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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审查合同和订单
审查合同(包括合同初稿)的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名称、质量、数量、单价、交货期限、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包装等要求。
(一)审查货物名称(Name of Commodity)
跟单员在审查货物的品名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内容是否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
2.该货物是否是企业能够供应且买方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人品名条款。
3.是否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是否事先就其含义达成共识。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是否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4.是否选用了合适的品名,以便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二)审查货物质量(Quality)要求
货物质量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凭规格。规格是指用以反映货物质量的若干主要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
2.凭等级。等级是指同一类货物,根据长期生产和贸易实践,按其品质差异、重量、成分、外观或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码或符号所作的分类。“凭等级买卖”只需说明其级别,即可明确买卖货物的质量。
3.凭标准。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种。
4.凭牌号或商标。
在国际市场上信誉良好、品质稳定,并为买方所熟悉的货物,可凭牌号或商标对外销售。牌号和商标是区分和识别货物质量的标志。所以,在凭牌号或商标的买卖中,即使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质量和规格,卖方在交货时仍必须按该牌号或商标所通常具有的质量交付货物,否则,不仅构成违约,而且做坏“牌子”。
5.凭产地名称。
有些商品,特别是农副土特产品,例如绍兴黄酒、金华火腿、龙口粉丝等,这些货物冠以产地名称,与工业品采用牌号和商标一样,同样可起到明确货物质量的作用。卖方凭产地名称销售某种农副土特产品,就必须交付具有为国内外消费者所周知的特定质量的产品,否则,买方可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
例:
以下哪种商品最适合凭产地名称来表示商品品质()
A、土特产
B、电脑
C、纺织品
D、大型机械
答案:A
6.凭说明书和图样。
有些商品,如机械、电器、仪表等,由于结构复杂,型号繁多,性能各异,难以用几项指标来表示其品质,也不能用简短的文字说明其使用方法。在销售这类商品时,就需凭说明书和图样(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来表示商品的质量。
7.用样品表示。
有些货物的质量难以用文字说明来表示,如部分工艺品、服装、土特产品、轻工产品等,则可用样品表示。这种做法又称“凭样买卖”或“凭样销售”(Sale by Sample),凭样买卖有凭卖方样品买卖和凭买方样品买卖两种。
(三)审查货物数量(Quantity)
跟单员应审查合同中所规定的货物的数量是否可以及时筹集到,其计量单位、重量以及约数有何规定。
1.审查计量单位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有下列几种:
(1)重量(Weight)如克、千克、盎司、磅、公吨、长吨、短吨等;
(2)个数(Numbers):如只、件、套、打、罗、令等;
(3)长度(Length):如米、码等;
(4)面积(Area):如平方米、平方码等;
(5)体积(Capacity):如立方米、立方码等;
(6)容积(Volume):如升、加仑、蒲式耳等。
2.审查重量的计算
有以下两种:
(1)按毛重计算。即“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或“以毛作净价”(Gross for NetPrice)。
(2)按净重计算。此外,个别商品有按公量(conditioned’Weight)和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计算的。
3.审查约数
在合同数量前加“约”字,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作适当机动,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但国际上对“约”字的含义解释不一,有的解释为2.5%,有的则为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则规定:信用证上如规定“约”字,应解释为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鉴于“约”数在国际上解释不一,为防止纠纷,使用时双方应先取得一致的理解,并有书面协议。
(四)审查货物价格(Price)
跟单员应审查货物的价格是否过低,是固定价格还是非固定价格,有没有价格调整条款,价格里包不包含佣金与折扣,采用何种币制,计价单位是什么等。此外,要特别引起跟单员重视的是不同贸易术语下的价格构成因素是不同的,它们包含着不同的费用。例如FOB术语中不包括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CFR术语则包括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CIF术语中既包括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又包括保险费。在对外洽商交易过程中,有时一方按某种贸易术语报价时,对方要求改报其他术语所表示的价格,如一方按FOB报价,对方要求改报CFR或C1F价,这就涉及价格的换算问题。了解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及其换算方法,是跟单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五)审查交货期限(Time 0f Delivery)
跟单员应审查交货期限是否合理,公司是否能及时筹备到货物,并装船送达,交货期限一般应规定一个期限,而不是某个具体日期。
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规定在某月内装运。例如,一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Jan)。按此规定,全部成交货物可在1月l~31日这一期限内的任何一天装运。
2.规定在某月月底或以前装运。例如:6月底或以前装运(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June),即自订立合同之日起,最迟不超过6月30日装运。
3.规定在某月某日或以前装运。例如:7月15日或以前装运(Shipment on or before July),即自订立合同之日起,最迟不超过7月15日装运。
4.跨月装运,即规定在某2个月、3个月或几个月内装运。例如:1月、2月份装运或1月、2月、3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Jan/Feb.Jan./Feb./March shipment),即指货物可分别在1月1日至2月28日止或1月1日至3月31日止这一期限内的任何一天装运。
5.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也可采用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的一定时间内装运。例如: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30days after Receipt of L/C)。由于交货期是以买方开出信用证为前提,如买方拖延或拒绝开证则卖方仍很被动,因而一般还应同时规定开到信用证的期限。
例如:
买方必须不迟于(某月某日)将信用证开到卖方[The L/C Must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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