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宿迁市第四届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宿迁市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宿迁市司法局、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户籍属于本市范围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纪违法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3)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者人民检察院贿赂犯罪档案记录的;
(4)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宿迁市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县、区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协作配合工作。
人民监督员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3.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4.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5.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6.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7.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8.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贪腐、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人民监督员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的下列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1.拟撤销案件的;
2.拟不起诉的;
3.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三、人民监督员的任期及职务解除
(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1.因职务调整,出现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的;
2.不愿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布。
(三)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
1.不再具备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的;
2.具有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的;
3.违反人民监督员履职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报名方式
(一)组织推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二)公民自荐
公民个人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向司法行政机关自荐报名。
五、报名时间
2017年1月15日至30日。
六、选任名额及报名地点
本次公开选任人民监督员50名,每县(区)及市直推荐报名名额不少于10名,推荐报名地点为市司法局办公楼1211室。
七、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
在网上宿迁、宿迁日报、宿迁晚报、宿迁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及市检察院门户网站发布选任公告
(二)报 名
公民可由本人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也可由本人自荐报名。
报名时须提交:
1.近期一寸同底彩色正面证件照2张;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3.学历证书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1份;
报名人员须填写《宿迁市人民监督员报名登记表》,现任人民监督员符合条件愿意继续留任的,需填报《宿迁市人民监督员确认登记表》,并提交上述材料。
上述表格可在报名现场领取,也可从宿迁司法行政网自行下载。
(三)资格审查
由市司法局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四)确定人选
市司法局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进行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员。确定人选时,遵循以下原则:
1.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新增人民监督员的三分之二;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
3.拟选人选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少数民族和民主党派人员。
(五)社会公示
人民监督员拟选任人员名单通过网上宿迁、宿迁日(晚)报、宿迁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六)颁证、公布。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通过网上宿迁、宿迁日(晚)报、宿迁司法行政网
向社会公布选任名单。
本公告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
0527-8436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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