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造价师考试合同法考试内容

时间:2023-01-20 23:13:25 公路造价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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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路造价师考试合同法考试内容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那么设计公路造价师的考试内容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

2017公路造价师考试合同法考试内容

  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合同作为一种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合意,必须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

  2、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3、合同的分类

  (1)合同法的基本分类。《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2)其他分类。合同的其他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计划与非计划合同。计划合同是依据国家有关计划签订的合同;非计划合同则是当事人根据市场需求和自己的意愿订立的合同。

  ②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

  ③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则要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

  ④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主合同的无效、终止将导致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但从合同的无效、终止不能影响主合同。担保合同是典型的从合同。

  ⑤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均需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权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而无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需给予相应权益即可从另一方取得利益。在市场经济中,绝大部分合同都是有偿合回。

  ⑥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不要式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第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可以认为,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

  2.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招标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

  要约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提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是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具有以下特征: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④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小,该承诺有效。承诺的期限自要约到达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均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3.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但具备这些条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明确合同主体,对了解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厦行和确定诉讼管辖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表现形式为物、劳、行为、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

  (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多少的尺度,是以数字和其他计量单位表示的尺度。

  (4)质量。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准确而具体的,对于技术上较为复杂的和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标准,应当加以说明和解释。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该强制性标准。对于推荐性的标准,国家鼓励采用。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的另一方支付的货币。标的物价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但必须符合国家的物价政策,劳务酬金也是如此。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的期限是当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时间。包括合同的签订期、有效期和履行期。履行的地点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地点。包括标的物的交付、提取地点;服务、劳务或工程项目建设的地点;价款或劳务的结算地点。履行的方式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具体方法。包括标的的交付方式和价款或酬金的结算方式。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为使争议发生后能够有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应当在合同条件中对此作出规定。

  4.关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订约责任

  (1)订约过错责任。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订约过错过错责任成立的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也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生效约定附条件或者约定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2.涉及代理的合同效力

  当合同具备生效条件,代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授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当然效。但在有些情况下,涉及代理的合同效力则十分复杂。合同法规定了下列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不能独立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以,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权的代理。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规定,其目的是保护善意的第三人。表见理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是无权代理;

  ②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

  ③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3.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和无效的情形。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不是一回事,前者是无效,后者则可能有效。有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③以合法活动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合同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未来责任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确认合同无效。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无效和可撤销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取得合法权益。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数量、质量、地点、期限、方式等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既包括全面履行义务,也包括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

  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下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履行。

  ①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3.价格的调整

  合同在履行中既可能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也可能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履行,则市场行情的波动不应影响众同价,一合同仍执行原价

  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

  4.第三人履行合同

  第三人履行合同包括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两种情况。

  (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原债权人的地位不变。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立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向第三人的履行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难度和履行费用。

  (2)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种代替履行的行为必须征债权人的同意,并且对债权人没有不利的影响。

  5.合同履行中的杭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

  ③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④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所谓对价给付是指一方履行的义务和对方履行的义务之间具有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并且在价格上基本相等。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也包括两种情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③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④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成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

  1.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合同变更必须针对有效的合同,协商一致是合同变更的必要条件。

  2.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两种情况,当事人也可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债权转让。

  但下列情形债权不可以转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同样可以针对受让人。

  (2)债务转让。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剖份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债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这种转移不发生法律力。

  六、合同的终止

  1.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终止是随着特定法律事实发生而发生的,是合同关系的消灭,不可能恢复。

  2.合同终止的原因

  (1)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是债的清偿,是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2)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是解除条件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给有关机关保存,以此消灭合同的制度。

  我国目前的提存机构为公证机构。有下列情况,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债权债务同归一方。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

  七、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原则

  (1)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承担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的。

  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是,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合并使用。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1)仲裁的原则。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原则:

  ①自愿原则。

  ②公平合理原则。

  ③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④一裁终局原则。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的内容。

  它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

  (3)仲裁协议的作用:

  ①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②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

  ③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

  ④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方式:

  ①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如果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②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如果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4)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应建立裁决的执行制度,在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时,强制当事人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诉讼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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