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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上牌基本流程常识
汽车牌照是汽车号牌与汽车行车执照的简称。1972年发布的《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行)》,把行车执照改称行驶证。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汽车上牌基本流程常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单位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国产车合格证或者进口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我市由保险公司代收取此费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
7、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办理注册登记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4、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备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二、转入登记
申请转入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转入,不得退档:
1、机动车转出后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
2、机动车转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的;
3、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
4、2004年4月30日以前注册的机动车档案资料不齐全,经核实不属于被盗抢、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的;
5、签注的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名称不准确,但属同一省、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
外埠旧机动车退办原因程序:
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排放标准被退回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机动车登记内容,将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办理转入业务时限要求: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三、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a变更整车的,提交整车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b变更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提交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c变更使用性质,提交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的证明;
d两人以上共同所有机动车变更所有人的,提交公正证明或者《居民户口簿》;
e机动车车身颜色改变的,提交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凭证;
f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改变的应出具相关部门变更证明材料;
g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并交回原号牌;
h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收存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i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3、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四、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交回原号牌,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买卖双方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备注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1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3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4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6.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五、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解除抵押登记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备注: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七、补领、申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属于补领、申领的应当交验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领的,收存原登记证书原件。
备注: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
八、办理补、换领号牌、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
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补领换领行驶证需要交验机动车。
九、 办理登记事项更正
需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十、注销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十一、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机动车来历证明;
4、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备注: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十二、校车标牌核发
申请办理校车标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校车标牌领取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校车标牌;
3、行驶证;
4、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校车运行方案;
5、校车运行应急预案;
6、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要求签注校车驾驶人具备驾驶校车资格;
8、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申请办理校车期满换领、损毁换领、丢失、灭失补领校车标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校车标牌领取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行驶证;
4、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5、申请办理校车期满换领、损毁换领的应交回原校车标牌。
备注: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十三、转出、注销恢复
1、转出、注销恢复有关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行驶证。
十四、查封 解封
车辆管理所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扣押以及机动车解除查封、扣押机动车的,应当审查提交的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明。
十五、补建机动车档案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辖区外,因机动车所有人个人行为意外事件致使机动车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书面报告申请补建,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凭证复印件。
十六、车体广告
机动车申请办理车体广告,申请人首先应当向辖区工商部门申请,然后到车管所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工商部门出具的《广告申请表》以及车体广告彩色效果图。
十七、异地报废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备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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