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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执业医师考点:妇女保健工作的组织结构
(一)卫生行政结构
1.卫生部内设妇幼保健司并下设妇幼保健处,领导全国妇幼保健工作。
2.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设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3.市(地)级卫生局设妇幼保健科。
4.县(市)级卫生局设妇幼保健所。
(二)专业机构
1.妇幼卫生专业机构各级妇产医院、儿童医院,综合性医院妇产科、计划生育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中医医疗机构中妇科、儿科,妇产科、儿科诊所以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不论其所有制关系如何(全面、集体、个体)均属妇幼卫生专业机构。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1)国家机构级:目前国家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立在中国疾病预防中心,与各省、市、县妇幼保健机构构成我国妇幼保健服务体系。
(2)省级:省妇幼保健院。
(3)(地)市级:(地)市级妇幼保健院(所)。
(4)县级:县级妇幼保健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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