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分类

时间:2024-05-17 11:45:46 王娟 公路造价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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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分类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分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分类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合同履行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归买受人。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除了应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外,还应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担保义务。

  买卖合同除了应具备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内容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即买卖双方互负一定义务,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买受人必须支付价款,双方权利的取得都是有偿的。

  (2)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其成立条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

  (3)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需要具备特别的形式或履行审批手续。但是,这并不排除一些特殊的买卖合同,如标的额较大的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国家或有关部门在合同形式或订立过程中有一定的要求。

  买卖合同的履行

  标的物的交付。标的物的交付是买卖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环节,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合同双方应当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如果双方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则出卖人可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合同双方应当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则适用下列规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

  标的物的检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买卖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二、借款合同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建设工程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贷款项目必须具备已被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

  (2)贷款项目总投资额中,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必须正当、落实,要有不少于总投资30%的自筹资金或其他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前存人有关金融机构;

  (3)贷款项目必须经过贷款方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公司的评估,建设条件具备,经济效益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贷款项目已纳人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贷款方年度信贷计划;

  (5)借款方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资信度,并能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或由符合法定条件、具有代为偿还能力的第三方担保。

  建设工程借款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指从支用第一笔借款之日起到全部还清本息止的时间。借款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小型项目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大、中型项目借款期限不得超过12年,特大型项目不得超过15年。

  三、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的履行不会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在合同有效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租赁合同的形式没有限制,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当事人应当约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无最短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对租赁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中未约定的租金的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在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物的维修在正常情况下,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也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租赁合同的履行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贪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也可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四、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中至少有承运人和托运人两方当事人,如果运输合同的收货人与托运人并非同一人,则货物运输合同有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三方当事人。

  在我国,可以作为承运人的有以下民事主体:

  ①国有运输企业,如铁路局、汽车运输公司等;

  ②集体运输组织,如运输合作社等;

  ③城镇个体运输户和农村运输专业户。

  可以作为托运人的范围则非常广泛,国家机关、企事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成为货物托运人。

  2.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货物运输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以运输的货物进行分类。可以将货物运输合同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特种货物(如鲜活货物等)运输合同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

  (2)以运输工具进行分类。可以将货物运输合同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等。

  出现应由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应及时索赔。我国的运输法规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索赔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其时效大大短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都是从货物运抵到达地点或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发货人的次日起算不超过180天。

  五、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指由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约定,以自己的信誉或财产保证被担保人的债权实现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不能独立存在。被担保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担保人则可能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合同可以单独订立,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不具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但留置这种担保方式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不能通过约定产生。担保合同一共有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4种。

  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担保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的履行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质押合同的履行。

  质押合同包括动产质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移交于质权人。对于动产质押合同,当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权利质押合同,当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处理权利凭证,以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定金合同的履行。

  定金合同的当事人就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六、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因此自成立时生效。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仓单的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应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七、委托合同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指向委托人;处理事务中所花费的费用完全由委托人承担,所得的收益也完全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或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无需提出理由。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有偿的委托合同应当约定报酬的数额和支付办法。委托人向托人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是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不论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处理委托事务的报酬不能代替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八、承揽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做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工程不同的性质、阶段、内容通常可作如下分类:

  一、按承包方式分类:

  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总承包合同,又称为“交钥匙承包合同”,亦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承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分别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专业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合同.如单位工程中的地基、装饰、幕墙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合同。

  二、按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和职能分类:

  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招投标代理合同、监理合同、工程咨询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工程保险合同、工程担保合同等

  三、按工程计价方式分类:

  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中固定价合同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可分为可调总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四、按施工内容(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类:

  主体结构合同、地基与基础合同、设备安装合同、水电合同、装修合同、电梯合同、幕墙合同、弱电工程合同、锅炉合同、垃圾处理合同、室外道路合同、园林绿化合同等。

  五、按行业的不同分类:

  建筑工程合同、市政工程合同、水利工程合同、公路工程合同、铁路工程合同、通讯工程合同、航空工程合同、港口工程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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