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
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监理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下面一起来看看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具体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可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监理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一)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认可。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认可。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具体条件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附件一、二。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监理企业概况表》,《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情况表》,《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企业监理人员一览表》,《企业管理人员一览表》,《企业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主要监理工程业绩一览表》,《省级交通部门审核意见》,《许可部门意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和制度;
(五)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七)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检验)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监理企业概况表》,《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情况表》,《主要监理人员情况表》,《企业监理人员一览表》,《企业管理人员一览表》,《企业试验检测设备一览表》,《主要监理工程业绩一览表》,《省级交通部门审核意见》,《许可部门意见》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受理机构电话:010-65292702 电子邮箱:glc@jtbzjz.net
水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受理机构电话:010-65292701 电子邮箱:syc@jtbzjz.net
九、申请书受理期限
无期限限制
十、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通过信函、网上申报(必要时)等方式递交。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二)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
(三)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式;
(四)(必要时)根据材料核实情况或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后的反馈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准予行政许可的,签发《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20日(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三、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映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十五、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交通部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交通部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大楼 邮编:100736
监察机构电话:010-65292546 电子邮箱:jjzhc@moc.gov.cn
法制机构电话:010-65292615 电子邮箱:tfszhc@m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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