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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运保险无法赔偿的原因
很多人认为,只要买了保险,出险后就一定可以获得赔偿。这种想法,往往忽略了保险条款中的三个重要细节。我们一起来看看!
出口货运保险无法赔偿的原因
一、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理由是本案虽然是运输服务民法典律关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也规定在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件中,受害人有向保险公司直接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付,保险公司应该依照《保险法》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原告赔偿,同时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
二、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本案中原告选择运输服务民法典律关系提起诉讼,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运输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只是原告与被告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本案中不应让合同外当事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该条规定了受害人在赔偿责任确定的情况下才享有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权,同时也规定了保险公司是案件处理结果的最后承担者。
出口货运保险无法赔偿的原因
当被保险人保险的货物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同时还应以收货人的身份向承运人办妥必要的手续,以维护自己的索赔权利。
1、损失通知: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遭损,应马上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延迟通知,会耽误保险人进行有关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明显受损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当这些损失涉及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如码头、装卸公司的责任,应立即以书面向他们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须协助保险人进行转售、修理和改变用途等工作。因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则上残货应由货方处理。
4、备全必要的索赔单证:
1) 保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 运输契约,如提单、运单和邮单等;
3) 发票;
4)装箱单、磅码单;
5)向承运人或有责任方请求赔偿的书面文件;
6)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声明书;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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