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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资产概述)
本章的主要内容为资产的定义和分类、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小企业主要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准则原文】第五条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解读】本条是关于资产的定义和资产的分类的规定。
小企业为维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拥有或控制一系列必要的资源,但并非小企业拥有的全部资源都能够构成会计核算的资产,也并非只有小企业拥有所有权的资源才能够作为小企业资产进行核算。因此,资产是本准则必须规范的一个概念和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对资产税务处理进行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其中,投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本条依据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了小企业资产的定义。小企业资产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按是否具有实物形态,资产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其来源不同,资产可以分为自有资产和租入资产;按其流动性不同,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由于基本准则规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生成会计信息主要为了满足小企业外部使用者的需要,而财务报表是向外部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和体现形式,小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是按照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大类别进行列示的,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类别下进一步按照资产性质进行分项列示,这也是长期以来我国各类企业的惯例。因此,本条按流动性对资产进行了分类。
一、资产的特征
(一)资产应为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资产作为一项资源,应当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具体是指小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小企业所控制。
小企业享有资产的所有权,通常表明小企业能够排他性地从资产中获取经济利益。一般而言,在判断资产是否存在时,所有权是考虑的首要因素。有些情况下,资产虽然不为小企业所拥有,即小企业并不享有其所有权,但小企业控制了这些资产,同样表明小企业能够从资产中获取经济利益,符合会计上对资产的定义。例如,某小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项固定资产,尽管小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如果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表明小企业控制了该资产的使用及其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应当将其作为小企业资产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资产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资产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资产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流入小企业的潜力。这种潜力可以来自小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是非日常活动;带来经济利益的形式可以是现金形式,也可以是能转化为现金形式,或者是可以减少现金流出的形式。
资产预期会为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资产的本质特征。例如,小企业采购的原材料、购置的固定资产等可以用于生产经营过程,制造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对外出售后收回货款,货款即为小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如果某一项目预期不能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就不能将其确认为小企业的资产。前期已经确认为资产的项目,如果不能再为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不能再确认为小企业的资产。例如,待处理财产损失以及某些待摊费用等,由于不符合资产定义,均不应当确认为资产。
(三)资产是由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资产应当由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所形成。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者其他交易或事项。换句话说,只有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才能产生资产,小企业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例如,小企业有购买原材料的意愿或者计划,但是购买行为尚未发生,就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因此而确认存货资产。
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小企业。
从资产的定义来看,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是资产的一个本质特征,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环境瞬息万变,与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小企业或者能够流入多少实际上带有不确定性。因此,资产的确认还应与经济利益流入的不确定性程度的判断结合起来。如果根据编制财务报表时所取得的证据,与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那么就应当将其作为资产予以确认;反之,不能确认为资产。
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只有当有关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资产才能予以确认。在实务中,小企业取得的许多资产都是发生了实际成本的,例如,企业购买或者生产的存货,企业购置的厂房或者设备等,对于这些资产,只要实际发生的购买成本或者生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视为符合了资产确认的可计量条件。
二、资产的分类
小企业资产按流动性不同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所谓流动性,通常按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或者负债的偿还时间长短来确定。此处不再赘述。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001库存现金”、“1002银行存款”、“1012其他货币资金”、 “1101短期投资”、 “1121应收票据”、“1122应收账款”、“1123预付账款”、“1131应收股利”、“1132应收利息”、“1221其他应收款”、“1401材料采购”、“1402在途物资”、“1403原材料”、“1404材料成本差异”、“1405库存商品”、“1407商品进销差价”、“1408委托加工物资”、“1411周转材料”、“1421消耗性生物资产”、 “1501长期债券投资”、 “1511长期股权投资”、“1601固定资产”、“1602累计折旧”、“1604在建工程”、“1605工程物资”、“1606固定资产清理”、“1621生产性生物资产”、“1622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1701无形资产”、“1702累计摊销”、“1801长期待摊费用”和“1901待处理财产损溢”等32个会计科目。
【准则原文】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解读】本条是关于小企业资产计量属性的规定。
在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资产实际上始终处于变动状态之中,从会计核算角度需要明确其金额的确定基础,也就是计量属性。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的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本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既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尽可能避免由于资产计价不同带来的纳税调整,同时也符合基本准则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的规定。但是,在这一点上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取得资产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历史成本。支出可能表现为现金形式,也可能是非现金形式,如通过资产交换取得的某项资产,其历史成本应按照所换出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支出既包括货款,也包括按照税法规定不可抵扣的相关税费。
2.在持有资产期间,资产的增值或减值在会计上不进行调整,仍维持取得时的历史成本金额。
3.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与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并不矛盾,事实上是这类非流动资产区别于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体现,都是以取得时的历史成本为基础在持有资产的期间内进行合理的分摊。
4.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确认资产损失,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5.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际执行中,本条规定应与本准则第八十六条有关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说明的规定结合起来应用。在日常账务处理上执行本条规定,但在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表时,对短期投资的市场价格、存货的市场价格、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和固定资产的折旧情况还应当在附注中进行单独披露,从而弥补由于历史成本计量可能不能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的不足。这就要求小企业对于在这四类资产的相关账户中无法直接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建立备查簿,按照本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连续、完整地记录市场价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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