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主治医师知识点:妊娠合并糖尿病的诊断依据

时间:2024-09-22 03:45:26 妇产科主治医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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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主治医师知识点:妊娠合并糖尿病的诊断依据

  妊娠期间的糖尿病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妊娠前已确诊患糖尿病,称“糖尿病合并妊娠”;另一种为妊娠前糖代谢正常或有潜在糖耐量减退、妊娠期才出现或确诊的糖尿病,又称为“妊娠期糖尿病(GDM)”。糖尿病孕妇中80%以上为GDM,糖尿病合并妊娠者不足20%。GDM发生率世界各国报道为1%~14%,我国发生率为1%~5%,近年有明显增高趋势。GDM患者糖代谢多数于产后能恢复正常,但将来患II型糖尿病机会增加。糖尿病孕妇的临床经过复杂,母子都有风险,应该给予重视。

妇产科主治医师知识点:妊娠合并糖尿病的诊断依据

  1.病史:

  有糖尿病家族史、患病史、有不明原因的死胎、死产、巨大胎儿、畸形儿、新生儿死亡等分娩史。

  2.临床表现:

  妊娠期有多饮、多尿、多食或反复发作的外阴、阴道念珠菌感染,伴有羊水过多或胎儿较大者。

  3.实验室检查

  (1)糖筛查:妊娠24~28周进行,若服50g葡萄糖1小时后血糖≥7.8mmol/L(140mg/d1)者,应进一步行口服糖耐量试验。

  (2)口服糖耐量试验:禁食12小时后,口服75g葡萄糖。测空腹血糖及服糖后1小时、2小时、3小时的血糖,正常值分别为5.8mmol/L、…10.5mmol/L、9.2mmol/L、8.1mmol/L。(即105mg/dl、190 mg/dl、165 mg/dl、145 mg/dl);其中任何两项超过正常值为异常。

  注:目前大多数医院参考的新标准为:空腹、口服75g葡萄糖后l小时和2小时血糖分别为5.1mmol/L、10.0mmol/L和8.5mmol/L,超过一点以上异常即可诊断。

  4.诊断标准

  (1)口服糖耐量试验结果两项异常。

  (2)两次空腹血糖≥5.8mmol/L(105mg/dl)。

  (3)任何一次血糖≥11.1mmol/L(200mg/dl),且再测空腹血糖≥5.8mmol/L(105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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