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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路造价师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律法规
公路造价师经济法律法规部分重点考察了应考人员对经济法律关系与事实的概念、代理和诉讼时效的概念与规定以及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概念的熟悉程度;对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合同的种类、订立、效力、履行等内容的掌握程度。
1.经济法律法规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和具有合法资格的生产经营者,在经济管理、经济协作以及市场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规范国家机关经济管理行为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和规范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
2.经济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
(1)国民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行使国民经济管理职能,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计划、指挥、组织、调节和控制的活动中,同社会组织或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组织发生的经济关系。
(2)社会组织在协作与竞争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指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相互间通过开展协作、联合、交换、竞争等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社会组织内部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在对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生产协作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两种经济关系常常互相交织在一起。
(4)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涉外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社会组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社会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所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等。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必须依法定程序设立,社会组织只有依法成立,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企业法人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3)其他社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能够独立从事一定范围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如: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型的联营企业等。
(4)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5)自然人。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包括财和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1)财和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财和物,是指为人们所控制并且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
(2)行为。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如经济管理的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指人们脑力劳动所生产的成果。例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创作成果等。
3.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的某种经济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主体,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2)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人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经济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三、经济法律事实
1.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它包括行为和事件。
2.行为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意识的活动,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行为还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3.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
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自然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现象引起的客观事实。社会事件是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所形成的客观事实。
四、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在代理关系中,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去积极地为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愿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以在代理关系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应当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受和承担。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3.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的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产生法律后果表示同意和认可。只有经过追认后,被代理人才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被代理人的拒绝权,“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享有拒绝的权利,被拒绝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4)监护关系消灭。
五、财产所有权和债权
财产有权与债权是两项基本民事权利,也是大多数经济活动的基础和目的。
1.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的所有人依照法律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所有人无须其他人的积极协助就可以实现其所有权,所有权可以对抗其他任何人。所有权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其他物权,如抵押权、经营权只能享有所有权中的部分权能。
(2)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占有权。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所有有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如,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权。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通过对财产实际利用和运用满足所有人的需要,是实现财产使用价值的基本渠道。使用权是所有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意志使用其所有物。
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收益权也往往与使用权联系在一起。但是,收益权是一项独立的权能,因而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权的行使决定着物的归属。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3)所有权的取得。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力与意志为根据,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财产所有权,不以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转移;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接受原所有人转移的所有权。
(4)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消灭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使所有权丧失或与所有人脱离的法律现象。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①所有权客体消灭;
②所有权转让;
③因强制手段而消灭;
④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2.债权
(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的产生。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债产生的根据有以下几点。
①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设立了债的关系。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②侵权。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
③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服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④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3)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在担保法中规定了五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六、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l)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提起起诉的期限为四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受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资金积累,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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