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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理师考试罚则及注册规定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小编整理了关于考试的罚则以及资格证注册的资料,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一、考试罚则
第二十七条应考者在考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考场纪律。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一)替考行为。由监考人员勒令替考者退场,取消应考者本次考试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经举报查实的,取消应考者本次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得报考,并取消其通过考试获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考试作弊。由监考人员当场没收作弊工具和考卷,勒令应考者退场,取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经举报查实的,取消应考者作弊科目的考试成绩,已考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监考人员当场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监考人员没收考卷。
第二十八条以报考材料弄虚作假、非法获得试题等手段获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取消其已取得的监理执业资格,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报考。
第二十九条经查实报考材料虚假的,追究报考者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工作责任。
第三十条报考资格审查人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审查人工作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考人员须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违反监考规定、隐情不报、纵容作弊者,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涉及考试管理的有关单位、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和规定,不得泄密。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事件的,追究当事人工作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不执行本规定、报考资格审查不严、考场秩序混乱、出现严重泄密事件的地区,予以通报、暂停直至取消该地区考试组织管理资格。该地区报考者统一安排到临近地区报考和考试。
二、注册规定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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