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现金流量表

时间:2022-12-08 11:46:12 高级会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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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现金流量表

  上学的时候,说起知识点,应该没有人不熟悉吧?知识点就是学习的重点。哪些知识点能够真正帮助到我们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现金流量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现金流量表

  【准则原文】第八十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前款所称现金,是指小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现金流量表的定义、现金流量表的列报要求和现金的定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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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流量表是企业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现金流量表是从收付实现制的角度来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的,利润表是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来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的。从企业长远发展来看,企业都必须要重视现金管理,既要保持一定的存量,又要保持合理的流量,现金流量表可以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和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应将利润表和现金流量结合起来使用,从而更加科学合理地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因此,企业包括小企业都应当重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使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条规定:“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第四条规定:“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第五条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本准则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现金流量表的列报要求、组成项目和现金的定义进行了适当简化,但是在现金流量表的定义上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一致。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现金流量表的定义

  对现金流量表的定义,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金流量表是一张反映某一特定会计期间而不是某一特定时点的会计报表。从会计科目的角度来看,反映的是会计科目在某一会计期间的发生额。

  (二)小企业在某一特定会计期间的现金流量的情况通常是通过现金流人、现金流出及其相互的关系来反映的。

  (三)按年度编制的现金流量表,反映的是小企业每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整个会计年度这一会计期间累计发生的现金流量情况。

  (四)按月份编制的现金流量表,反映的是小企业在每个月月初第一天起至月末最后一天止这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现金流量情况。按季度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反映的是小企业在每个季度第一天起至本季度末最后一天止这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现金流量情况。

  (五)现金流量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通过现金流量表,可以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小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流人和流出的信息,便于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的能力,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具体来讲,一是有助于评价小企业支付能力、偿债能力和周转能力;二是有助于预测小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三是有助于分析小企业利润质量及影响现金净流量的因素,掌握小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可以从现金流量的角度了解净利润的质量,为分析和判断企业的财务前景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二、现金的定义

  作为现金流量表中反映的现金,必须是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不属于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意味着该现金的使用不受第三方的限制,小企业有支配权可以使用和支付。据此,小企业的现金主要包括:

  (一)库存现金,是指小企业持有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与“库存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一致;

  (二)银行存款,是指小企业存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随时用于支取的存款,与“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一致;

  (三)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外埠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一致。

  三、现金流量表的列报要求

  (一)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是指小企业现金流人(即收到现金)和现金流出(即支付现金)。需要说明的是,现金流量是指小企业与外部第三方之间发生的现金收付,外部第三方主要包括:材料供应商、销售客户、职工、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等。因此,在现金流量表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被视为一个整体,小企业现金形式的转换不会产生现金的流人和流出。比如,小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是小企业现金存放形式的转换,现金并未流出企业,不构成现金流量。

  根据小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性质和现金流量的来源,现金流量表将小企业一定期间产生的现金流量分为三类: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其中,经营活动是指小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投资活动是指小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购建和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小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释义详见本准则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二)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人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即实现“收支两条线”原则,现金流量表中的三种活动涉及到现金流量时,应分别现金流人和现金支出列示,不得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进行列示,以全面揭示小企业现金流量的方向、规模和结构。

  需要说明的是,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到的现金,与处置活动支付的现金,两者在时间上比较接近,也紧密相关,以净额更能准确反映处置活动对小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因此,“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以净额进行反映。

  四、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和组成项目

  现金流量表的项目主要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现金净增加额、期初现金余额和期末现金余额等项目。

  小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统一格式参见《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这里不再赘述。

  五、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一)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

  在具体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小企业可以采用工作底稿法或T型账户法,也可以根据有关科目记录分析填列。

  1.工作底稿法

  采用工作底稿法编制现金流量表,是以工作底稿为手段,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数据为基础,对每一项目进行分析并编制调整分录,从而编制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法的程序是:

  第一步,将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和期末数过入工作底稿的期初数栏和期末数栏。

  第二步,对当期业务进行分析并编制调整分录。编制调整分录时,要以利润表项目为基础从“营业收入”开始,结合资产负债表项目逐一进行分析。在调整分录中,有关现金的事项,并不直接借记或贷记现金,而是分别计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有关项目。借记表示现金流人,贷记表示现金流出。

  第三步,将调整分录过人工作底稿中的相应部分。

  第四步,核对调整分录,借方、贷方合计数均已经相等,资产负债表项目期初数加减调整分录中的借贷金额以后,也等于期末数。

  第五步,根据工作底稿中的现金流量表项目部分编制正式的现金流量表。

  2.T型账户法

  采用T型账户法编制现金流量表,是以T型账户为手段,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数据为基础,对每一项目进行分析并编制调整分录,从而编制现金流量表。T型账户法的程序是:

  第一步,为所有的非现金项目(包括资产负债表项目和利润表项目)分别开设T型账户,并将各自的期末期初变动数过入各相关账户。如果项目的期末数大于期初数,则将差额过人和项目余额相同的方向;反之,过入相反的方向。

  第二步,开设一个大的“现金”T型账户,每边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个部分,左边记现金流入,右边记现金流出。与其他账户一样,过入期末期初变动数。

  第三步,以利润表项目为基础,结合资产负债表分析每一个非现金项目的增减变动,并据此编制调整分录。

  第四步,将调整分录过入各T型账户,并进行核对,该账户借贷相抵后的余额与原先过入的期末期初变动数应当一致。

  第五步,根据大的“现金”T型账户编制正式的现金流量表。

  以上两种方法实际上是服务于手工记账和编表的情况。在实务中,大多数小企业已经采用财务软件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在财务软件中已经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固化好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程序,小企业只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即可,因此,小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实际上是由电脑完成的,并不会增加小企业和会计人员过多的工作量。借助财务信息系统编制现金流量表,既快捷又准确,还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负担。

  (二)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填列方法

  1.现金流量表中一般设有“本年累计金额”和“本月金额”两栏,其填列方法如下:

  “本年累计金额”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月末、季末、年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额。

  “本月金额”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额。不编制月度现金流量表的小企业,在编制季度现金流量表时,应将“本月金额”栏改为“本季度金额”栏,反映各项目的本季度实际发生额。小企业编制年度现金流量表时,应将“本月金额”栏改为“上年金额”栏,填列上年全年实际发生额。如果上年度现金流量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现金流量表不一致,应对上年度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报表的“上年金额”栏。

  2.现金流量表中“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和“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这3个项目不得填列金额。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填列说明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本期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2)“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本期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3)“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本期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4)“支付的职工薪酬”项目,反映小企业本期向职工支付的薪酬。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5)“支付的税费”项目,反映小企业本期支付的税费。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6)“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本期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7)“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的现金,以及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券投资收回的利息。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8)“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因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和利息收入。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投资收益”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9)“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小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税费等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10)“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短期基金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11)“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支付的现金、建造工程支付的现金等现金支出,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和支付给在

  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开发项目人员的薪酬。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而发生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在“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支付给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开发项目人员的薪酬,在“支付的职工薪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研发支出”、“生产性生物资产”、“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2)“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13)“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14)“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以现金偿还各种短期、长期借款的本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15)“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以现金偿还各种短期、长期借款的利息。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16)“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小企业向投资者实际支付的利润。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应付利润”等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本表中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

  行7=行1+行2-行3-行4-行5-行6;

  行13=行8+行9+行10-行11-行12;

  行19=行14+行15-行16-行17-行18;

  行20=行7+行13+行19;

  行22=行20+行21。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异同

  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相同点分析

  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在结构、会计总则、会计一般原则、会计报表、会计要素以及附则等方面具有许多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在结构方面,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都包括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要素准则、报表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四个结构。

  在总则方面,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在制订目的、制订依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以及采用的记账方式等这些方面都相同。首先,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其目的在于统一、规范会计核算工作,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其次,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相同,两套会计准则在持续经营、会计主体、货币计量假设和会计分期四个方面都做了规定。再次,两套会计准则都采用了复式记账法的记账方式。

  在一般原则方面,两套会计准则完全相同,即都遵循相关性、客观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在会计要素方面,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收人、支出在计量、净资产、等方面基本是一致的。此外,两套会计准则都规定了完整的报表体系。

  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不同点分析

  1会计记账基础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企业单位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而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的规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的收支业务也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但其核算的范围有限,而且一般不预提费用和待摊。

  2净资产规定的内容不同

  企业的净资产又称为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在扣除负债之后所有者所享有的剩余收益。其主要来源包括所有者投资的资产、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与损失、留存收益等方面。而事业单位净资产是指资产与负责的差额,主要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经营结余和事业结余等方面。事业单位的资产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是其按照国家规定占有、运用国有资产从而形成的资产,因此事业单位资产又称为事业单位国有(公共) 资产。与企业不同,一般事业单位的资产不计算盈亏,因此其净资产不能体现所有者或投资者的权益。

  3财务会计报表的内容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会计报表应该包括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附注和其他应当提供详细、充分的补充信息。

  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其会计报表是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内容,其中,事业单位占有以及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信息是财务会计报表的组成部分。与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相比,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不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

  4预算管理方式不同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国家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能、工作任务以及发展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主要反映的是事业单位的资金收入、业务活动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规模、方向,其不仅是部门编制预算的基础,同时也是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都纳入单位的预算进行统一管理,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其预算一但经过审查批准便立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事业单位有责任严格执行和监督单位预算,定期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若预算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时,事业单位要及时分析差异原因,并且提出解决措施或者建议,从而确保单位各项收支标准得以实现。

  企业实行的是全面预算,这是指企业以战略目标为指导,总体规划和统筹安排企业的资本和财务等资源,以便实现合理利用资源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企业预算由资本预算、经营预算、筹资运算和财务预算共同构成,预算方法主要有固定预算、滚动预算和弹性预算和等。与事业单位预算不同,企业的年度计划和预算编制完成后是由企业的董事会决定审核批准的。

  我国的会计体系按照其监督的对象与内容可以分为预算会计和企业会计,事业单位的会计采用的是预算会计形式。2019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这与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存在着相似性和不同,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两套会计准进行分析比较,以便更好地规范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济行为。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四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国税会计准则经验交流

  一、股权投资所得税法规与相关会计准则的差异

  除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有关股权投资的所得税法规主要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新会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有关会计理念的转换和会计方法的改变,使得会计标准与所得税税收法规的差异性也发生了变化。

  (一)涉及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差异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计量,会计与所得税法规均在历史成本计量的基础上适度引入或采用公允价值。但由于以不同目标为导向,受不同原则的规范,两者又存在差异。

  所得税法规对股权投资计税成本计量的规范,体现了公平征税、征扣对等的原则,也兼顾到纳税人的现金支付能力。对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税收上规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只有在对有关非货币性资产的增值部分作为处置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情况下,才允许将该项股权投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于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时从转让收入中扣除。同理,在企业合并业务中,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对价中,如果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所占比例不高于规定比例,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不视为出售旧股处理,无需为旧股增值缴纳所得税(主要考虑现金支付能力),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不能按其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以避免只扣不征的现象发生,防止税款流失。上述对企业股权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规范,不仅适用于投资企业不同资产之间的增值转移,而且适用于被合并方与合并方之间的资产增值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计量,主要关注交易的实质及采用公允价值的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区分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受同一控制,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而采用不同的计量方式。如果交易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或者不具有商业实质,即使该项资产存在公允价值也可能不按公允价值进行交换,所以只能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基础。其他情况下一般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如果税收上所认定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计税基础)与会计上所计量的初始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不一致,在投资当时就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二)投资持有期间的差异

  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股权投资所得税税收规定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差异,其形成原因主要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和计提减值准备。

  1、涉及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的差异。

  相关税法规定除税收上视同投资收回或确认发生损失之外,一般不允许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但按照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对权益法的规范,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上述会计确认的收益,属于实施新会计准则而增加的多项收益之一,税收法规尚未明确应否纳税。但按照征扣对等原则,如果税收上认定属于应税收益,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应相应调增;如果税收上认定不属于应税收益,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能调增,此种情况会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暂时性差异。

  2、涉及被投资单位利润及利润分配的差异。

  对于被投资单位的股利分派,所得税法规基于对被投资单位法律主体独立性和投资企业现金支付能力的考虑,明确规定不论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被投资单位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

  与上述股权投资所得税规定相比较,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会计处理,与之基本接近,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则与之存在明显区别。新会计准则中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计量基础有所变化,要求投资企业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予以确认。但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基本原则未改变,仍然强调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收益的享有权: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收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数,税收上不予确认,一方面导致当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产生差异,需要作纳税调整;另一方面导致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未来(在被投资单位分配利润时)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

  此种暂时性差异有其特殊性。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高于被投资单位的税率,该差异无须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即未来分得利润时无须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的税率,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应还原为被投资单位税前收益后乘以双方税率差,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实际分得利润时缴纳所得税。但若该项收益在投资持有期间未分配,待投资处置清算时构成处置所得,则无论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税率如何,均应按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补足应缴所得税额。在实务中,此项收益是采取利润分配形式还是作为转让所得处理,两者相比较,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有所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3、涉及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差异。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税收法规不允许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但权益法下允许按照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两者的区别导致暂时性差异的发生。由于此项资本公积在处置该项投资时视为资产价值实现而转入当期损益,故应按投资企业适用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4、涉及投资损失的差异。

  对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经营亏损,税收法规出于不得重复抵扣的考虑,明确由被投资单位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权益法的会计规范基于充分反映投资企业应承担责任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按照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损失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两者的区别导致暂时性差异的发生。

  5、涉及投资减值损失的差异。

  对于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税收法规遵循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法规定(如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等)外,对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采用一定方法预计资产减值损失,同时抵减资产账面价值。两者对于资产减损的判断标准和确认时点不同,导致产生资产账面价值低于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

  (三)涉及股权投资处置的差异

  所得税法规对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认定,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会计上根据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量处置损益。两者对于处置损益的计量差异,应当在处置当期进行纳税调整。一般情况下,随着股权投资的处置,该项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趋于零,该项投资以前确认的暂时性差异不复存在,与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也应予以转销。

  对于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税收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清算处置发生的投资损失当年未能抵扣完,从所得税会计角度而言,即形成一项未来可抵扣的所得税利益,但其账面价值为零,于是在该项投资结束时又产生一项未来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二、所得税法规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

  税收法规涉及会计的项目分类及范围界定应与新会计准则相协调

  税收法规应在不违背税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注意与会计准则的协调。例如,税收法规对企业资产、负债的分类尽可能与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实施新会计准则,企业原先的投资分类如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要进行重新分类,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而现行税收法规中投资概念的范围就显得比较模糊。又如,实施新会计准则后,资产的计量模式及利润表中的收益均呈现多样性,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应及时做出相应规范,以便税务人员更加有效地利用会计资料计征所得税,也有利于会计人员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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