帮助仍无进展的单位,学校本级可暂停其办学资格。
第七章 体制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主要通过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施管理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化体系建设。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情况;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化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一)学校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会议议事范围是学校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重大问题、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学校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会议。
(二)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监察审计处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三)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修改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由学院和职能部门推荐,经民主选举,校长聘任。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以下事项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1.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技发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
2.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平台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3.教学、科研等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办法,招生标准与办法;
4.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二)以下事项交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1.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2.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3.学校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三)以下事项的学术水平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作出评价
1.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
2.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选与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4.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推荐人选;
5.学校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以下事项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规划与发展战略;
2.与学术相关重大项目和事项的经费预算、决算;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国际合作办学及对外重大合作项目;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内设机构按职能分为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三类,分别设置。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根据职能需要设置党政管理机构。
学校综合考虑办学类型、人才培养层次、学科专业建设等因素设置若干学院(系、部)作为教学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置教学辅助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尊重并保障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
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尊重和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共青团组织、学生会、校友会是学生及校友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学校重视发挥他们在学校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权及实施情况。
第八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熟练掌握现代信息技术,致力于开放远程教育和终身教育探索与实践。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新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思想,培育应用型人才。
第五十条 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为教师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关注青年教师的成长和发展,为其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和学术氛围。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各类学历和非学历进修培训。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办学实际,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十五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外聘教师、返聘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九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秉承“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的服务理念,高度重视对学生的服务及其权益的维护,不断拓展服务渠道和建立健全服务体制机制。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以接受学历教育为主)和接受学校专项学习、培训的受教育者(以接受非学历教育和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为主)。校友是指在学校接受过教育或培训,并已完成相应学习的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在学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3.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社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4.在思想品德、学习成果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习任务后获得相应的学习成果证书或证明。
5.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
6.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7.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8.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在学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习任务,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业诚信。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生权益维护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要求学校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学校成立学生委员会,委员会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学生向学校反映、传达信息、诉求。
第六十条 学生党、团等团体建设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可根据需要在学生中建立党组织,培养、发展学生入党等;
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可根据需要建立学生团组织,在党组织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团员、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批准成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负责处理校友与学校的有关事务,增强和促进校友与学校、校友间的联系,为校友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章 文化建设
第六十二条 学校在搭建远程教育服务平台的同时,搭建电大文化平台,主动承担起推动文化发展的重任。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构建具有电大特色的校园文化。充分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形成特有的开放的大学校园文化理念、文化精神,注重在网上学习过程中营造良好的网上文化,注重校园文化建设与学生学习活动、成长目标等方面的紧密衔接。
第六十四条 学校将系统文化视为电大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着力打造具有电大特色的系统文化。学校组织开展全省电大系统的文体、书画及其他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不断增强系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注重引导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校园文化与社会文化、国际文化与本土文化的融合,并结合自身实际,形成独特的电大文化体系。学校积极利用自媒体在网络教育等方面的优势,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多样化的途径发展电大校园文化,推动多样性、多层次的社会文化交流与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秉持“以人为本、开放包容、协同创新、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
第六十七条 校徽、校旗、校歌和校庆日
校徽是学校的象征,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外观整体为圆形,徽标由外环和中间两部分组成,基色采用红黄色和蓝色相结合。徽志外环部分上方为中文“福建广播电视大学”,下方为英文“THE OPEN UNIVERSITY OF FUJIAN”。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有徽志内容的圆形金属证章(或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校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旗帜,长与高之比为3:2,规格为2号旗或3号旗。旗面正中为学校徽志核心部分,下方为中英文校名标准字,颜色为黄色。
校歌为广播电视大学校歌。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月26日。
第十一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努力开拓筹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电大教育,争取行业、企业等方面的社会资源支持电大教育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制,科学编制预算,逐步提高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效率。完善经费使用的稽核、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和审计监督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处置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对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学校其他管理制度与实施办法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正动议,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3.章程内容与政府及省教育厅的决定发生冲突;
4.学校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校长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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