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指南

时间:2023-02-27 23:27:44 房产估价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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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指南

  根据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通知,为了方便大家,下面小编整理了安徽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指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徽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指南

  一、事项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二、事项内容

  其他权力。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

  五、实施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六、受理条件

  (一)一级备案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原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备案证书3年以上。

  3.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申请核定备案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备案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二)二级备案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三)三级备案(含新成立)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应当有8名以上评估师,其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3名;

  3.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新成立的不提供);

  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7.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8.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9.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新成立的不提供);

  10.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新成立的不提供)。

  七、申请材料

  房地产估价机构登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填写《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表》,并扫描上传下列材料:

  1.原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

  2.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4.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新成立的不提供)。

  5.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证明(新成立的不提供)。

  6.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亲笔签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注: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八、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填报企业相关基本信息,上传申报材料。

  2.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核验有关原件,网上签署初审意见;经初审同意的,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3.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审查不同意的,申请人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申报端查询具体原因。

  5.予以备案的,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行政审批结果公告后,由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邮寄备案证书,或由申请人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备案证书。

  注:经审查不同意备案的办件,房地产估价机构如有异议需要陈述,可在公示期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陈述一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将相关陈述材料通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上传,由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上签署初审意见后,提交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九、数量限制

  无。

  十、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十二、结果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十三、结果送达

  自行政审批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邮寄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申请人也可到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

  十四、办理形式

  通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办理。

  十五、结果实效

  3年。

  十六、咨询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电话:0551-62999767、62999764。

  十七、投诉电话、办公地址、时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效能办:电话:0551- 62871525;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邮政编码:230091;办公时间:工作日时间。

  省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15215600766,15215602166;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邮政编码:230002;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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