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误区之三:打造文化

时间:2024-09-01 05:28:02 管理沟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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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误区之三:打造文化

  持此逻辑者,其思想多存一幻想:企业文化可以无中生有。“企业文化”一词盛行当下,诸多企业管理者言及管理必论文化,少数管理咨询师亦多视其为企业百病之首。然,实事求是讲,“企业文化”虽常闻于耳边,但诸位可曾清晰明了、笃定泰山、十拿九稳、胸有成竹地知晓企业文化为何物?而今是否仍怀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之模糊?

  企业文化在我等工作中若即若离,似如“远看山如画,近听水无声”,有形可表却又无迹可寻,故使诸多管理者和学者常怀“但为君故,沉吟至今”之叹、之惑,其可谓管理学第一谜题。企业文化究竟为何物?我曾论与诸友:企业文化是法规制度的产物,不可能无中生有。以时下“广场舞文化”为例,文化若能无中生有,借予诸位诸葛亮之智及孙悟空之能,孰能造出广场舞文化(非广场舞活动)于欧美诸国,鄙人立马跪下唱《征服》。欧美国家何以造不出广场舞文化?理由很简单:在私有制欧美,除马路及荒野,多数地界皆有其主,若想跑到他人地界起舞,他人要么向你索费,要么告你非法入侵;即使国有公共场所,想跳广场舞,须申请、登记,而后给你限地界、限时段、限时长、限人数、限规模,甚至纳税缴费,否则视为非法集会;遇有他人报警言其扰民,顷刻取缔。国人于罗浮宫及莫斯科红场起舞受阻即为此故。相反,公有制中国,多数地界皆为国有,归属全民,除商业活动外,对在公共场所自发性的群众健身活动多无限制(公共场所另有规定者除外,如天安门广场)。

  同时,诸多广场舞论法虽属扰民可取缔,但《党章》规定我党宗旨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故对群众需求既论法亦论理(西方则论法不论理),以致“百姓扰百姓”、“多数人扰少数人”等违法行为在执法上遭遇“法律违反宗旨”的逻辑尴尬;再者,我党立志为民谋利,故对群众合理性健身需求,即使与法不符,除非危及国家安全稳定及他人根本利益,否则必将满足支持。且,因改革开放政策及经济制度推行,百姓愈加富足,如此方有时间、有精力遍地起舞;中国百姓若生于非洲或中东,恐将无此雅好者。恰因上述国策、制度等共同作用,广场舞文化方存开枝散叶土壤。

  所以,文化产于法规制度,不可无中生有。其实,祖先亦早明此理,成语有曰:“约定俗成”,又云:“法立于上则俗成一下”。“俗”为何物?“习惯“而已;“习惯”为何物?“习惯”即某一自觉行为。一人习惯曰性格,十人习惯曰风气,对企业而言,百来号人的习惯即企业文化。企业文化若不能化为行为自觉,谓之文化乎?时下,诸企业管理者因不解企业文化本质,喜将口号、愿景、理念当作企业文化喊,力图通过拉横幅、贴标语、挂图板、制展板、做橱窗、镂金字、搞活动、办报纸等生造文化,甚至重金聘请专家助其打造文化,结果呢?对员工而言,结果或将如此:“尽管你喊的口号很响亮,但我孩子的哭声比这更响亮;尽管你画的愿景很美好,但我个人的愿望比这更美好;尽管你定的理念我很认同,但干完今年我可能就辞职了”,遇此情况,口号、愿景、理念可化为行为自觉乎?谓之企业文化乎?或只谓为管理者的痴人说梦、自欺欺人。总之,企业文化非无本之木、无水之源,其源于规定制度、产于规定制度,是规定制度的沉淀。故而,若想脱离规制造文化,或为水中捞月,或将昙花一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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