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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员怎样审查合同订单
审查合同(包括合同初稿)的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单价、交货期限、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包装等要求。那么跟单员应该怎样审查合同订单呢?
(一)审查货物名称(Name of Commodity)
跟单员在审查货物的品名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内容是否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
2.该货物是否是企业能够供应且买方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人品名条款。
3.是否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是否事先就其含义达成共识。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是否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4.是否选用了合适的品名,以便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二)审查货物质量(Quality)要求
货物质量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凭规格。规格是指用以反映货物质量的若干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
2.凭等级。等级是指同一类货物,根据长期生产和贸易实践,按其品质差异、重量、成分、外观或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码或符号所作的分类。“凭等级买卖”只需说明其级别,即可明确买卖货物的质量。
3.凭标准。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种。
4.凭牌号或商标。在国际市场上信誉良好、品质稳定,并为买方所熟悉的货物,可凭牌号或商标对外销售。牌号和商标是区分和识别货物质量的标志。所以,在凭牌号或商标的买卖中,即使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质量和规格,卖方在交货时仍必须按该牌号或商标所通常具有的质量交付货物,否则,不仅构成违约,而且做坏“牌子”。
5.凭产地名称。有些商品,特别是农副土特产品,例如绍兴黄酒、金华火腿、龙口粉丝等,这些货物冠以产地名称,与工业品采用牌号和商标一样,同样可起到明确货物质量的作用。卖方凭产地名称销售某种农副土特产品,就必须交付具有为国内外消费者所周知的特定质量的产品,否则,买方可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
6.凭说明书和图样。有些商品,如机械、电器、仪表等,由于结构复杂,型号繁多,性能各异,难以用几项指标来表示其品质,也不能用简短的文字说明其使用方法。在销售这类商品时,就需凭说明书和图样(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来表示商品的质量。
7.用样品表示。有些货物的质量难以用文字说明来表示,如部分工艺品、服装、土特产品、轻工产品等,则可用样品表示。这种做法又称“凭样买卖”或“凭样销售”(Sale by Sample),凭样买卖有凭卖方样品买卖和凭买方样品买卖两种。
(三)审查货物数量(Quantity)
跟单员应审查合同中所规定的货物的数量是否可以及时筹集到,其计量单位、重量以及约数有何规定。
1.审查计量单位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有下列几种:
(1)重量(Weight)如克、千克、盎司、磅、公吨、长吨、短吨等;
(2)个数(Numbers):如只、件、套、打、罗、令等;
(3)长度(Length):如米、码等;
(4)面积(Area):如平方米、平方码等;
(5)体积(Capacity):如立方米、立方码等;
(6)容积(Volume):如升、加仑、蒲式耳等。
2.审查重量的计算
有以下两种:
(1)按毛重计算。即“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或“以毛作净价”(Gross for Net Price)。
(2)按净重计算。此外,个别商品有按公量(conditioned’Weight)和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计算的。
3.审查约数
在合同数量前加“约”字,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作适当机动,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但国际上对“约”字的含义解释不一,有的解释为2.5%,有的则为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则规定:信用证上如规定“约”字,应解释为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鉴于“约”数在国际上解释不一,为防止纠纷,使用时双方应先取得一致的理解,并有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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