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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全文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欢迎阅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全文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 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具体内容附后)。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 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 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 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 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 岗职工。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 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 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 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5)《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6)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 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 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十五)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所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项目。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十六)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十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 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十八)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 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 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 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四、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 |||||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 |||||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 |||||
类 别 | 适用范围 | ||||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 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 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 |||||
类 别 | 适用范围 |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 |||||
类 别 | 适用范围 | ||||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 |||||
类 别 | 适用范围 |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
企业运营服务 |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 |||||
适用范围 | |||||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知识问答15点
1、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主要涉及哪些行业?
答: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行业包括:
(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2.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采取挂靠经营方式的,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人?
答:车辆挂靠经营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如挂靠车辆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车辆所有人为纳税人。
3.新疆什么时间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新疆将于2013年8月1日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经确认的试点纳税人自8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接受国税机关管理。9月1日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4.新疆“营改增”政策与全国是否统一?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同步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新疆无特殊政策。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在哪儿能够进行查询或咨询?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查询或咨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可以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查询或咨询,全区国税办税服务厅将设置“咨询辅导区”,由专职人员负责解答税收疑难问题。
(二)可以通过登录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查询或咨询。
(三)可以通过拨打12366咨询服务热线查询或咨询。
6.听说增值税申报表比较复杂,“营改增”后在填写申报表时遇到不懂的问题可以向谁咨询?
答:“营改增”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如果遇到不懂问题可以向各地主管国税部门进行咨询、也可登录新疆国税局网站或拨打12366咨询服务热线查询。
7.我是一家广告公司,原在地税申报使用的是网上申报,实施“营改增”后在国税部门申报纳税有网上申报方式吗?
答:可以网上申报,申报前要先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手续,使用国税部门的网上申报系统。
8.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可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吗?
答:根据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就可以扣除。
9.搬家公司属于此次“营改增”范围吗?
答:属于此次“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中现代服务业的物流辅助服务项目。
10.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服务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按照规定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11.我公司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能否自行选择不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规定?
答:不能。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原地税机关《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将停用,纳税人提供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应开具国税机关增值税发票,纳税人不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导致无法正常开具发票,还影响纳税人生产经营。
12.新疆“营改增”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如何纳税?
答:新疆“营改增”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13.2013年8月1日起,铁路部门提供的铁路运输是否也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缴纳,本次“营改增”暂未将铁路运输纳入应税服务范围。
14.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15.纳税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论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国家对企业征收营业税已不符合经济的发展趋势。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完善了我国的税收体制,更重要的是帮助企业解决了税负过重的问题,有效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了企业长久发展。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通过对各试点企业的调查研究,从结果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基本达成了结构性减税的目标,做到了税制结构“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内部优化,有效提高了企业的发展潜力和竞争力。
(一)解决了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制度实施之前,营业税和增值税两者是并存的,且税务征收过程中往往会造成原材料成本部分重复征税等问题,极大加重了企业的税负压力。为了解决这一不公平的现象,国家改革和调整了税收制度,除了“税额减免”、“税收优惠”等政策外,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制度,并在改征后继续给予适度的免征政策,通过这一改革,不仅解决了企业税负经济负担过重的问题,有效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对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也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二)促进了产业经济结构的优化。
由于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往往会有许多环节,如采购原料加工、运输等,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征收营业税,变相加大了产品的成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情况有所好转,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有所下降,不但有利于工业企业实现主辅分离,有效减少了产品的成本,从而可以降低产品价格,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转型需要,优化了产业结构。
(三)提高了第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改制前,我国的第三产业出口时需要缴纳高额的营业税,这也就使得其为保证效益在进入国际市场后产品的价格有所提升,加大了其产品的销售难度,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制度,确保了第三产业与其他产业在税收制度上的平等,大大降低了我国第三产业在出口时的税负压力,从而降低了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有效提高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对企业的定价策略和财务工作有一定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不仅使企业迎来了快速发展的契机,也对企业有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产品还是服务,在定价时都需要考虑许多方面的因素,除了成本、消费者消费能力、市场供需情况外,税收政策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制度后,企业需要在更加复杂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产品和服务的定价,不但要保证自己的利润,更要考虑整个产业链的稳定发展,因此,企业需要重新审视定价策略并及时作出调整。此外,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的会计工作也有了更加复杂的要求,除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外,还要对增值税专门进行分析,并开具专用发票,这就对企业会计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会计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的应对策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企业要快速适应国家税收政策的改革,采取有效的措施,通过“营改增”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做好纳税筹划,争取政策支持。
企业应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首先要进行税务筹划,它主要是指企业为获取税收利益,通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纳税操作方案对涉税业务做好事先安排。在人类社会,每一种制度的变更都需要一段长时期的转换过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是如此,它在转化过程中面临着众多问题,需要不断摸索规律找到解决方法才能实现“营改增”的有效改革,这就要求企业在前期必须做好纳税筹划。企业经营者一是要充分了解和掌握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现状,详细审阅企业的运营活动流程,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积极探讨,并询问相关专家的意见,为保障企业获得最大的税后收益,必须全面做好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环节的筹划。二是要及时了解社会信息,对政府财务部门的各项税收政策要密切关注,并积极与他们进行沟通和交流,主动向他们反应企业的发展现状及问题,以获得政府更多的税收优惠。三是如实向政府反应自身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财政补贴,政府的财政税务部门要对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核,只要企业符合财政补贴的发放标准,才可对企业进行补贴预拨。这样,企业通过财政补贴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负。
(二)充分考虑竞争者和成本因素,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
市场竞争者和生产成本对企业的税负也有一定的影响。企业一是要对市场信息有着充分的了解和掌控,通过开展广泛的市场调研以明确消费者的心理价格,从而确保企业市场谈判能力的提升。二是要认真研究竞争对手,通过了解他们的商品价格、生产条件、税负情况等方面,才能有效分析出本企业的弱点,进而对企业的生产结构进行及时的调整。三是要主动拜访与企业长期合作的忠诚客户,与他们进行亲切友好的交流,阐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情况和问题,以得到忠诚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并共同磋商解决问题。四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公关等活动要重视成本,通过产品定位和企业的发展战略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价格策略。
(三)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国家对企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财务受到了最直接的影响。这种改革不仅使企业面临税负问题,还影响到了企业的整个会计核算系统,对企业的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一是企业要开展对财务人员的教育工作,对他们进行“营改增”的知识培训,使企业财务人员充分了解“营改增”的相关知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二是财务人员要进行自我提高,尽快熟悉“营改增”业务知识和政策,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认证、抵扣等。财务人员只有对国家政策和相关知识技能有了充分的掌控后,才能有效利用国家在“营改增”过程中的过渡性扶持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完善企业财务制度,改善管理系统。
企业财务制度和管理系统要根据国家政策而进行相应的改革,不然企业将会面临生产和经营上的各类风险。第一,企业要规范会计核算,依靠准确的财务数据为纳税提供支撑。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明确所处的税务环境,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对会计中的具体项目进行准确分析,做到分别设账核算。此外,企业还要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分别设立“应交税费”和“应交增值税费”的会计账户,并在核算过程中做到分别核算。第二,严格管理,防范增值税发票风险。增值税具有抵扣功能,如现金一般,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影响。这就要求企业严格管控发票的存放,建立严密的防盗报警制度。同时,企业要加强对财务人员增值税发票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其自觉按规章制度开具增值税发票,防止虚开发票的风险。第三,企业要建立健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流程,做到有人监督、有人审核,确保发票的真实性,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结语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给企业带来了很多有利影响,企业要抓住机遇,做好纳税筹划,争取政策支持,充分考虑竞争者和成本因素,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同时要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此外还要完善企业财务制度,改善管理系统。这样,企业才能降低税负水平,实现经济效益,取得更大的发展。
营业税的税率
1、交通运输业
税率为:3%,
征收范围: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常见征税业务:
陆运:通过铁路、公路、缆车、索道及其他陆路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水运:有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航运: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管运: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装卸搬运: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之间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搬家业务比照“装卸搬运”征税。
2、建筑工程业
税率:3%
征收范围: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常见征税业务:
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安装: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作业、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有线电视安装费。
修缮: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装饰:有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工程、钻井工程、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疏浚工程、爆破工程、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作业。
3、金融保险业
税率:5%
征收范围:金融、保险
常见征税业务:
金融:贷款业务、融资租赁业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其他金融业务(包括银行结算和票据贴现业务)。
保险:人身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业务。
4、邮电通信业
税率:3%
征收范围:邮政、电信
常见征税业务:
邮政: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和其他邮政业务。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业务征收营业税。
电信:电报、电传、电话(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号和邮电部门出售移动电话、寻呼机并为用户提供无线通信服务的业务)、电话安装(包括为用户安装固定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电信物品销售(包括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通用电信物品的业务)、其他电信的业务。
5、文化体育业
税率:3%
征收范围:文化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体育业:举办各种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常见征税业务:
表演:单位和个人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播映: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讯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不包括广告的播映业务。电台、电视台有偿性的节目收费按“播映”征税。
其他文化业: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等业务。
经营游览场所: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体育业:单位和个人为举办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6、娱乐休闲业
税率:20%
征收范围: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练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高尔夫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常见征税业务:
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在顾客进行娱乐活动的同时提供的饮食服务和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
注:当经营的是保龄球、台球 ,为顾客进行台球、保龄球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税率为5%。
7、广告服务业
税率:5%
征收范围: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务及其他服务业
常见征税业务:
代理业: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的业务。
旅店业: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饮食业:有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旅游业: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仓储业:利用仓库、货物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租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按“租赁”征税。
广告业务: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其他服务业: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誉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装潢、打包、设计、制图、咨询、试验、化验、晒图、测绘、勘探等服务性业务。
8、转让无形资产
税率:5%
征收范围: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常见征税业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行为、单位和个人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
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商标权: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著作权:转让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转让商誉: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9、销售不动产
税率:5%
征收范围: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常见征税业务:
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单位和个人转让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修订后的细则从11月1日起施行。分析人士表示,此举旨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减轻小微企业税负。
财政部公告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在此次修改前,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财政部公告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在此次修改前,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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